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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17-10-01 急事大观



目的

为加强三钢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钢设备检修中动火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三钢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3有限空间

 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3.4 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5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3.6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基准面2 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7 坠落基准面 

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3.8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9 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3.10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3.11断路作业 

在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  管理要求

4.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3  作业前,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b)  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4.6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动火作业时,如涉及进入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应同时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

4.8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5  动火作业

5.1  作业分

5.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

5.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降级申请表见附录B。

5.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但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一级动火作业场所(公司本部)见附录C。

5.1.4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公司本部限指焦化厂煤化工车间化产、物流公司汽油和柴油及其它各单位煤气、氧气设备设施。

5.2  作业基本要求

5.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附表中规定的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5.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2.6  在空分装置周围动火时,不准排放液氧、液空。暂停动火后,再次动火前,应重新取样分析氧、氢含量。如动火作业连续超过4h后,应重新取样分析氧、氢含量,不应超过标准。氧气生产区域动火时,应连续监控氧、氢含量在规定范围内。

5.2.7  非制氧区域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2.8  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5.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5.2.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3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预先通知本单位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5.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b)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环境分析;

c)  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一般不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 min;

d)  作业中断超过60 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

格。

5.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为氧气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在制氧生产区域或容器内动火时,应控制氧气含量在19.5%~23%。氢含量在0.4%以下。

   b)当被测气体为煤气时,其被测CO浓度应不大于该煤气中CO浓度(体积分数)×0.5%。

 

   c)当被测气体为其它气体或蒸气时,则应为:

    i)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ii)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6.1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审批和使用

6.1.1 《动火安全作业证》可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安全员或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办理(所填安全措施需经所在单位安全员确认)。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6.1.2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6.1.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6.1.2.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 车间领导初审后,经所在单位安全和消防负责人和分管安全或设备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公司安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6.1.2.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车间领导审查签字后,报所在单位安全和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6.1.2.3  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特殊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 车间领导初审、安全科长审查、分管安全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报送公司安全、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6.1.3 《动火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6.1.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6.1.5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6.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 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 h。

6.3 《动火安全作业证》持有及保存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和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车间,安全管理部门和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动火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职责要求

7.1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2 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7.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安全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 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7.5岗位当班负责人

岗位当班负责人为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班长或工段长,应对《动火安全作业证》所有人员确认签字情况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签字同意动火。


图文来源:炼铁机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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