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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魂拷问』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躲避动物摔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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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事大观
2022-06-10
正文
在1月27日,我写的《违反劳动纪律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经发出引起了网友强烈反响,大家纷纷留言发表自己的意见。
在反对和支持之外,一个网友又提出了新问题。
单位有一个同事,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行至厂区门前时,前面突然窜出一只黄狗,躲避不及摔伤,这种情形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今天,我就对这一问题作粗浅分析,若有不足之处,请各位网友批评指正,我们共同提高。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该网友的同事认定为工伤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二是交通事故责任为本人不负主要责任,;
伤害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伤害是该起交通事故引起的。
问题的关键是要证明事故责任为非主要负责。
一、骑自行车摔伤算不算交通事故?
图片来源于网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包含在“车辆”范畴,若受伤路段属于公共通行的“道路”,即使是没有第三方参与的单方原因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也属于交通事故。
因此,骑自行车在道路上摔伤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规定的交通事故。
二、车主是否对该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除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外,应当认定为工伤,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形。
因此,骑自行车摔伤交通事故只要未被认定为本人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等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该规定明确了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社保行政部门仍应依法作出事实认定。
交警都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社保行政部门更无法认定了。
因动物原因致使骑自行车人摔伤的交通事故,要明认定事故责任为“本人负主要责任”,恐怕非常困难。
因此,我们只要合情合理的把当时情况向交警说明,《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应该不会认定骑车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至少也要出个“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认定结论,这样我们就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了。
三、关于双方的举证责任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来看,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存在差异,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除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外,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如果不予认定工伤,应当提供职工符合不予认定工伤条件,即职工本人承担交通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证据。
在该交通事故中,如果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那么就符合了工伤认定和条件。
如果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提供了交通事故证明书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如果人社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那么应当认为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四、发生工伤事故要做到“三个及时”!
及时报警,要求交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工伤认定中是重要的证据。
积极与交警沟通,积极取证,证明自己骑车过程中操作谨慎,尽到了注意义务,事故主要是由于动物突然出现拦住前进道路等非自己原因才发生交通事故,争取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受伤人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及时告知单位,要求单位依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要及时督促单位提出工伤认定,如果提起晚了,那么在未认定工伤前的一个月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事故在第一个月内花费是比较多的,会增加维权的难度。
及时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骑自行车上下班摔伤属于工伤认定中的非典型案件,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一定会同意认定工伤。
因此,诉讼的可能性非常的大。
遇到这种情况一开始就要注重收集证据,为以后起诉做好准备。
一旦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伤认定,要立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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