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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坑坍塌,5死1伤︱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员被直接逮捕......多少人进了监狱!你猜?铆劲了猜!!!

点击关注☞ 急事大观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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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2019年4月10日9时30分左右,扬州市广陵区古运新苑农民拆迁安置小区四期B2地块一停工工地,擅自进行基坑作业时发生局部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10万元。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员被直接逮捕,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监理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控制。

一、工程项目及事故单位概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古运新苑农民拆迁安置小区四期B2地块(以下简称古运四期项目)位于扬州市广陵区大运河以西、万福路以北。项目建筑物包括B101~B111#住宅楼、B203公建房、配电房、泵房、地下车库及标段内配套工程。该项目具有扬州市规划局2018年8月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具有扬州市广陵区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事故发生在B104#住宅楼西北侧靠近基坑边电梯井集水坑。B104#住宅楼,总建筑面积11817.9㎡,地上27层、地下2层,长34.2m,宽18.9m,高79.3m。事发时该住宅楼房屋地基处于开挖阶段。

 

(二)建设单位

 

古运四期项目由扬州曲江生态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公司)向广陵区发改委申请立项批准,广陵区政府投资。

 

曲江公司为曲江街道投资设立的扬州市城东农工商总公司(集体所有制)的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5日。

 

(三)项目管理单位

 

2018年1月22日,曲江公司与扬州花半里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半里公司)签订《扬州市古运新苑四期B地块二期、施井花园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全过程管理合同》(以简称《项目管理合同》)。合同明确花半里公司负责甲方所委托的所有项目管理工作,代理甲方行使甲方委托给乙方的各项管理权力,负责施工过程中各专业单位进度安排和现场施工的配合协调;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保证不因管理过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花半里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7日,具有省住建厅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按贰级标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花半里公司所具有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资质不能作为行使建设项目委托管理的资质。

 

(四)施工单位

 

2018年10月11日,曲江公司与扬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于2018年11月在扬州市广陵区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建公司,成立于1990年12月22日,具有省建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资质;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五)监理单位

 

2018年10月11日,曲江公司与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于2018年11月在扬州市广陵区城乡建设局备案。

 

金泰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1日,具有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

 

(六)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

 

2018年6月,曲江公司与扬州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扬大设计院)签订《古运新苑四期B2地块地下车库基坑支护设计技术合作协议书》。

 

扬大设计院,成立于1994年1月18日,具有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资质。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

 

(七)深基坑及项目管理情况

 

2018年6月,扬大设计院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了基坑支护设计图。图纸设计说明明确“高层建筑(B101#-B111#)地下室基坑一般采用三级放坡支护方案(地下室车库周围采用一级放坡),坡比1:0.70-1:0.80,平台宽0.5m;局部坑中坑等落深处也采用放坡支护结构方案”。但未具体编制靠近基坑边该电梯井集水坑支护的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

 

2018年9月,四建公司依据扬大设计院的基坑支护设计图,编制了《古运四期安置小区(B2地块)人防地下室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9月6日该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9月30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10月11日曲江公司审批同意。专项施工方案也未体现B104#住宅楼该电梯井集水坑支护设计方法。

 

经调查,上述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签到表以及后期涉及B104#楼的《土方开挖安全验收表》《基坑支护、降水安全验收表》《深基坑检查用表》《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表》等工程资料中,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均存在人员冒充签字现象。四建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杨金勇冒充施工方案编制人丁长根、方案审核人李大忠签字,金泰公司监理员孙文收冒充备案监理工程师陈道波签字。监理会议记录中,监理员冯庆才冒充备案监理工程师陈元康签字。

 

2018年9月7日,该项目向扬州市广陵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广陵区质安站)办理了安全和质量报监手续。9月18日,广陵区质安站制订了该工程安全监督计划和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监督告知书。根据该计划告知书,从开工至竣工,广陵区质安站应进行常规抽查3次,对深基坑等3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抽查各1次,截止事故发生时,广陵区质安站进行常规抽查1次,尚未进行深基坑专项抽查。

 

2019年4月3日,按照市住建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扬建管〔2019〕6号)统一部署,广陵区质安站印发《关于要求全区在建工程停工开展安全生产自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广陵区各工地在4月5日至8日期间停工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达标后向区质量安全监督站书面申请复工,复工申请书必须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自查整改完成报告”。4月4日日,金泰监理公司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暂停在建房屋建筑部位(工序)施工,四建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杨金勇签收。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该项目于2018年10月16日开工,事发时该项目处于住宅地基开挖阶段。其中,B104#住宅楼基坑设计开挖深度7.2m,实际开挖深度6.5m。第四级设计坡高2.45m,实际坡高3.21m;设计坡比1:0.70-1:0.80,实际坡比1:0.42。四建公司未按照设计坡比要求进行放坡,金泰公司曾多次在监理例会上要求进行整改。四建公司在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又对B104#住宅楼边坡进行了挂网喷浆作业,且未按照施工质量要求浇筑挂网喷浆混凝土。

 

2019年4月4日,四建公司在B104#住宅楼西北侧靠近基坑边电梯井集水坑无具体施工设计方案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开挖。4月5日,工地未施工。4月6日至8日,该项目存在零星作业现象。4月9日,在未取得复工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四建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杨金勇要求项目施工员凌宏友继续开挖该电梯井集水坑。上午7时左右,凌宏友安排工人、挖土机共同对该电梯井集水坑进行垂直挖掘作业。开挖后形成“坑中坑”,凌宏友并没有参照基坑支护方案要求进行放坡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10时30分左右,电梯井集水坑北侧垂直挖至3m处发现坑底出现地下水反渗,经杨金勇、凌宏友现场查看商议后,要求工人停止施工并对该电梯井集水坑复填土1m左右,随后进行了降水作业。因当日降雨,杨金勇、凌宏友又安排人员用长约25米,宽约5米彩条布对边坡和该电梯井集水坑进行覆盖。

 

4月10日7时30分左右,凌宏友在查看了该电梯井集水坑未发现地下水反渗后,组织工人、挖掘机再次继续进行集水坑深挖作业,同时安排瓦工工头孙可喜组织瓦工对该电梯井集水坑进行挡土墙砌筑作业。孙可喜因本班组现场只有5名瓦工,人手不足,于是向工地另一瓦工工头孙跃进借用瓦工和杂工9人共计14人,由瓦工班组长耿吉忠现场指挥进行砌筑挡水墙作业。9时30分左右,该电梯井集水坑北侧发生局部坍塌,坡面上的挂网喷浆混凝土层随着边坡土体坠入集水坑,在集水坑里从事挡土墙砌筑作业的吴圣才、陈松齐、杨怀所、周道存、陈网兴5人被埋,朱万筛逃生途中腿部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对现场人员开展施救。9时39分,119指挥中心接警后,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广陵新城、金韵路、邗沟路中队赴事故现场救援。9时41分,广陵区公安分局五里庙派出所接110指令后,组织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并对伤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11时30分左右,现场救援清理结束。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6人涉险。其中,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1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设计方案,未采取防坍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紧邻B104#住宅楼基坑边坡脚垂直超深开挖电梯井集水坑,降低了基坑坡体的稳定性,且坍塌区域坡面挂网喷浆混凝土未采用钢筋固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项目管理混乱。四建公司在工程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擅自复工;基坑作业未安排安全员现场监护;未按规定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对瓦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停工期间建设、项目管理、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零星作业现象均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施工、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均存在冒充签字。曲江公司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花半里公司进行管理,且未按《项目管理合同》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2.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四建公司未按设计方案施工,在B104#住宅楼基坑边坡、挂网喷浆混凝土未经验收的情况下,违章指挥人员垂直开挖电梯井集水坑;在电梯井集水坑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指挥瓦工从事砌筑挡水墙作业。

 

3.监理不到位。金泰公司发现B104#住宅楼基坑未按坡比放坡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默认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不在岗且冒充签字;对四建公司坡面挂网喷浆混凝土未按方案采用钢筋固定,且混凝土质量不符合标准,未采取措施;监理合同上明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公司安排其他监理人员代为履职并签字,其中1人存在挂证的现象。

 

4.基坑支护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存在缺陷。扬大设计院对该电梯井集水坑未编制支护的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也未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有效说明或解释。四建公司编制的《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中,也未编制该电梯井集水坑支护安全要求。四建公司和金泰公司未依法向扬大设计院报告设计方案存在的缺陷。同时,雨水对基坑坡面的冲刷和入渗增加了边坡土体的含水量,降低了边坡土体的抗剪强度。

 

5.危大工程监控不力。广陵区质安站在该项目开工后未进行深基坑专项抽查,在常规抽查时未发现工地零星施工现象,未发现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填写书面记录表。曲江街道办事处未按照区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要求落实属地责任,未对深基坑等项目加强管理。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未按施工设计方案盲目施工、项目管理混乱、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监理不到位、方案设计存在缺陷、危大工程监控不力引起的坍塌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9人)

 

1.杨金勇,四建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王宏祥,四建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凌宏友,四建公司项目B104#楼现场施工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许如华,四建公司项目B104#楼现场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耿吉忠,四建公司项目瓦工现场班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6.张洪,四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7.许启风,四建公司项目现场实际技术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8.刁小勇,金泰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9.陆小鹏,花半里公司副总经理,该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二)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建议(8人)

 

1.丁长根,四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具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不能到岗履职,未及时消除专项方案缺少深基坑作业防护、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技术交底缺失等隐患,项目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2.陈道波,金泰公司该项目备案监理工程师,未实际到岗履职,在2019年3月12已被金泰公司申请注销,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3.陈元康,金泰公司该项目备案监理工程师,未实际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上级部门吊销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4.孙文收,金泰公司该项目监理员,冒用备案监理工程师陈道波名义开展监理工作,在总监的要求下出具虚假的《土方开挖安全验收表》《基坑支护、降水安全验收表》,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检查、四建公司未经验收擅自施工、B104#住宅楼电梯井集水坑垂直开挖冒险作业等行为检查巡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5.冯庆才,金泰公司该项目监理员,无监理员相关证书,冒用备案监理工程师陈元康名义开展监理工作,对四建公司未经验收擅自施工行为检查巡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6.钱玉林,扬大设计院副总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该项目B2地块地下车库基坑设计负责人。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B104#住宅楼靠近基坑边坡边的电梯井集水坑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也未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针对该电梯井集水坑进行有效地说明或解释,对事故发生负有设计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上级部门吊销其岩土工程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7.马标,花半里公司该项目工程部经理、水电安装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检查把关不严;在金泰公司明确提出B104#住宅楼基坑边坡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督促四建公司进行整改;停工期间对施工现场的零星作业现象未及时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花半里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8.杨秀鼎,曲江公司该项目代表、聘用人员,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发现安全隐患后未及时报告,未按要求组织施工安全自查自纠,未开展深基坑超危工程专项检查,未就停工情况进行相关检查,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曲江公司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以上(一)(二)人员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4人)

 

1.汤恒标,中共党员,广陵区质安站站长。作为广陵区质安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日常工作中未落实好监督责任制,督促区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2.刘晓军,民革党员,广陵区质安站工作人员,广陵区质安站古运新苑工程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抽查时未发现工地零星施工现象,未发现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未按照要求填写书面记录表,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其予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周小君,广陵区住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广陵区质安站。未能将广陵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在区住建局制定建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分工表后,未能按照分工对古运新苑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4.张广武,广陵区住建局原党委副书记、局长,事故期间,主持区住建局行政全面工作。作为区住建局主要领导,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在区住建局制定建工程监督检查分工表后,未能按照分工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5.戴永欣,中共党员,曲江街道办事处安置建设办公室主任兼曲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落实好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开展施工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撤销其曲江街道办安置办主任职务。鉴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其涉嫌职务犯罪,纪检监察机关已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建议待戴永欣涉嫌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事实查清后,合并处理。

 

6.沈良平,曲江街道办事处原主任,作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致使曲江街道办事处未能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报送相关材料;未能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鉴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其涉嫌职务犯罪,纪检监察机关已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建议待沈良平涉嫌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事实查清后,合并处理。

 

7.沈建生,中共党员,曲江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干事兼安置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曲江街道办事处派驻曲江公司代表,该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组织施工安全自查自纠,未开展深基坑超危工程专项检查,未就停工情况进行相关检查,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对其予以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8.徐顺海,中共党员,曲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负责安置小区建设工作,分管安置建设办公室。作为负责安置小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对分管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的工作管理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9.蔡鸿,曲江街道党工委书记,作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曲江街道办事处及曲江公司在古运新苑工程项目管理招标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失职失察,且未能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10.李建芳,广陵区政府副区长,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等方面工作,分管区住建局等部门。部署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分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政务记过处分。

 

11.王峰,广陵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2.徐长金,中共党员,广陵区委副书记、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作为广陵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部署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

 

13.成自勇,中共党员,市住建局副调研员,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管等。在扬州开发区“3·21”事故后未能落实检查方案及时对县(市、区)、功能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党内警告处分。鉴于扬州开发区“3·21”事故调查报告已对其予以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的处理意见,建议对其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4.陶伯龙,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作为市住建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于扬州开发区“3·21”事故后扬州再次发生建筑施工较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市住建局在扬州开发区3·21”事故后已就建筑施工安全布置开展相关工作,且该工程项目为区管项目。建议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扬州开发区“3·21”事故调查报告已对其提出予以提醒谈话的处理意见,建议合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4家)

 

1.四建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市住建局报请上级部门给予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2.金泰公司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基坑施工方案施工,未要求其暂停施工,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出具虚假的《土方开挖安全验收表》《基坑支护、降水安全验收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上级部门给予其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3.扬大设计院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靠近基坑边坡有坑中坑(电梯井集水坑),未提出相应的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也未进行专项设计,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4.花半里公司无资质承揽该项目管理工作,违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五)相关建议

 

1.广陵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向广陵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广陵区住建局向广陵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3.广陵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4.市住建局向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汲取教训,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曲江公司不得委托不具备项目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管理;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明确与项目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责任;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全面梳理,排查安全隐患。四建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尤其要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审批制度,严禁违章指挥、盲目施工。金泰公司要强化监理人员到岗履职,督促监理人员严格履行监理安全方面的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规范作业,并注重加强深基坑等重点部位及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健全完善资料台账;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制止不了的要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监管重点,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广陵区住建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理安全”要求,始终将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强在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进度,合理安排监管力量,制定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化解安全风险,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三)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广陵区政府要认真贯彻《扬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完善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大对乡镇(街道)、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巡查力度,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注重充实安全监管部门及安全监管人员,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加大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监督管理职责履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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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茂

项目经理必备《防坍塌安全技术图册》

施工方案

基坑支护

降、排水

基坑开挖

坑边载荷

安全防护

基坑监测

支撑拆除

作业环境

应急预案

一、施工方案

★ 基坑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审核、审批
设置要求: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质[2009]87号附件一)
2、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13号)文件规定,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建质【2009】87号第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条件的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设置要求: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建质[2009]87号附件二)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建质[2009]87号附件二)


 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设置要求:基坑支护结构受到周边环境、开挖深度改变等影响较大,需改变原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二、基坑支护

★ 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较大或存在边坡塌方危险应采取支护措施

 

钢板桩支护 

设置要求:

1、开挖深度较大或存在边坡塌方危险应按(JGJ120-2012)中表3.3.2的适用条件选用放坡、悬臂式排桩支护结构等。

2、在基础沟槽开挖过程中,随时观察支护的变化情况,若有明显的倾覆或隆起状态,立即在倾覆或隆起的部位增加对称支撑。

★ 自然放坡的坡率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


土质边坡坡率允许值


自然放坡 

设置要求:

1、严格按设计及施工方案内容,对不同土质,按不同放坡率进行放坡。

2、下列边坡不应采用坡率法(GB50330-2002第12.1.2条)

①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建(构)筑物有不利影响的边坡;

②地下水发育的边坡;

③稳定性差的边坡 

3、放坡坡率允许值。(GB50330-2002表12.2.1)


 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地下连续墙支护

连续墙、锚索支护 


 

排桩-锚索支护实物图 

钢支撑

混凝土支撑


设置要求:

1、支护结构形式严格按设计及施工方案内容进行施工;

2、支护结构类型及适用范围。


★ 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达到设计报警值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土方反压


增加支撑实物图 

设置要求: 

1、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符合基坑工程设计的限值、地下主体结构设计要求以及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GB 50497-2009第8.0.1条) 

2、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以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两个值控制。(GB 50497-2009第8.0.2条) 

3、因围护墙施工、基坑开挖以及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地层位移应按下列条件控制:(GB 50497-2009第8.0.3条)

①不得导致基坑的失稳;

②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尺寸、形状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

③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④不得影响周边道路、地下管线等正常使用;      

⑤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

4、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的特点和基坑等级确定。

三、降排水

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


设置要求:

1、基坑降水可采用管井、真空井点、喷射井点等方法,并宜按表7.3.1的适用条件选用。(JGJ120-2012第7.3.1条)

2、基坑内的设计降水水位应低于基坑底面0.5m。当主体结构的电梯井、集水井等部位使基坑局部加深时,应按其深度考虑设计降水水位或对其另行采取局部地下水控制措施。

3、用截水结合坑外减压降水的地下水控制方法时,尚应规定降水井水位的最大降深值。各降水井井位应沿基坑周边以一定间距形成闭合状。当地下水流速较小时,降水井宜等间距布置;当地下水流速较大时,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宜适当减小降水井间距。对宽度较小的狭长形基坑,降水井也可在基坑一侧布置。(JGJ120-2012第7.3.3条)


★ 基坑边沿周围地面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排水沟

★ 放坡开挖对坡顶、坡面、坡脚应采取降排水措施

★ 基坑底四周应设排水沟和集水井,并及时排除积水


排水沟效果图 

设置要求:

1、地下排水措施宜根据边坡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选择,可选用大口径管井、水平排水管或排水截槽等。当排水管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渗漏。(GB50330—2002第3.5.3条)

2、边坡工程应设泄水孔。对岩质边坡,其泄水孔宜优先设置于裂隙发育、渗水严重的部位。边坡坡脚、分级平台和支护结构前应设排水沟。当潜在破裂面渗水严重时,泄水孔宜深入至潜在滑裂面内。(GB50330—2002第3.5.4条)

3、对坑底汇水、基坑周边地表汇水及降水井抽出的地下水,可采用明沟排水;对坑底以下的渗出的地下水,可采用盲沟排水;当地下室底板与支护结构间不能设置明沟时,也可采用盲沟排水。(JGJ120-2012第7.4.1条)  

4、明沟和盲沟坡度不宜小于0.3%。采用明沟排水时,沟底应采取防渗措施。采用盲沟排出坑底渗出的地下水时,其构造、填充料及其密实度应满足主体结构的要求。(JGJ120-2012第7.4.3条)

5、沿排水沟宜每隔30m~50m设置一口集水井;集水井的净截面尺寸应根据排水流量确定。集水井应采取防渗措施。(JGJ120-2012第7.4.4条)

6、基坑坡面渗水宜采用渗水部位插入导水管排出。导水管的间距、直径及长度应根据渗水量及渗水土层的特性确定。(JGJ120-2012第7.4.5条)

7、采用管道排水时,排水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排水量确定。排水管的坡度不宜小于0.5%。排水管道材料可选用钢管、PVC管。排水管道上宜设置清淤孔,清淤孔的间距不宜大于10m。(JGJ120-2012第7.4.6条)

四、基坑开挖

★ 支护结构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才能开挖下层土方


土方开挖

设置要求:

1、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向下开挖;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施加预加力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天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JGJ120-2012第8.1.1条)

2、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JGJ120-2012第8.1.3条)

3、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JGJ180-2009第6.3.2条)


★ 严格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开挖且均衡开挖

设置要求: 

1、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JGJ120-2012第8.1.1条) 

2、开挖至锚杆、土钉施工作业面时,开挖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差不宜大于500mm. (JGJ120-2012第8.1.1条) 

3、软土基坑开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JGJ120-2012第8.1.2条)

①应按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的原则开挖;

②当主体结构采用桩基础且基础桩已施工完成时,应根据开挖面下软土的性状,限制每层开挖厚度;

③对采用内支撑的支护结构,宜采用开槽方法浇筑混凝土支撑或安装钢支撑;开挖到支撑作业面后,应及时进行支撑的施工;

④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沿水泥土墙方向应分区段开挖,每一开挖区段的长度不宜大于40m。

4、基坑土方应严格按照开挖方案分区分层开挖,控制分区开挖面积、分层开挖深度和开挖速度,及时设置锚杆或支撑,从各个方面控制时间和空间对基坑变形的影响。

5、基坑土方开挖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并贯彻先锚固(支撑)后开挖、边开挖边监测、边开挖边防护的原则。严禁超深挖土。(JGJ180-2009第6.1.3条) 

★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专业人员旁站指挥,确保开挖不碰撞支护结构

设置要求:
1、施工过程应结合现场的施工环境,选择合适的开挖机械进行土方开挖。
2、在工程桩周边进行开挖时,宜适当在工程桩周边安装护栏或在合适的地方悬挂警示标志。
3、注意开挖面的能见度,必要时,需安装照明灯具进行补光。夜间施工宜在作业区附近张贴反光标志。
4、开挖过程,专业人员应旁站指挥,确保开挖过程不碰撞支护结构。测量人员需加强开挖面标高的监测,防止超挖。
5、机械开挖时,应在基坑及坑壁留300~500mm厚土用人工挖掘修整;如有超挖现象,应保持原状,不得虚填,经验槽后进行处理。(DBJ/T15-20-97第14.1.5条)

★ 机械在软土场地作业,应采取铺设渣土、砂石等硬化措施

软土场地,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机械下陷

设置要求:在软土场地或淤泥上挖土,当机械不能正常行走和作业时,应对挖土机械行走路线用铺设渣土或砂石等方法进行硬化。(JGJ 180-2009第6.3.6条)

五、坑边载荷

★ 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不得超过基坑支护设计允许要求

★ 施工机械与基坑边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机械、材料摆放示意图

设置要求:

1、在垂直的坑壁边,此安全距离还应适当加大,软土地区不宜在基坑边堆置弃土。     2、施工机具设备停放的位置必须平稳,大、中型施工机具距坑边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支撑情况,土质情况等,经计算确定。

六、安全防护

★ 开挖深度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且防护栏杆设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安全防护栏

设置要求: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JGJ180-2009第6.2.1条)

1、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 

2、防护栏杆应由横杆及立杆组成;横杆应设2道~3道,下杆离地高度宜为0.3m~0.6m,上杆离地高度宜为1.0m~1.2m;立杆间距不宜大于2.0m,立杆离坡边距离宜大于0.5m;

3、防护栏杆宜加挂密目安全网和挡脚板;安全网应自上而下封闭设置;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挡脚板下沿离地高度不应大于10mm;

4、防护栏杆的材料要足够的强度,须安装牢固,上杆应能受任何方向大于1000N的外力。

★ 基坑内必须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且梯道设置要符合规范要求


安全通道 


安全通道 


降水井防护示意图

设置要求:

1、采用井点降水时,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警示标志应明显。停止降水后,应及时将井填实。(JGJ180-2009第 6.3.10条)

2、注意保护井口,防止杂物掉入井内,经常检查排水管、沟,防止渗漏,冬季降水,应采取防冻措施。(JGJ/T111-98第8.2.3条)

七、基坑监测

基坑开挖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应明确监测项目、监测报警值、监测方法和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等内容。

基坑开挖前应编制监测方案

设置要求:
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订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
2、基坑工程施工前,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
3、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目的和依据等内容。

基坑开挖应明确监测项目

设置要求:
1、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
2、一级基坑应测项目:边坡顶部水平位移、边坡顶部竖向位移、深层水平位移、立柱竖向位移、支撑内力、锚杆内力、地下水位、周边地表竖向位移、周边建筑水平竖向位移及倾斜、周边建筑地表裂缝、周边管线变形。(GB50497-2009第4.2.1条)
3、基坑周边有地铁、隧道或其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设施时,监测项目应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GB50497-2009第4.2.2条)

基坑监测应明确监测报警值 

设置要求:
1、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GB 50497—2009第8.0.1条)
2、当出现特殊情况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GB 50497—2009第8.0.7条)

基坑监测应明确监测方法和监测点的布置

设置要求:
1、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监控要求。(GB 50497—2009第5.1.1)
2、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应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GB 50497—2009第5.1.2条)
3、基坑监测的选择应根据基坑类别、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当地经验和方法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GB 50497—2009第6.1.1条)

边坡顶部水平位移监测

 

边坡顶部竖向位移监测


地面沉降观测点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水位监测


周围建筑地表裂缝监测


锚索拉力监测

 基坑监测的时间间隔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当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

现场仪器监测的监测频率
基坑类别施工进程基坑设计深度(m)
≤5m5~10m10~15m>15m
一级开挖深度(m)≤51次/1d1次/2d1次2d1次/2d
5~10
1次/1d1次/1d1次/1d
>10

2次/1d2次/1d
底板浇筑后时间(d)≤71次/1d1次/1d2次/1d2次/1d
7~141次/3d1次/2d1次/1d1次/1d
14~281次/5d1次/3d1次/2d1次/1d
>281次/7d1次/5d1次/3d1次/3d
二级开挖深度(m)≤51次/2d1次/2d

5~10
1次/1d

底板浇筑后时间(d)≤71次/2d1次/2d

7~141次/3d1次/3d

14~281次/7d1次/5d

>281次/10d1次/10d

注:
1、当基坑工程等级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要求适当降低; 
2、基坑工程施工至开挖前的监测频率视具体情况确定; 
3、宜测、可测项目的仪器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要求适当降低; 
4、有支撑的支护结构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应为1次/1d。

设置要求:
1、基坑工程监测频率的确定应满足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的要求。(GB50497-2009第7.0.1条)
2、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类别、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而确定。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对于应测项目,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开挖后现场仪器监测频率的确定可参表B.11.7。(GB50497-2009第7.0.3条)
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率。(GB50497-2009)7.0.4。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邻近的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
11)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 基坑开挖监测工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
设置要求:
1、基坑监测分析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及时提供可靠的综合分析报告。(GB50497-2009第9.0.1条)
2、阶段性报告应包括该监测阶段相应的工程、气象及周边环境概况,该监测阶段的监测项目及测点的布置图等内容。(GB50497-2009第9.0.11条)

八、支撑拆除

基坑支撑结构的拆除方式、拆除顺序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设置要求:
1、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JGJ147-2004第2.0.2条)
2、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劳动保护服务用品。(JGJ147-2004第4.5.3条)
3、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JGJ147-2004第4.5.4条)
4、拆除前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JGJ147-2004第5.0.5条)
5、 基坑支撑拆除主要采取人工拆除、机械拆除以及其他非常规拆除方式等,拆除按施工方案进行,拆除顺序应本着先施工的后拆除,后施工的先拆除的原则进行,即从下至上分层进行。


 机械拆除作业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支撑结构承载能力


机械拆除

设置要求:
1、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JGJ147-2004第4.2.2条)
2、拆除施工时,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JGJ147-2004第4.2.3条)
3、对较大尺寸的构件,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离至安全地方。(JGJ147-2004第4.2.4条)


★ 人工拆除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人工拆除安全防护


人工拆除安全防护

设置要求:
1、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必须按搭设方案施工,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JGJ147-2004第4.5.1条)
2、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JGJ147-2004第4.1.1 条)
3、人工拆除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JGJ147-2004第4.1.7条)


 采用爆破、切割等非常规拆除方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爆破拆除


爆破拆除


设置要求:

1、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JGJ147-2004第4.3.1条)  

2、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JGJ147-2004第4.3.2条)

3、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JGJ147-2004第4.3.9条)

4、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JGJ147-2004第4.4.2条) 

5、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JGJ147-2004第4.4.3条)     6、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JGJ147-2004第4.4.4条)

九、作业环境

★ 基坑内土方机械、施工人员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基坑土方机械安全距离

基坑土方机械安全距离

设置要求:施工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JGJ33-2001第5.1.10条)

 上下垂直作业应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上下垂直作业防护


上下垂直作业防护

设置要求:

1、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在以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否则应设置安全防护层。(JGJ80-91第5.2.1条) 

2、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内受影响的范围,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JGJ80-91第5.2.5条)


 在各种管线范围内挖土应设专人监护


管线范围施工防护

设置要求:

1、作业前,应明显记录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三等)的地点及走向,用明显的记号表示。严禁在其1m距离以内作业。(JGJ33-2001第5.1.3条)

2、机械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并应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01第4.1.17条的规定留出安全距离。(JGJ33-2001第5.1.7条)

3、在电力、通信、燃气、上下水等管线2m范围内挖土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施工作业区域应采光良好,当光线较弱时应设置有足够照度的光源。
设置要求:
1、工作面上要有足够的照度,并保持照度的稳定性;
2、光源位置要配置合理,以免产生直射或反射性弦光而引起眩目。

十、应急预案

★ 按要求编制基坑工程应急预案,内容完善

★ 应急物资、材料、工具机具储备应存放在施工现场且设立专门仓库

设置要求:

1、施工前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常见事故类型有涌水、涌砂、坍塌、触电、物体打击、气体中毒、高空坠落等;

2、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交底、告知;

3、仓库必须配备专门灭火器材;

4、仓库内各种材料要分类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 

5、大型设备物资等不在项目部储存,要做好相应联系信息及外部其它单位的联系方式和应急路线等,在险情发生时能及时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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