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转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等权益?
【裁判要旨】
本案中,涉案文书公开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要求,但汇法正信公司关于涉案信息公开来源的抗辩,涉及到司法文书再利用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与个人信息权益的个人利益之间的衡量问题。
一方面,关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裁判文书的实质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按照相应的法律技术,对具体案件通过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司法结论,属于国家法律公文的范畴。如果经司法公开的数据,社会其他主体不得再度转载、利用,一方面将损害司法公开制度,损害公众因该制度所受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将使得上述数据被司法机关独家垄断,与司法数据公有、共享的理念不符,故其他数据利用主体可对司法公开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再度利用。
另一方面,关于个人信息利益。甲女虽称被控侵权行为对其生活带来困扰,但并未向法庭阐明其比前述公共利益更为迫切需要保护的重大利益或合理理由。随着个人诚信体系制度的逐步建立,可考虑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通过其自身信用补救行为和相应社会信用修复机制,修复其因涉案判决文书信息公开带来的不特定公众对其社会评价的减损。
总之,对于裁判文书的公开和再利用,必须要在保护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前提下,有效协调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促进司法公开、促进数据流通和使用等多重目的,作出具有一定开放性、合乎人格利益保护趋势和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在本案中,涉案裁判文书公开及再度利用的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衡量,符合上述目的和要求,故甲女以汇法正信公司未经同意使用其个人信息为由,主张汇法正信公司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争议焦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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