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答网: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退补,侦查机关超期不移送不变更如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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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2024年5月8日第3版。
咨询类别:普通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退回补充侦查期满后,侦查机关既不移送审查起诉,也不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如何履行监督职责,如果制作法律文书,适用什么法条?个人认为,考虑案件程序不能回转,建议由检察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或给公安机关发送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法律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但未规定对公安机关超期不移送的监督,刑诉规则中也没有涉及退补中的超期问题。实践中类似的情况也有,公安机关多数自行变更强制措施。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表明案件复杂或者存疑,从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角度考虑,在公安机关坚持不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咨询人:最高人民检察院 桑森)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组答疑意见: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期满后侦查机关未移送审查起诉的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7条规定,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将案件重新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案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认为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而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应当进行监督。公安机关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且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重新移送起诉,且未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第6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第6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对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重新移送起诉,且未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刑诉法第98条规定,对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间应作羁押期限理解。公安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期限内无法补侦完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退回补充侦查不能视为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侦查活动的延伸,不能适用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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