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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2期要目


《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2期


   宪法实施


修宪后宪法监督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刘松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2018年宪法修改,将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条文中,明确了1982年宪法中的党政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宪法监督的体制。为科学认识和更好开展宪法监督,有必要将宪法监督与批判西方宪政联系起来,将西方宪政与我国宪法相冲突的东西找出来,正本清源。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作为宪法监督主体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以对作为政治主体的党中央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同时,宪法监督增加了一项重要内容,监督各类组织和公民个人是否服从党的领导,但如何对这种违宪行为进行监督,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关键词】宪法修改   党的领导   违宪主体   西方宪政   领导方式



  上海地方立法


1、上海地方立法发展历程:回顾与经验  

作者:丁伟(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过去的38年里,上海地方立法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即20世纪80年代的立法初创期,20世纪90年代的立法高速发展期,21世纪前10年立法的规范发展期,国家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的转型发展期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立法的变革创新期。上海每一时期的地方立法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上海特色,始终与改革开放相伴,与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同行,与国家民主法制的发展进程同步。


【关键词】上海地方立法历史演进   改革与发展   同频共振   回顾   经验



2、上海自贸试验区立法实践与思考

作者:贺小勇(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中国自贸试验区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许凯(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中国自贸试验区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摘要】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为代表的上海自贸试验区地方立法,不仅生动演绎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与法治引领改革有机结合的实践,而且在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主动性和创制性功能,协调国家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平衡性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甚至还在外资准入、证照分离、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综合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该条例作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基本法”,堪称上海地方立法史上最具有影响力的“第一法”,成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重要载体,在地方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参考与借鉴价值。随着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自贸试验区的发展,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


【关键词】上海自贸试验区   地方立法   制度创新



3、上海社会信用立法:促进与路径

作者:崔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二处处长)


【摘要】当前社会信用建设正处于发展与规范的阶段,亟待立法引领和规制。“社会信用”的核心在于它兼具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双重属性,立法宜将其定义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遵守约定义务的状态”。社会信用建设既涉及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也涉及公法和私法双重领域,立法应当坚持社会责任本位,平衡好相关参与主体的权益,要防止信用泛化或信用滥用,避免以信用惩戒变相实施行政处罚。


【关键词】社会信用   促进   规范   平衡   路径



4、上海立法协同引领长三角一体化的实践与经验

作者:毛新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一处处长)


【摘要】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如何发挥区域协同立法的社会发展服务与保障功能,实现立法与国家重大决策的联动发展,已经成为新时代地方立法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大以当好区域协同立法创新“排头兵”的高度使命感和责任感,以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协同立法为切入点,主动谋划推动区域立法协同的探索实践,取得了重要成果。共同的立法需求是实施区域立法协同的前提条件,抓住国家和地方立法机遇、乘势而上是区域立法协同能够顺利展开的关键因素,建立工作交流机制是区域立法协同最终取得成果的重要保障。认真梳理总结这些成果经验,是推动新时代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需要,也是与时俱进推动完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区域立法协同   长三角一体化   立法需求   工作交流机制



   能源立法


1、面向能效促进的合同能源管理制度之完善

作者:于文轩(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宋丽容(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研究助理)


【摘要】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能源管理手段,对于提高能源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有着重要作用。该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不长,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运行效率低下、主体能力较弱以及运行保障不足等特点。在激励机制中,财税激励方式运用失衡、融资激励运用不足,以及公共机构示范性激励作用的缺乏,也造成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发展的阻碍。在监管机制中,事前监管的有效性不足、事中监管的缺位、事后监管的低效率以及节能量认定中的前后矛盾,也制约着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为此可从合同能源管理制度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入手,进一步推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能效促进   合同能源管理   运行机制   激励机制      监管机制

 


2、排放权配额拍卖规则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模式

作者:张小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在“总量与交易”的排放权交易体系中,配额拍卖是一种更有效率的排放权初始分配手段。排放权配额的拍卖属于同质多物品拍卖。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理论模型和实验结果的总结,认为统一价格的封闭式拍卖是有助于实现排放权配额拍卖政策目标的拍卖模型。本文对我国现有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存在的拍卖规则进行了总结,认为其不仅符合这一选择方向,并且在诸多细节方面进行了非常有价值的尝试。本文基于上述研究对全国排放权交易体系中配额拍卖规则的中国模式设计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排放权配额   封闭式拍卖   规则设计   中国模式

 

 

3、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建构中的地方政府消纳义务

作者:曹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随着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补贴的压力逐渐增大,客观上要求国家在固定电价制度之外发展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关键问题是电力消纳问题。美国部分州通过立法规定了社区选择集合制度,由地方政府来集合所有零售电力需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商签订长期的电力销售协议。社区选择集合制度为电力供应商提供了稳定的市场预期,并为消费者提供廉价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从而推动可再生能源消费的增长。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设计类似的制度,从而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需求侧改革。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   配额制   社区选择集合



   立法前沿


1、大数据时代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研究

作者:陈尚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干部)


【摘要】大数据时代,政府数据开放成为各国实施大数据战略的重要着力点。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是规范政府数据开放活动、推进数据开放与共享的法制基础和保障。政府数据开放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时代发展,但两者在本质属性、价值理念、理论基础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通过考察我国当前政府数据开放的政策框架、相关制度以及地方探索,我国在政府数据开放立法中存在对数据开放认识不深、制度缺位、相关立法层级低且不衔接、立法推动主体不明、立法动力不足等问题。建议站在大数据国家战略实施的高度来认识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明确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的组织机构,充分吸收国内外数据资源开放的实践经验和立法成果,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据安全法的立法、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基础性法律制度,注重培育政府数据开放的社会氛围,推动实现政府数据开放法治化。


【关键词】大数据   政府数据   数据开放   立法

 


2、从长三角湖泊保护立法看地方性法规的起草技术

作者:余俊(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立法技术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而法规起草技术则是决定立法质量的关键因素。随着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将历史文化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越来越受各界重视。为了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就需要提高地方性法规起草人员在立法体例的设计、规范构造、具体法规条文的表述等方面的立法技术。


【关键词】立法技术   立法质量   法规起草





★ 《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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