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墓引发纠纷!浦北两村村民大打出手,场面一度失控!
近日,浦北县安石镇坡村妨害公务案最后一名涉案人员谢某德到案。至此,该案15名涉嫌妨害公务嫌疑人经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已被依法进行逮捕。
2017年4月3日,浦北县公安局安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浦北县安石镇坡村谢某顺、谢某强与小江镇木麻根村徐姓群众因坟山纠纷发生争吵、斗殴,请求出警救助。接报后,浦北县公安局安石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经现场了解情况,浦北县安石镇坡村谢某顺、谢某强与小江镇木麻根村的徐姓群众因扫墓拜祭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谢某顺、谢某强被徐姓十多名群众殴打,导致谢某强头部受伤。谢某强被打伤后,安石镇坡村群众陆续赶到现场,并将徐姓群众殴打导致不同程度受伤。当民警正将涉嫌殴打他人的徐姓群众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时,坡村谢某辉、谢某强、谢某龙等人不听民警劝说,带头起哄要求徐姓群众现场赔偿谢某强医疗费,并围堵出村道路,阻拦民警将徐姓群众带离现场,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
人民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于挑战法律权威,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至此,该案15名涉嫌妨害公务的嫌疑人经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进行逮捕。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浦北县公安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
热门推荐
阅读本文共计使用
.
.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会有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