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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跨国知识产权诉讼中英美法院“长臂管辖”影响分析与应对建议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
2024-08-26




作者:

丁文严 苏志甫


当前,科技创新已成为国家间综合实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逐渐演变为企业乃至国家之间进行科技竞争的“没有硝烟的战场”。而国际知识治理规则的构建和创设已经成为这场竞争中最受关注的核心领域。在跨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管辖权的确立是一国法院裁决特定纠纷,主导和参与国际知识治理规则的前提。
同一纠纷由不同国家法院的管辖将适用不同的实体法,可能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不仅对纠纷各方的商业利益格局具有直接影响,甚至可能对企业所属国相关产业的兴衰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审理和裁判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能够使一国法院有机会参与甚至主导科技创新前沿领域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的创设,增强该国司法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国际影响力。

在此背景下,跨国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对纠纷管辖权的争夺日趋激烈。英美法院近年来在一些涉及中国企业与欧美企业间的跨国知识产权诉讼中频繁将“长臂管辖”“禁诉令”作为争夺司法管辖权的工具,积极扩张其司法管辖权范围,导致相关中国企业因此遭遇诉讼和海外经营拓展受限的双重困境。因此,深入分析英美法院的“长臂管辖”“禁诉令”制度对我国企业和司法的影响并研究、制定相关对策具有紧迫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长臂管辖及其对中国企业涉外诉讼的影响


在美国法上,长臂管辖是一项特殊管辖制度,本属于美国各州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一部分,因其授权州法院对非居民被告行使对人管辖权,而被称为长臂法案。原意是指当被告住所地不在法院所在州,但与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与上述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即使被告住所地不在该州,该州法院对该被告仍然具有属人管辖权。
二战后,随着20世纪美国在全球经济中主导地位的确立,其对国际商业上的便利提出了更高要求,其全球扩张战略需要更为广泛和有利的司法支撑。在此背景下,美国法院为其司法管辖权重新定位,长臂管辖由美国州司法系统逐渐扩展到联邦司法系统,并被广泛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通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以“效果原则”和“自愿服从原则”主张管辖权,在实践中极大地扩张美国法院的管辖范围,成为美国法院维护本国当事人利益的有效工具。
除美国外,英国依据“实际支配力学说”扩张属地管辖,以实现长臂管辖。该理论不要求该诉因与英国有一定的联系,也不要求被告在英国具有住所或居所,而仅仅要求其“出现”于法院地,而“出现”的判定是送达传票,即以“出现”和“送达”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除此之外,英国同样承认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的“服从”,即承认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接受法院管辖,即便该法院原本没有管辖权。
目前,中国企业是英美法院实施长臂管辖的主要目标,其对我国企业实施长臂管辖的领域集中在出口管制、金融制裁和知识产权领域。主要案例包括:
1.在我国法院审理西电捷通公司与苹果公司和西电捷通与索尼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过程中,苹果公司、索尼公司均先后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法院、南区法院、北区法院提出申请,分别向西电捷通公司的相关合作公司调取西电捷通公司与上述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证据,并得到上述法院支持。
2.英国法院2017年、2018年受理Unwired Planet(简称UP)和Conversant Wireless Licensing S.A.R.L (简称Conversant)分别起诉华为公司侵犯专利权案件;2018年受理Conversant起诉中兴公司侵犯专利权案件。在上述案件中,UP和Conversant均指控华为公司/中兴公司的手机产品侵害其标准必要专利,请求强行裁决全球费率。在以华为公司为被告的两起案件中,英国法院在未对UP和Conversant在其他国家的专利有效性进行判断,且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裁定包括中国专利在内的全球费率(甚至包括UP公司没有专利的国家和地区),而非仅仅基于UP和Conversant在英国的专利进行裁决,其裁判范围超过了英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如果华为公司不接受该全球费率,法院将作出禁令判决,迫使华为公司被迫接受其裁决。在中兴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中,中兴公司等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获得支持。华为公司、中兴公司均向英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8月26日,英国最高法院对UP诉华为公司案和Conversant分别诉华为公司、中兴公司案作出终审裁决,驳回华为公司、中兴公司上诉,支持英国法院裁决全球许可费率。[1]
3.2018年,美国、英国法院分别针对华为公司和中兴公司作出三起类似的禁诉令裁决,禁止华为公司申请中国判决的执行,或要求华为公司、中兴公司撤回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提起的诉讼。其中,美国法院针对华为公司作出的禁诉令最为典型。2018年1月,深圳中院针对华为公司诉三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星公司侵犯华为公司专利权,判决其停止侵权。一审宣判后,三星公司在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的同时,向美国法院提出动议,请求美国法院对于中国法院的永久禁令发布一个临时禁令性质的禁诉令,禁止华为公司在美国法院诉讼未决期间执行中国法院给予的停止侵权判决。2018年4月,美国法院裁定在美国法院有机会裁决违反合同义务争议之前,华为公司不得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禁令判决。此后,华为公司被迫与三星公司在2019年初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三星公司撤回了禁诉令动议。

此外,2019年,OPPO公司、小米公司在英国、荷兰、意大利等国遭遇多起欧美专利权人发起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诉讼,提起诉讼的原告均要求法院裁决全球费率,同时在其他欧洲国家提起的平行诉讼中请求法院颁发禁令。

 

、英美法院长臂管辖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分析


由于通信产业具有高度互联互通、技术更新迅速以及专利技术高度密集的特点,导致近年来跨国知识产权诉讼主要集中在通信领域。相比于中国在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通信技术时代的相关落伍,在进入4G、5G时代后,华为公司、中兴公司等通信企业通过前瞻性的布局和大量研发投入,积累了大量通信领域专利技术,尤其是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布局已经取得优势地位。
据统计,截至2019年3月,5G通信所需的标准必要专利申请数量中,华为公司占比达15%、排名第一,中兴公司排名第五。中国企业的崛起使得原本由欧美企业主导的全球通信产业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此引发的企业间竞争和利益博弈直接反映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导致国内外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主要发生在中国与欧美通信产业巨头之间。
随着中国企业在5G领域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处于全球领先地位的确立,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争端日益增多,由于不同国家法院管辖可能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而相关案件的裁判往往涉及市场份额、产业兴衰等重大利益。英美法院在一些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知识产权诉讼中通过“效果原则”“自愿服从原则”及特有的禁诉令制度进行长臂管辖,扩展其司法管辖范围。
根据公开数据,华为、OPPO、小米等中国智能手机企业的制造地和超过半数以上企业的主要销售地均在中国,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争议更适宜由中国法院管辖。但英美法院集中在英美法院针对中国企业先发起诉讼,不仅请求相关法院裁决全球费率,还刻意寻求外国法院的先占管辖权,企图排除我国法院的管辖。[2]从已经作出裁决的案例来看,英美法院在相关案例中长臂管辖的做法违反了司法国际礼让原则,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主权和我国5G等关键产业在全球竞争中的战略优势地位,突出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违反地域性原则,损害我国司法主权。英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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