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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司法规制热点问题研讨会在上海成功召开
Original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
2024-08-26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问题近年来备受行业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特别强调了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内容。然而在实践中,有关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与其他法律责任承担的协调以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程序规则等问题都有待明晰。基于此,10月24日,《科技·知产财经》杂志联合上海知识产权司法智库共同举办了惩罚性赔偿司法规制热点问题研讨会,以期助力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和出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刘军华及《科技·知产财经》杂志执行主编李雪出席会议并致辞。
刘军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刘军华在致辞中指出,近年来,上海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产生了一些新变化,着力从有利于事实发现、有利于价值实现以及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三个方面打造司法保护的新机制。同时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也非常重视司法实践当中的问题研究,致力于实践和理论的相互促进,以便更好地引领司法保护相关政策。本次会议邀请到了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围绕惩罚性赔偿主题各抒己见,相信能够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良好的参考。
会议中,华著盛阅知识产权部总监黄继墨,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许艳,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丹丹,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蒋筱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张莹分别围绕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定位、实证分析以及适用条件和金额确定等问题展开演讲。
黄继墨
华著盛阅知识产权部总监
黄继墨总监向大家介绍了网络文学和图书行业的侵权及维权现状,她指出,之所以网络文学盗版现象猖獗,主要是因为侵权技术要求低,而维权的经济和时间成本高,且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网络文学的文学价值较低、独创性不高,因此判赔额大大低于出版物。虽然企业可通过发函投诉、民事诉讼、刑事举报等多种手段维权,但维权结果收效甚微。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认定基数,她表示,无论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是权利许可费,如果在可以查清的情况下,其实都可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基数认定的考量因素。希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能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体系的完整性,明确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积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许艳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许艳律师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中恶意因素的考量进行了详细分析,即“恶意”具体体现在反复侵权、深度侵权和接触历史等。同时她也提出了相关的疑惑,例如当侵权人不断侵犯市场上其他行业的不同主体,是否也算作反复侵权?如何判断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度跟恶意的关联性?关于恶意和情节严重是否能清晰定义以及二者是何种关系?种种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解答。
周丹丹
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作为“小米生活案”的代理一方,周丹丹律师向大家介绍了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在案件诉讼时有关主张惩罚性赔偿以及赔偿基数的举证过程。同时她从各地法院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入手,包括斐乐案、“MOTR”案等,对“恶意”、“情节严重”等情况进行了分析,体现了当前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邓宏光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邓宏光教授梳理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背景。他指出,种种因素表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已成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抓手,惩罚性赔偿制度已进入到全面和积极适用的阶段。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介乎于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其理论定位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具体适用产生了一定影响,包括适用前提和证明标准等,即只有原告主动提出,法院才能适用,还可能在高度可能性与排除合理怀疑之间纠结。同时他还介绍了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外情形等内容。
宋 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宋健法官从北京等八地法院公布的2019年度十大案件中7件人民币千万元以上高判赔额侵权案件入手,重点分析了法院在个案确定高判赔额时,系基于何种原因决定适用惩罚性赔偿,或虽未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明确阐述考量“惩罚性因素”加重判赔额的具体情形。她表示,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或者加重性赔偿,以“恶意侵权”为主观要件是符合实际的,对于尚未达到恶意侵权程度的案件,应当着重于损害赔偿的精细化计算,尽可能将赔偿额计算清楚,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同样可以达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蒋筱熙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蒋筱熙副庭长向大家介绍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她指出,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坚持依法适用原则,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原则,比例协调原则和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相一致的原则。而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则要考虑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以及不包括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等。
张 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张莹法官围绕“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金额确定”展开演讲。首先她分析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包括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同时她还梳理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其主观上限于故意侵权情形,客观上以情节严重为要件,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要从手段和结果角度考察,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情况、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等进行综合判断。当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无法确定时,可以以知识产权合理价值为基础灵活确定计算,也可参照确定合理的许可费或替代适用具有惩罚性因素的法定赔偿。
会议的讨论环节也碰撞出了不少的智慧火花。厦门大学经济学教授、《科技·知产财经》学术主编、专栏作者龙小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惠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蔡伟以及腾讯知识产权诉讼部法律顾问王鑫参与了相关话题的研讨,讨论环节由西南政法大学邓宏光教授主持。
除本场会议外,《科技·知产财经》杂志、知产财经全媒体还将于11月在天津等地举办知产财经实务论坛,均涉及行业前沿话题,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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