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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兼评中国知识产权“禁诉令”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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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作者:彭哲  


 山东大学法学院 副研究员

 



摘要:适用禁诉令虽然不能直接消除或者减少国际平行诉讼,但是却能够赋予双方当事人在国际平行诉讼中平等的互相制衡的权利。



 

2020年8月2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一案中,应华为公司的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由于这一裁定的内容是禁止康文森在德国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符合“禁诉令”的定义,因而被称之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禁诉令”第一案。这一开创性的判决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华为诉康文森一案是通讯行业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典型代表。通信产业作为专利密集型和全球化程度高的产业,专利纠纷国际平行诉讼日益频繁。随着我国通讯类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的份额不断扩大,近年来接连出现数起案件,竞争对手在其他国家的法院申请禁诉令并获得法院支持,要求中国企业停止或者撤回在中国正在进行的诉讼。[1]如果不对此进行积极应对,就会导致我国司法主权受到挑战,我国专利权人合法行使权利遭遇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诉康文森一案中捍卫了司法主权,是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的司法实践与创新应用,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新阶段,对于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保护我国专利权人合法行使权利、保障我国法律在域内域外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是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这必将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推向新的高度。这一裁定书开创性地适用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框架内实现了禁诉令落地,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新里程碑。裁定中明确了适用禁诉令的考量标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将为下级法院审判实践提供指引。这一裁定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充分考虑了国际礼让原则,符合国际惯例,为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创新成果提供了更为有力的平等保护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成为了涉外审判实践的典范。
 
//一、禁诉令的功能与影响//


禁诉令是法院应对国内国外平行诉讼的一种措施。纵观禁诉令的起源以及近年来欧美国家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对禁诉令的适用,对于主动适用禁诉令的国家而言,禁诉令是扩张司法管辖权的重要手段。对于“跟进”适用禁诉的国家,禁诉令是捍卫司法管辖权的有力措施。虽然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作出禁诉令裁定所依据的是国内法律,但是禁诉令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却是超越国界的。多国“跟进”适用禁诉令,最终会形成互相制衡的效果,从而促使涉诉企业通过商业谈判解决纠纷。因此,我国司法实践有必要对禁诉令的适用进行探索,以维护我国司法主权以及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学术界曾对禁诉令寄予减少国际平行诉讼的厚望。[2]然而事与愿违,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例证明了禁诉令的存在并不能减少国际平行诉讼。事实上,禁诉令从诞生之初就不曾具备减少平行诉讼的功能。禁诉令是在平行诉讼已经存在的前提下,法院为了维护自身的管辖权而做出的应对。这是禁诉令被创制的原因,也是禁诉令的功能之所在。
 
禁诉令虽然只针对诉讼当事人,不直接针对他国的司法机关,但是其影响却能够跨越国界,使得他国法院的管辖权落空。如果当事人违反禁诉令,后果和违反其他行为保全裁定的后果一样,会导致高额的罚金乃至刑事责任。因此,涉诉企业在一个国家的市场越大、资产越多,该国法院发出的禁诉令就越有威慑力。除非涉诉企业选择彻底放弃这个国家的市场,否则就只能遵照禁令而放弃在另一国家的正当维权诉讼。禁诉令的效力和判决一样具有地域性,但是如果外国法院基于国际礼让或者国际条约承认并执行禁诉令,也可以在另一国家适用。


如果一国法院作出的包括禁诉令在内的判决能够获得其他一些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就会更加扩大这个国家法院所发出的禁诉令的威慑力。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禁诉令制度,对于该国的企业而言就意味着在国际平行诉讼中缺失了一项重要的反制手段,对于国家而言就意味着法院管辖权落空的风险。虽然双方当事人在这个国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是由于他国法院禁诉令的束缚而无法在这个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也就不能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最终的后果就是在一个国家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却需要遵照另外一个国家的立法和判例。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将禁诉令适用于国际平行诉讼之后,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例如德国、法国,也选择了“跟进”,开始采用禁诉令制度。
 
当前国际平行诉讼增多、专利纠纷诉讼竞赛加剧等现象,也不应当归因于禁诉令的使用。恰恰相反,禁诉令是平行诉讼所导致的后果,而非原因。正是因为存在国际平行诉讼,所以才有了部分国家的法院采取“禁诉令”作为应对手段。部分国家率先适用禁诉令,必然导致其他国家选择“跟进”适用禁诉令,从而形成了禁诉令适用日益频繁的现象。
 
如果国际平行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提起诉讼的国家都存在禁诉令制度,双方当事人都可以申请针对对方的禁诉令,从而形成互相制衡。例如,诺基亚(Nokia)与德国汽车制造商戴姆勒(Daimler)及大陆汽车集团(Continental)的专利纠纷,就是典型的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使用禁诉令互相制衡的例子。双方分别在德国和美国提起诉讼,又先后分别在德国和美国申请禁诉令并获得了法院支持。这种一方当事人已经成功在一国法院申请到禁诉令,另一方当事人在另一国法院申请内容为“禁止对方当事人向他国法院申请执行其所获支持的禁诉令”的禁诉令,也被称之为“反禁诉令”。至此,双方各持一道“禁诉令”互相“将军”,形成了制衡,最终宣布双方将进行谈判,计划以协议的方式解决专利纠纷。
 
//二、欧美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适用禁诉令的自由主义趋势//


在近年来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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