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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中国首例禁诉令的谦抑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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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作者:黄菁茹 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




摘要:禁诉令为各国法院带来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需要各国法院更加坚持谦抑与谨慎的司法态度以共同维护全球司法秩序,这是中国首例禁诉令背后的司法精神与价值。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技术公司)对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文森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作出了民事裁定。该裁定作为中国第一例“禁诉令”引起了国内外的热议,随着2020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康文森公司针对该裁定的复议作出了最终的复议裁定,标志着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国第一例“禁诉令”正式确立。以两份裁定所涉及的多起全球知识产权纠纷为视野,审视两份裁定所确定的司法规则,可以深刻地感受到中国法院在参与协调国际纠纷的过程中,坚持着法律谦抑与谨慎的态度,通过对各方利益的全面考量,确定了合理严谨的裁判规则,掷地有声地维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一、华为技术公司与康文森公司复杂的国际纠纷//

 

华为技术公司与康文森公司的全球专利纠纷起源于康文森公司分别在中国与德国起诉华为技术公司侵犯其三项涉及手机通信标准的专利权,以及对专利许可费率的争议。现有的判决结果显示,两国的法院都认定华为技术公司侵犯了康文森公司的专利,但是对于三项同样技术方案的专利,两国法院所确定的专利许可费率差距较大。从诉讼时间来看,中国法院最先受理了华为技术公司与康文森公司确认不侵权之诉,目前一审已经终结,二审正在审理阶段。德国法院晚于中国法院三个月之后受理了康文森公司就同一技术方案起诉华为技术公司专利侵权案,目前一审已经终结,判决停止侵权以及认定了约为中国一审法院认定许可费率的18.3倍专利许可费率。除此之外,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康文森其中一项中国专利宣告了无效,康文森对此提出了行政诉讼,该诉讼尚未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份裁定虽然是以中国专利纠纷案件为基础,但实际上是在双方国际纠纷的背景下进行的裁判与考量。在这样复杂以及紧急的国际纠纷中,任何一国的司法判决都具有国际化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会对当事人在国际市场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而且必然会对同类案件在不同法域的判决执行产生影响。这时更加需要各国秉持司法谦抑的态度,在维护本国案件公平正义的同时,谨慎地处理与域外司法效力的协调与兼容,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维护国际司法的公平。
 
//二、中国首例禁诉令中的司法谦抑与谨慎//

 

中国首例禁诉令,即两份具有历史性的裁定,是在非常紧迫的情形下作出的,以至于第一份裁定适用了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紧急情形的规定,不仅在德国法院一审判决后48小时即作出,并且未事先听取康文森公司意见,使得中国首例禁诉令呈现出了一种迅速且果断的表象,但究其本质,实为司法谦抑与谨慎的体现。
 
禁诉令的复杂性在于法官需要在两方当事人以及两方法院的两个维度中精准定位公平与正义。因此,禁诉令在程序上的方式与实践、在实质上对双方当事人和国际司法秩序可能带来的影响都将成为法院作出禁诉令之前必须全面考量的因素。并且,为了能准确预判禁诉令可能带来的影响,需要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自身的经营状况,结合国际贸易与国际司法的最新形势,跨领域地对所有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实际上禁诉令已经远远超越了行为保全的立法者所能预见的难度,以及更加难以预见的国际压力与影响力。中国首例禁诉令正是在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以及国际司法秩序的基础上作出的,而其中迅速的裁定、国际礼让原则的适用以及确定的一些规则中,都更加体现了中国司法的谦抑与谨慎。
 
首先,若裁定不及时,必将带来双方实质的不公平。康文森公司就德国法院一审判决申请停止侵权的行为,将造成华为技术公司被迫退出德国市场,或者被迫接受康文森公司提出的高于中国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十数倍的要价。实际上,任何一国的法院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时,都会谨慎地适用停止侵权的救济,避免出现“专利劫持”的现象。在技术标准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常会利用停止侵权所带来的杀伤力,逼迫对方接受其提出的较高专利许可费率。本案中,康文森公司并非华为技术公司的市场竞争对手,华为技术公司是否退出德国市场并不影响康文森公司的经营与发展,康文森公司在中国法院的审理中也认可其在德国诉讼的核心利益是经济利益。因此,德国一审法院判决的停止侵权救济,必将成为康文森公司用以逼迫华为技术公司接受高价许可费,从而自动放弃中国法院救济的重要手段,而这样的结果并不是两国法院所愿意共同维护的公平与正义。
 
其次,两份裁定在国际礼让的原则下充分尊重了域外司法的效力。第一,中国一审法院的受理时间早于德国一审法院3个月左右,同时中国法院的二审尚未结束,依据先后顺序,中国法院的审理应当具有优先性;第二,两份裁定中多次强调,中国法院的裁定并未评价或者否定德国法院的判决效力,同时中国法院裁定执行的后果也并未减损德国法院判决的效力。仅仅是在案件的事实基础上,考虑到案件的公平正义,需要暂缓执行德国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且也并不影响康文森公司在德国诉讼的后续推进。意味着中国法院的裁定仅仅是针对康文森公司一系列行为中可能存在的利用德国法院一审判决滥用权利的情形,并非对德国法院判决效力的否定或者减损。中国法院在裁定中明确了国际礼让原则的适用重点在于各国法院间的统一与协调,而并不是相互的否定,更加认同该原则的效果在于礼让与尊重,而非强加于任何一国的义务。
 
综上,禁诉令为各国法院带来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需要各国法院更加坚持谦抑与谨慎的司法态度以共同维护全球司法秩序,这是中国首例禁诉令背后的司法精神与价值。
 
//三、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禁诉令的适用规则//

 

两份裁定中双方当事人存在较多的争议焦点,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的角度考察,对以禁诉令为内容的行为保全申请认定需要从以下三方面考量:.....

文章未完,全文53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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