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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评】祝建军:SEP预防性反禁诉令回归理性——评GEVC诉小米案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
2024-08-26

作者:祝建军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


2022年2月7日,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以下简称杜塞高等法院)裁定撤销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以下简称杜塞地方法院)的一审裁定,驳回GEVC、Mitsubishi(为论述简便,将这两家公司以GEVC来代称)对小米公司(以下简称小米)提出的SEP预防性反禁诉令申请,一、二审程序的诉讼费由GEVC承担【相关链接: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驳回GE等针对小米的AASI申请,撤销一审判决】,主要案情如下:
GEVC与小米因无法达成SEP许可协议产生纠纷。GEVC就小米侵害其H.265/MPEG-H高效视频编码(HEVC)标准的德国部分向小米提出EP2842318和EP2559245两项专利的侵权之诉。2020年12月11日,GEVC向杜塞地方法院对小米提出预防性反禁诉令申请,请求禁止小米在德国以外的其他法院针对GEVC提起单方禁诉令以禁止GEVC在德国提起SEP侵权之诉或禁止GEVC申请执行德国法院作出的SEP侵权之诉的判决。杜塞地方法院支持了GEVC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在未通知小米的情况下颁发了预防性反禁诉令。小米提出异议,2021年7月15日,杜塞地方法院对预防性反禁诉令的范围进行了改判,范围限缩于德国诉讼案件所涉及的专利。
小米不服杜塞地方法院颁发的预防性反禁诉令裁决,提出上诉。2022年2月3日,德国杜塞高等法院举行听证会。2月7日,德国杜塞高等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预防性反禁诉令。
德国杜塞高等法院在裁定中提及,慕尼黑第一法院关于首次侵害风险的案例讨论到,实施人尚未寻求颁发禁诉令,仍涉及首次侵害风险,根据联邦最高法院以前的判例法,假设首次侵害风险需要有证据表明被告在不久的将来将要实施威胁性禁诉令的情况下,特别是如果这些禁诉令是在没有权利人采取有关司法措施的情况下发生,则不能遵守上述限制。在存在实施人申请禁诉令风险和全球禁止诉讼的背景下,必须进一步发展关于先前的首次侵害风险的判例法。FRAND案件非常特殊,对首次侵害风险进行不同评估是合理的,特别是对权利人有利的情况下适度提前,因此,可以要求SEP实施人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实施人不仅需要表明愿意接受FRAND许可,而且还需声明不会对权利人在域外法域提出禁诉令申请,如果实施人没有在权利人规定的短时间内以文本形式承诺不提出禁诉令申请,则存在首次侵害风险,从而可以通过先发制人予以反制。
德国杜塞高等法院认为,禁诉令构成对权利人绝对权的侵犯,违反法治原则,因此是不可接受的,反禁诉令在一定限度下符合宪法保护权利人的要求。在SEP诉讼中,德国反禁诉令针对的不是禁止实施人在域外法院提起的FRAND许可诉讼,而是实施人在该许可诉讼中所伴随提出的禁止SEP权利人诉讼的禁诉令。不仅实施人可以选择起诉的法院,权利人也享有同样的权利选择起诉的法院。对实施人发布反禁诉令必须是必要的,并且要确保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不受干扰地进行,但发布反禁诉令必须与保护实施人相反的利益之间保持平衡。
与慕尼黑第一法院的观点相反,德国杜塞高等法院认为,没有必要颁发预防性反禁诉令,预防性反禁诉令在德国缺乏法律依据,颁发反禁诉令需满足权利人存在紧迫的侵害风险这一条件,即出现具体情况表明权利人存在禁诉令的风险。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小米会向中国法院申请颁发禁诉令,也没有证据表明小米有申请颁发禁诉令的意图,小米也没有必要承诺不申请颁发禁诉令。根据德国法律,只有在发生紧迫的侵害风险的情形下才能颁发反禁诉令。紧迫的侵害风险要有严肃和有形的事实证据,不能仅凭揣测小米可能在中国法院申请颁发禁诉令就认为存在紧迫的侵害风险。
作为对实施人的法律干涉,预防性反禁诉令不应随意和任意地进行,而是需要证据证明。如果实施人没有提出禁诉令申请,或者具体暗示将要提出禁诉令申请(比如,实施人威胁将要提出禁诉令申请),就没有必要颁发预防性的反禁诉令,也不能要求实施人在收到SEP侵权通知后,不仅表示愿意接受FRAND许可,还要向权利人声明其不会对权利人提出禁诉令申请,不能基于实施人不做承诺,就认为存在颁发预防性反禁诉令的必要。
德国杜塞高等法院认为,从平衡保护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利益来说,权利人正常诉讼的合法权益与实施人不能仅凭推测就要承担预防性反禁诉令的负担应保持平衡,颁发预防性的反禁诉令会给实施人造成额外的不必要负担,从而导致双方利益失衡。从颁发预防性反禁诉令的效果而言,权利人获得预防性反禁诉令也不能使其获得实质性保护,因为域外法院亦有可能采取反制措施颁发反反禁诉令,可以合理地预期权利人会面临同样的不利因素(制裁)。
从德国法院之前颁发反禁诉令的判例来看,有三种情形德国法院颁发了反禁诉令。第一种情形,当实施人在外国法院针对权利人在德国法院提起的SEP专利侵权之诉申请颁发禁诉令时,比如诺基亚与戴姆勒、大陆公司之间的纠纷,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在未听取大陆公司意见的情况下紧急处理,对大陆公司颁发反禁诉令。第二种情形,当外国法院根据实施人的申请颁发针对德国专利侵权之诉的禁诉令时,比如,小米与美国IDC公司之间的纠纷,德国法院在没有事先对小米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对小米颁发了反禁诉令。第三种情形,实施人此前曾在域外法院申请过针对德国专利侵权之诉的禁诉令,德国慕尼黑法院和杜塞地方法院对实施人颁发预防性反禁诉令。比如,杜塞地方法院在一审中根据GEVC的申请在未通知小米的情况下对其颁发了预防性反禁诉令。

杜塞高等法院在小米二审上诉程序中,撤销了上述杜塞地方法院的预防性反禁诉令,这有利于减少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的对抗,有利于促成双方通过和解达成SEP全球许可协议,也有利于减少SEP平行诉讼不同国家法院之间的司法管辖冲突,该理性回归值得称赞。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知产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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