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龙小宁:标准必要专利定价方法的新进展(二):SSPPU、成本比例法和消费者支付意愿估计法
龙小宁
厦门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本刊专栏作者
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扩散,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的许可费制定问题引起业界和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目前的讨论大多是不同观点和立场的阐述与交锋,仍然缺乏基于理论基础且具有可行性的具体计算方案。而另一方面,无论是对权利人更加友好的立场还是较多从实施人角度考虑的视角,归根到底需要通过相应的许可费率得以实施。因此,在可预期的未来一段时间里,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定价方法将继续是SEP相关讨论的焦点问题。
上一篇系列文章中讨论了目前实践中使用到的两种SEP许可费定价方法——可比协议法和自上而下法。【相关链接:龙小宁:标准必要专利定价方法的新进展(一):自上而下法的理论依据与经验修正】虽然文中为自上而下法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基础,并阐明了其对应的适用条件,但与另一种常用方法——可比协议法类似,自上而下法的使用也存在局限性。对于可比协议法而言,需要存在一个初始的合同作为参照标准,而自上而下法则需要有一个初始的行业累积费率作为计算的基础。因此,当新的产品、业态和行业出现时,这两种方法的使用便遇到了瓶颈,需要开发和使用新的许可费计算方法。
本文将基于经济分析的视角讨论几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以作为决定SEP许可费率的参考标准,具体包括:最小可销售单元测算法(SSPPU)、成本比例法和消费者支付意愿估计法。其中,第一种方法在之前的案例中已经有应用,而后两种方法则是新开发出的方法。
为何各种不同计算方法及得出的结果都会有其合理性呢?原因在于,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的特征,也即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量;换言之,生产该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此处的公共物品对应的是专利技术。因此,给定某项专利技术已经存在,那么其当期社会最优价格(或许可费率)应该等于其边际生产成本,也即为零。但考虑到需要为专利技术本身的研发提供经济激励,长期社会最优价格则应该为正,具体取决于技术研发的成本、效率以及社会偏好等因素。而由于缺少技术研发对应的生产函数的充分信息,在现实中专利对应的具体价格水平最终要取决于权利人和实施者之间的谈判,其结果又由双方之间的谈判能力对比及各自面临的外部选择情况所决定,而这两者则又受到技术领域、产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许可费率的谈判结果应该位于一个合理的数值范围之内,本文讨论的几种方法即旨在给出这样一个合理的数值区间,来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确定提供参考。具体而言,最小可销售单元测算法(SSPPU)将对应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区间下限,消费者支付意愿估计法将对应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区间上限,而成本比例法对应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区间中的居中数值。尽管不同的标准必要专利会因为技术领域、产业结构和产品市场等因素的不同而面临不同的专利许可费率报价,但如果许可费率报价超出了由上面几种方法得出的许可费率区间,则很可能是不合理的。
在这一节中,笔者将讨论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位计算法(即Smallest Salable Patent Practicing Unit计算法,简称SSPPU法)。SSPPU法是指在针对价值较高的多组件设备计算专利许可费率时,应当以其中使用相关专利且体积最小的零组件价格作为收费基础,也即起算点,而专利许可费率的计算即是在这一零组件价格基础上再乘以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零组件对应的利润率和涉案专利在其中的贡献度等因素决定。
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Innovatio案是使用SSPPU方法计算专利许可费的典型案例。在裁决中,法院支持了以下观点:无线通讯中802.11标准的技术特性体现在WIFI芯片上,也即所谓“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位”(SSPPU),因而对应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可以在WIFI芯片的销售价格基础上进行计算。法院作出此裁定依据了以下逻辑:虽然如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所声称,最终产品中使用了802.11标准的技术特征,但实际上最终产品对所有WIFI功能(当然也包括802.11标准所涵盖的技术特征)的实施均体现在WIFI芯片上;而如果在计算专利许可费时使用包括其他组件的最终产品价格作为收费基础,则会因引入其他与WIFI无关的技术特性对最终产品价格的贡献而导致计算出的专利许可费过高。
以上裁定中的逻辑是建立在下述假定的基础上的:标准必要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已经完全体现在其给所对应的“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位”(SSPPU)零组件所带来的利润中,因而计算出SSPPU零组件所对应的利润,便可得出这些技术的市场价值上限,进而可以在不同的标准必要专利之间进行分配。需要指出,因为对一件产品的利润做出贡献的不仅仅是标准必要专利所对应的技术,还包括非标准必要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秘密、非技术类商业秘密,等等,因而将全部的SSPPU(也即本案的WIFI芯片)利润在标准必要专利中分配,这样的计算实际上高估了专利的价值,是有利于权利人的计算方法。
基于上述经济逻辑的SSPPU法的优势有二:一是其计算相对简便,只需要“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位”(SSPPU)零组件的价格和利润率信息,而无需获取各种不同最终产品的价格、利润率等信息;二是可以避免因最终产品的高价格而得到不合理的高额许可费,因而适用于最终产品涉及多组件而专利只涉及单一可售组件等情况。
当然,对SSPPU方法的使用也存在争议,主要的批评意见是,SSPPU方法计算出的专利许可费率偏低,不能充分涵盖专利技术对实施人的全部利润贡献。但具体到Innovatio一案中,所涉及的WIFI标准必要专利最初为公共领域知识,前几个版本的权利人均选择将他们的专利免费供公众使用,应该是出于帮助促进技术扩散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的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当后面版本的权利人(尤其是不同于之前版本的权利人)开始主张收取许可费时,应该选择偏低的许可费率,以图减小收费政策变化将对相关产品制造成本和消费者福利产生的冲击。这为SSPPU法的适用提供了又一理由。
下面基于Innovatio一案涉及到的WIFI专利技术,来介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SSPPU计算方法。具体来说,根据WIFI芯片的利润率和权利人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对技术的贡献程度,计算出一个合理的专利许可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件具有WIFI功能的产品的合理许可费= WIFI芯片价格×WIFI芯片利润率×权利人WIFI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贡献度
其中,“WIFI芯片价格”和“WIFI芯片利润率”可根据具体厂商或整个行业的数据获取,而“权利人WIFI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贡献度”的计算则需要借助Putnam方法等手段进行估算。
针对SSPPU法得到的专利许可费率可能偏低的批评,本节介绍另一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计算方法,可以对应更高的许可费率,也即成本比例法。与SSPPU法相比,成本比例法中专利许可费率的计费起算点是最终产品的价格,例如具有WIFI功能的手机成本价或出厂价。与SSPPU法相类似,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计算也是在计费起算点基础上乘以一定的比例值,而具体比例则取决于涉案专利对应的零组件成本在最终产品价格中所占的比例。
在成本比例法的具体计算过程中,是将同一产品(如本案中的手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技术作为参照,过程如下:在计算专利技术(T)对应的许可费率时,把最终产品对应的行业利润率作为起点,将其在各种专利技术所对应的组件之间按照成本的相对比例来进行分配;也即根据已有的行业公认的其他专利技术(T')组件对应的许可费率计算出专利技术(T)的许可费率。仍以Innovatio案为例,涉案专利技术T即为WiFi技术,而作为对照的专利技术T'则可以对应蜂窝技术,而两种技术分别对应的手机组件即为WiFi芯片和蜂窝芯片。
在此计算方法中遵循了下面的经济逻辑:(A)专利持有人按照专利技术对于专利实施人的边际贡献来收取许可费;(B)而后者也即生产厂商在进行生产和销售决策时会选择包含不同技术的各种组件的组合来最优化利润。其中,(B)意味着各个组件之间的成本收益比会趋于一致,也即各组件给制造厂商带来的利润增加值与其成本之间呈正比关系;进而,(A)则意味着制造厂商对各组件支付的专利许可费也应该与其成本呈比例增长。
值得指出的是,在此方法中使用了以下假设:各个零组件的定价中已经充分反映了其中所包含的专利技术的价值。但一些供应商可能会采取人为压低零组件价格、同时另外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的反向补贴组合定价策略,导致零组件的价格偏低。为了应对这种现象,可以通过采用这些厂商自己生产的不同零组件价格来实施成本比例法的计算过程。
基于此,上述讨论对应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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