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财观察: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下躺枪的“侵权人”
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意见指出要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1]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遏制恶意“维权”行为,完善对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制度;依法严厉惩治虚假诉讼,依法驳回当事人一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家商誉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请求,对方反诉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法予以支持。[2]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两份重要文件中都提到了对恶意诉讼、恶意保全行为的规制,可见这些恶意诉讼行为对无辜经济主体的伤害之深,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之大。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利用恶意诉讼打击竞争对手也成为一种常见的竞争手段,以案由“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为关键词在法律数据库威科先行中检索出120份判决书,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且根据所引用实体法条的统计结果,大部分案件发生在专利领域。
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通常具有合法的权利外观,尤其是行政授权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恶意诉讼方举证享有权属很容易,而推翻权属则需要另外走行政程序,同时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损害赔偿金额很难确认,恶意诉讼方可以选择自己想要的索赔金额以实现不同的目的,并可以利用财产保全、行政投诉程序扣押、查封被告的财产。一系列举措后,侵权被告就会背上一个高额索赔的侵权诉讼,还可能因此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或停止使用被诉工艺,更倒霉的就是流动资金全被冻结,企业资金链断链,合作伙伴不再信任而终止合作关系,丧失大量交易机会。
停止生产销售、被迫与合作方终止合作。在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公司)与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公司)[3]、比特公司与北京美爵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美爵信达公司)[4]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案中,比特公司在中国恶意抢注案外人美国美爵信达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并利用该抢注商标起诉美国美爵信达公司的多家中国代工企业及其在中国唯一被授权使用TELEMATRIX商标的公司北京美爵信达公司。2008年,比特公司起诉中讯公司侵害其注册的第4359350号TELEMATRIX商标权,索赔612万元;[5]2010年,比特公司又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北京美爵信达公司。[6]由于该商标侵权案件,中讯公司不得不停止生产销售TELEMATRIX商标商品的活动,终止与美国美爵信达公司的合作,丧失交易机会,造成物料及人工成本的损失等等;北京美爵信达公司被迫停止生产、销售TELEMRIX商标产品,丧失了相关交易机会,被迫更换了电话机模具支出费用190万、为消除影响支出宣传费1316851.4元,为防止比特公司提起其他商标权恶意诉讼而扩展注册的商标注册费139,400元,相关维权支出25万元。
银行账户被冻结,股权借款770万用于公司账户解封。在张某某、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聪公司)与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安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7]中,张某某以乔安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起诉乔安公司索赔1000万元,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冻结乔安公司银行账户以及支付宝账户内资金1,000万元。然而事实上,凯聪公司已经在申请日前公开销售了与张某某外观设计专利设计方案基本相同的产品,而张某某系凯聪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在先销售事实应当知晓。根据乔安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乔安公司为了解除支付宝账号的冻结问题,向股东陈某某借款770万,为了应诉、提起本案诉讼及提起专利无效程序,支付维权费用超过16万。本案张某某主张并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明显超过一般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其行为迫使乔安公司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转不得不借钱解封,给乔安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
利用子公司前后多次起诉竞争对手,严重损害后者商誉。在北京圣壹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壹门公司)诉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动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8]中,易动公司明知圣壹门公司的动画形象与其动画形象区别明显,仍于2016年先后以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丰台法院(后撤回起诉)、海淀法院起诉后者。2017年,易动公司全资子公司蔚蓝的海公司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圣壹门公司等侵害其著作权,并主张后者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易动公司除起诉外,还向腾讯公司投诉导致圣壹门公司表情包下架,向行业协会投诉圣壹门公司,并发布对其作品《吃货宇宙》的不利信息,导致行业协会相关公众误认为《吃货宇宙》存在抄袭行为,严重降低圣壹门公司和《吃货宇宙》在国内外的评价,澳大利亚电影电视剧、香港影业协会甚至收到了广东电影行业协会发送的《吃货宇宙》未能取得备案登记不得宣传发行的《通知函》,圣壹门公司被迫暂停了被诉电影作品的宣传。
IPO关键时间恶意被诉,上市进程被阻。明知专利权状态不稳定且不构成侵权仍在竞争对手IPO关键期提出侵权诉讼,阻碍竞争对手上市进程。[9]2023年3月17日,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银河公司)以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灵鸽公司)侵害其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为由起诉后者,索赔经济损失2300万。而此时正是灵鸽公司新三板上市的关键时期。一审法院认为金银河公司与灵鸽公司有着直接的竞争关系,在提起诉讼前知晓其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及被告产品不构成侵权的事实,其利用被告处于上市培育期的关键时机提起该案诉讼,目的是逼迫该案被告中止上市审核,阻碍该案被告上市进程,以此打击竞争对手,其诉讼行为并非正当维权而是滥用权利。
被控侵权人为了证明自己没有侵权,不仅需要在侵权诉讼中积极抗辩,还需要启动商标无效、专利无效等程序无效起诉方的权利基础。前述民事、行政程序在经历一审、二审,被控侵权人方能洗脱侵权之名,而这往往已经过去好几年。当被控侵权人终于证明自己不侵权并另案起诉恶意诉讼方侵权时会发现,一方面司法认定前案起诉方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明标准很严苛,另一方面胜诉后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也十分有限,无法弥补被控侵权人多年来因恶意被诉造成的经济损失。当损害发生在行业龙头企业或者拟上市企业身上,因商誉贬损造成的损失就更加严重且广泛。比如,中讯公司就因为比特公司的恶意诉讼,而被迫终止了与美国美爵信达公司的合作;圣壹门公司因易动公司的恶意诉讼而导致电影宣传停滞、无法正常参加国内外的电影节活动等等。
这种打着维权招牌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不仅给无辜的被诉方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还浪费了司法资源、冲击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将维护权利人权益的法律变成恶意诉讼方牟利的工具,极大地影响到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尽管法律不能苛求权利人准确判断被诉方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恶意”要件的认定普遍采取审慎态度,但是在严格把握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恶意诉讼行为人进行严厉的打击,确认较高的损害赔偿数额,一方面可以弥补无辜被诉方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侵权成本遏制恶意诉讼的现象,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今年国内高锰酸钾、高锰酸钠巨头广东航鑫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航鑫公司)、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昌元公司)之间也发生了一起恶意诉讼纠纷,起因是2022年9月起重庆昌元公司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据悉,重庆昌元公司还申请了对广东航鑫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
重庆昌元公司成立于1981年,广东航鑫公司成立于1979年,两家都是专门从事高锰酸盐产品研发和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产能在伯仲之间。2022年重庆昌元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先后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东航鑫公司两个案件[10]。值得注意的是,重庆昌元公司不仅起诉了竞争对手广东航鑫公司,还把自己的全资子公司重庆盎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也给告了,母公司起诉子公司的情况在侵权诉讼中还是很少见的。2023年,广东航鑫公司以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重庆昌元公司,从时间上看针对的就是重庆昌元公司发起的前述2起专利侵权诉讼,该案已于8月19日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1]。与此同时,广东航鑫公司反诉了重庆昌元公司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诉讼,该案也已经于上个月开庭审理。[12]至此,广东航鑫公司与重庆昌元公司之间已经互诉共计四起案件,这两位行业巨头之间的系列纷争已引起了行业的广泛关注,知产财经将持续跟进。
注释:
1.https://mp.weixin.qq.com/s/JUrcHUMp4k05SwYNga4DaA.
2.https://mp.weixin.qq.com/s/AEL_1Y4tnscOef9C9P7w9w.
3.一审案号(2016)苏02民初71号,二审案号(2017)苏民终1874号,再审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
4.一审案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22620号,二审案号(2017)京73民终2052号,再审案号(2019)京民申4215号。
5.一审案号(2009)锡知民初字第57号。
6.一审案号(2010)朝民初字第27079号。
7.一审案号(2017)沪73民初379号,二审案号(2019)沪民终139号。
8.一审案号(2018)京0108民初18662号,二审案号(2019)京73民终50号。
9.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https://notice.10jqka.com.cn/api/pdf/51c865c68a1345af.pdf.
10.(2022)渝01民初3552号、(2023)渝01民初184号
11.(2023)渝01民初517号
12.(2023)渝01民初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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