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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乐:涉外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裁决的管辖权争议与中国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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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作者:马乐 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内容摘要涉外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裁决的管辖权争议涉及我国法院对于案件本身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在此基础上能否裁决全球许可费率两个层面的问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模式的全球性除了让全球许可费率具有合理性,也使得纠纷呈现出与多法域的关联性,由此造成平行诉讼频发。伴随法院对严格地域管辖的突破,不同法域之间的管辖权冲突进而加剧。这种对诉讼优选地的争夺体现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关涉利益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中国法院一方面通过典型案例确立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裁决具有管辖权,另一方面通过《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订为法院在此类案件中行使积极的管辖权创设了更为多元的依据和灵活的空间。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简称SEPs)许可纠纷是典型的涉外法治问题。其不仅关涉FRAND(Fair, Re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性质及内涵认定、禁令授予、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等实体法问题,而且涉及法院管辖权确定、禁诉令签发等程序法问题。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的依据和视角涵摄两对关系:内国法与外国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企业作为SEPs纠纷的主要当事方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与此相关的中国立法和司法也逐渐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仅是观照上述问题的背景,更需要成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向和路径。特别是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争议,对这个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妥善解决不但是我国涉外SEPs纠纷裁判规则的必要组成,而且是我国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打造积极灵活的程序规则从而型构全球诉讼优选地的当然要求。

一、SEPs全球许可费率裁决中的管辖权争议

全球许可费率裁判所引发的争议不仅关涉法院对FRAND承诺及其实现的解释,而且涉及法院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的正当性证成。通过“无线星球诉华为”案和“康文森诉华为与中兴”案,英国法院确立了其裁判SEPs全球许可条件的可能性、必要性以及正当性。然而,英国法院对全球许可费率裁决的确立也引发了关于其打造“事实上的国际或者全球电信许可法庭”的争议。就在英国最高法院就裁判全球许可条件作出肯定性终审判决后不久,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诉夏普”案的上诉审中作出终审判决,肯定了中国法院裁决SEPs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及其正当性。在此前后,美国、法国、荷兰等SEPs纠纷的主要司法管辖区法院也在相关案件中表明其对于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的态度。例如,美国在“PanOptis诉华为”案和“TCL诉爱立信”案中强调当事人达成管辖合意是裁决SEPs全球许可费率的前提。美国法院由此也被认为在行使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上态度较为保守。法国法院与荷兰法院则分别通过“TCL诉飞利浦”案和“Vestel诉飞利浦”案,以属地管辖原则确认其有权行使管辖权。相较而言,英国和中国这两个司法管辖区对于行使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态度更为积极。而这种积极也导致管辖权争议不再仅仅关涉某个特定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是否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开始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法院之间在行使管辖权时的冲突。OPPO与诺基亚之间的纠纷就体现了这样的冲突。

近年来,OPPO与诺基亚因就SEPs许可谈判未能达成一致在全球各地发起诉讼,并分别于中国、英国提起全球许可费率之诉。2021年7月1日,诺基亚在双方于2018年签订的许可协议到期后率先向英国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其报价符合FRAND原则,而后于2022年变更诉讼请求为英国法院确认涉案SEPs全球许可费率。同月12日,OPPO向中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其所需获得的全部SEPs确定符合FRAND原则的全球许可使用费率,诺基亚就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同年8月,OPPO以英国高等法院非案件审理的方便法院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请求英国法院中止审理,待中国法院作出判决后再行审理。由此,英国法院和中国法院谁来行使管辖权便出现争议。

本案中,OPPO提出,相较于“无线星球与华为”案,中国法院已经作出其具有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裁定,且欧盟法律不再适用英国,国际背景已然发生变化。且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管辖规则,本案中审理全球许可费率的方便法院应为中国法院。但英国法院认为诺基亚在本案中的主张与“康文森诉华为”案、“中兴诉康文森”案的主张及案件争议定性方式完全相同。由于本案中的争议以同样的方式被恰当定性,英国法院并不认可案件背景发生变化。英国法院认为其为审理该案件的方便法院,据此驳回管辖权异议与中止审理的请求。同样,诺基亚的管辖权异议最终也被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案中,面对当事人的请求,两国法院均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则确立其管辖权。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一项重要功能是限制原告任意挑选法院造成被告不便及浪费司法资源的滥用诉权行为,从而有效地协调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但在本案中,两国法院对这一原则的解读显然不同,而这也是引发管辖权冲突的重要原因。

此外,SEPs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争议可能还会因为当事人申请签发禁诉令而进一步激化。在“小米诉交互数字公司”案中,小米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裁定其与交互数字公司涉案SEPs全球许可费率诉请同时又提出行为保全请求,法院据此签发禁诉令,裁定交互数字公司在其审理期间不得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提起与小米公司之间的SEPs许可费率诉讼或执行相关裁决。这一禁诉令裁决随后引发德国和印度法院作出反禁诉令裁决予以回应。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禁诉令裁决也引发欧盟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中国做法是否符合《TRIPS协定》及入世承诺的挑战。由此,今天我们看到,SEPs全球费率的裁决及其相关争端已经不再仅仅是国内民事诉讼法范畴的问题,而是涉及外国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与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意义上的一般法律原则的违反,国际私法意义上的管辖权冲突、国际礼让与司法协助,国际经济法意义上的《TRIPS协定》一致性)的争议话题。

二、SEPs全球许可费率裁决缘何引发管辖权争议

有别于一般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争议,SEPs全球许可费率裁决的管辖权争议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案件的涉外因素带来的管辖权问题,另一个是全球许可费率裁决的管辖权,即当法院在第一个问题上确认管辖权后需要证成其可以裁决涉案SEPs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费率,而不是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费率。对于第一个问题而言,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法院适用什么样的管辖权依据。在“康文森诉LG”案中,面对康文森确定涉案SEPs组合包全球许可费率的请求,法国法院认为并无必要确定该案的FRAND全球许可费率。包括荷兰在内,这些国家的法院之所以在相关案件中拒绝对缺乏当事人合意的全球许可费率进行裁决主要缘于其所依据的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属地管辖,是以涉外民商事案件与某一国地域上或者空间上的联系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与各国通行做法一致,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被告住所地作为最基本管辖根据,即“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于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权的属地性是国家主权权力的具体体现,它们拥有一个共同的逻辑起点:所有类型的管辖权都是属地的,首先及于本国境内的人、行为和财产,若无国际法上的特别理由,国家不可以行使域外管辖权。只不过在实践中,各国立法管辖和司法管辖均不同程度地超越了属地原则。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得到普遍承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打破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管辖。在SEPs领域,随着英国法院就“无线星球诉华为”案积极裁决全球许可费率,严格地域性管辖也随之开始松动。

超越属地原则积极行使管辖权在确定SEPs全球许可费率这一特殊诉请上会进一步加剧争议的复杂性。众所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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