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政策|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实施工作规程》印发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
实施工作规程》和《全国旅游民宿
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10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LB/T 065-2019)
及第1号修改单实施工作规程
为规范和引导旅游民宿发展,充分发挥行业标准的引领示范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现就实施《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由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其秘书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二、各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规程要求开展工作。
三、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指导各地宣传贯彻实施《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负责组建、培训和管理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队伍;负责审核、备案、发布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结果,受理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申诉;组织评定甲级、乙级旅游民宿;负责制作、核发和管理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证书、标牌。
四、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队伍由旅游民宿及相关行业专家、行业协会代表、民宿经营者等组成。专家由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经资格审核合格后予以聘任,任期3年。专家受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委派开展工作。
五、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六、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在本地区内实施《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建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后开展工作。
七、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宣传贯彻实施《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的具体办法;负责执行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部署的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相关工作;负责推荐、培训和管理本地区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负责指导、初审和推荐本地区申报甲级、乙级的旅游民宿;负责评定和复核本地区丙级旅游民宿并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备评定和复核结果。
八、旅游民宿等级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颁发。每块等级标牌的编号与相应的等级证书号一致。
九、每家旅游民宿只可申领一块等级标牌。标牌破损或丢失应及时报告,经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查明属实后,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换发或补发。因更名需更换证书的,旅游民宿可凭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更换,同时须交还原证书。
十、旅游民宿等级标牌应置于旅游民宿公共区域显著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旅游民宿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5.4.3所列情况或复核不达标的,由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立即取消等级,回收其等级证书和标牌。
十一、旅游民宿等级评定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A必备项目检查表”。该表分别规定了丙级、乙级、甲级旅游民宿的必备项目,申报相应等级的旅游民宿每个项目应达标。
(二)“B一般要求评分表”。该表共200分,由环境和建筑(30分)、设施和设备(60分)、服务和接待(60分)、特色和其他(50分)四大项组成。丙级四大项总分最低得分率40%,乙级、甲级规定各大项最低得分率:乙级60%、甲级80%。
十二、旅游民宿取得等级后,因发生环境和建筑、设施和设备、服务和接待、特色和其他的变化,导致达不到原等级标准要求的,应按原程序重新申请评定。
十三、甲级、乙级旅游民宿评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评定甲级、乙级的旅游民宿主人应对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按属地原则向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递交申请材料:旅游民宿等级评定申请报告,消防、卫生、工商等相关证件复印照,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等。
(二)初审和推荐。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严格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旅游民宿进行初审和指导。对符合要求的旅游民宿,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递交推荐材料。
(三)评定。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收到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推荐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推荐的旅游民宿进行资料审核。未通过审核的旅游民宿,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书面通知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通过审核的旅游民宿,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派2至3名评定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在24-36小时内完成检查并形成打分表、检查报告等结果,提交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审核和公示。现场检查结束30个工作日内,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认定达到甲级、乙级标准的旅游民宿,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旅游民宿名称、通过资格审核时间、评定检查时间、评定专家名单等。审核认定未达到甲级、乙级标准的旅游民宿,应根据评定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评定。
(五)发布。公示合格的旅游民宿,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授予相应等级证书和标牌。
(六)申诉。申请甲级、乙级评定的旅游民宿主人对评定过程及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诉。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核查后作出裁决并予以答复。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留最终裁定权。
十四、丙级旅游民宿评定程序由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参照甲级、乙级旅游民宿评定程序执行,评定结果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备案后发布,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对丙级旅游民宿的评定进行核查。
十五、旅游民宿取得等级后,每年度应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针对存在问题自查自纠,报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备案。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根据上报材料组织抽查。因发生环境和建筑、设施和设备、服务和接待、特色和其他的变化,导致达不到原等级标准要求的,应按原程序重新申请评定。
十六、旅游民宿取得等级满3年后,由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复核。如因正在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而暂停营业的旅游民宿,可以在复核当年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查属实后,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可予以适当延期。
十七、对复核结果达不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旅游民宿,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取消等级的处理,并对外公布。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复核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民宿,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后,可重新申请评定。
十八、等级旅游民宿复核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应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
丙级:“表A.2丙级旅游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表B一般要求评分表”中四大项总分最低得分率低于40%、高于30%。
乙级:“表A.2乙级旅游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表B一般要求评分表”中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60%、高于50%。
甲级:“表A.3甲级旅游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表B一般要求评分表”中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80%、高于70%。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应做出“取消等级”的处理意见:
丙级:“表A.1丙级旅游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或“表B一般要求评分表”中四大项总分最低得分率低于30%。
乙级:“表A.2乙级旅游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或“表B一般要求评分表”中四大项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50%。
甲级:“表A.3甲级旅游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或“表B一般要求评分表”中四大项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70%。
十九、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应对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工作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程序的现象或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应对结果予以否决。
二十、各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专家和相关单位在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过程中应严格遵照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对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的专家,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时予以撤换。对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的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由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
二十一、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的聘任和管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按照《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二、本规程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
管理办法
为保障《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实施,规范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确保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聘任,开展全国旅游民宿甲级、乙级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接受聘任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培训。
二、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由旅游民宿及相关行业专家、行业协会代表、民宿经营者等组成。
三、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发聘任证书。
四、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有较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较强的法治观念、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3.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截至2021年6月30日);
4.熟悉旅游民宿行业,全面掌握《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
5.有较好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
6.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二)其他条件
应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1.旅游民宿及相关行业专家;
2.旅游民宿行业协会代表;
3.旅游民宿经营者。
五、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聘任程序:
1.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备选名单。
2.经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审核后确定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名单。
3.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发聘任证书。
六、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的聘任条件、程序参照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的聘任条件、程序由省级旅游民宿评定机构自行制定。
七、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聘期为三年。
八、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开展工作时,应提前研究旅游民宿提交的相关材料,了解旅游民宿情况,严格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开展检查。工作结束后,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应及时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规范的书面检查报告。
九、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应严格按照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派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委派工作无关的活动。
十、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
十一、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工作期间,应遵守财务纪律,厉行节约,不得接受超规格接待安排。
十二、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不得以聘任身份谋取私利,工作中不得收受相关单位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卡)、纪念品或礼物等。
十三、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应严格按照等级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不得以个人好恶随意解释和改动评判标准。
十四、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不得私自发布检查结果,不得擅自泄露检查情况,保守工作秘密。
十五、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不得带随员参与工作,不得请旅游民宿或相关单位代为评定打分、撰写和邮寄检查报告。
十六、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诚信档案,记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工作情况等。对违反规定的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专家视情节轻重、社会影响程度及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理。
十七、本办法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