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将对2020年10月10日前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扣留,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有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前来接受处理和认领的机动车予以公告。公告后三个月内如仍无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前来接受处理或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将依法处理。公告的机动车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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