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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035期:替死者说话的人,恐怖的法医案件纪实(上)

2017-09-29 匠姐 诡匠
诡匠这世间有千虫百蛊,哪一样有人心歹毒....关注

法医案件纪实(上)

微信公众号:诡匠(guijiang96)


文字 | 法医朱明川

来源 | 天涯


第001号案:阴阳尸     

第002号案:金属尸

第003号案:淡水海尸     

第004号案:特别证人   

第005号案:生死之肺   

第006号案:死穴           

第007号案:三枪悬案   

第008号案:气杀           

第009号案:隐形的杀手

第010号案:天空中的罪恶

第011号案:睡美人

第012号案:骨龄

第013号案:红裙子

第014号案:两个坠楼的男人

第015号案:水泥中的无名尸

第016号案:十把凶器

第017号案:复活

第018号案:瞎子的眼球

第019号案:花生油悬案

第020号案:高原之杀

第021号案:外星人凶案

第022号案:狼人疑案

第023号案:总经理办公室里的女尸

第024号案:脂肪

第025号案:维纳斯之杀

第026号案:谛听神兽

第027号案:鬼婴


身为法医,我常年跟尸体打交道,要说没有遇到过诡异的案子,那是骗人的。


写下这些文字,我并非想故弄玄虚,而是想将那些不可思议的案件还原出来,让大家更了解法医这神秘的一行。由于法律和道德等原因,我不能在书中公开一切真实资料,只能点到为止,大家请勿对号入座。


我的名字叫朱明川,生于广西,一介草民。恢复高考后,我考上了原南宁地区卫生学校,毕业后就分配到马山县贡川卫生院工作。1986年,我开始在马山县公安局从事法医工作,95年后兼任马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法医鉴定及主持刑事技术工作。前几年,公安局只有我一个法医,在基层做法医,接触高度腐败尸体是家常便饭,凶案现场也极具震撼力,搞得我一度想逃走。


世事多变,后来有一个案子让我改变了心态,决定继续干下去。



第001号案:阴阳尸


我记得,那是1988年夏天,广西的一座县城发生了碎尸案。根据群众举报,有人在县城外一个下水道井口闻到恶臭,找人掀开盖子一看,里面泡着一袋尸块,袋子已经破掉了。这案子震惊全县,公安局经过盘查和搜索,总共找到六个黑塑料袋包装的尸块。因为那个县城同样只有一个法医,我就被借调过去,帮忙做尸检。


那个法医叫谢增龙,曾和我一起在南宁学习,后来我们还有过多次联手办案的经历,但这都是后话了。先说,我赶去事发县城时,谢增龙已经把能找到的尸块按人体形态标志拼接排列了。可是,凶手碎尸碎得太彻底了,尸块被砍剁得成肉沫了,骨头没有完整的,别说死者的身份识别检验,甚至不能从骨盆或耻骨来鉴定死者的性别了。


在这种情况下,法医可以提取血液或软骨细胞做X、Y染色体检验,以判明死者的性别。可是问题就出在这儿,我们居然检验出来,死者有XX和XY两种染色体。那意味着什么?这是违反科学的!男性的染色体是XY,女性的染色体是XX,按理说,不应该检验出死者有两种染色体才对。当然,世界无奇不有,也许真的会有一个人有两种染色体,即嵌合体,但那几率太小了。


若非死者身体异常,那么为什么会检验出男性与女性的染色体?碎尸案中,是不是有两名死者?尸块被我们搞混了?


与此同时,公安局经过数天的走访调查,发现一个叫李秀华的女人失踪了,确定她是县城里唯一失踪的人口。听到这消息,我和谢增龙就纳闷了,假设不是警方疏忽,死者亦非阴阳人,那为什么有两种性别的染色体呢?


这一点看似对刑侦工作不造成困难,可正是这细微的一点,成了日后我们侦破碎尸案的关键所在。


国际著名法医学家托马斯?野口先生有过这样一段精辟的描述:“面向生者转述死者的惨痛经历,使得法律发挥效能,这正是法医的职责。”这话不假,要转述死者的话,就必须先从尸体那里认真地听。我和谢增龙面对碎尸,检测出两种性别的染色体,进了死胡同,只得从另一方面着手。


在碎尸案中,罪犯与被害人往往有亲缘关系或社会的交往关系,杀人现场一般即为分尸现场,但也不一定,这要从尸体的分解方式、包装方式、附着物及抛、埋范围来分析。事发县城的尸块包装得很紧密,每袋都有五层黑色塑料袋,而且抛尸范围非常广,这些都表明分尸极可能是在室内的。如果是在室外分尸,那么尸块的包装物就不会那么多,而抛尸范围也会很集中,甚至是在凶手居住处附近直接掩埋。


可是,李秀华的家中干干净净,找不到一点血迹,邻居也说她很多天没回来过了,但经常看见一个中年男人出入她家。由于邻居多为老年人和小孩,他们讲不清中年男人的长相,只依稀记得那个人比较胖。


在刑侦过程中,凶案第一现场要尽快确定,这样才能进行凶案现场重建。我们手上的证据只有尸块,还有黑色塑料袋,突破口只能从这两样着手,不能指望警察从摄像头找线索,因为那时候县城连电脑都没有,更别提DNA库了。同样地,警察没有在李秀华家里找到用得上的证据,她上班的单位是一家纺织厂,平时与她生活有交集的员工都是女性,一个嫌疑人都没有,中年胖男人像是蒸发了一样。


遗憾的是,我和谢增龙在黑色塑料袋上没有找到一枚指纹,想必凶手怕被查到,戴了手套之类的东西。我们再度检查尸块,这时注意到尸体很干净,可能曾经过清洗,但有的尸块上沾着黑色砂粒,塑料袋里还有黑色砂粒沉淀和草叶等异物——这一点很古怪!


室内分尸和室外分尸还有一个区别,那就是尸块的附着物,通常室内分尸,尸块会比较干净,很少有附着物粘附;室外分尸的话,尸块上往往会有泥沙、草、叶等异物,有时尸块的皮肤上还可检见树桩、砖石等造成的拖擦痕。


我们一起找到了六个黑色塑料袋,只有下水道的袋子被擦破了,其他袋子被发现时仍包装严实,这就排除了是抛尸现场无关证物污染的可能性。可罪犯若在室外分尸,那为什么抛尸范围这么大,而且碎尸如此彻底,这又形成一个矛盾。不过,在80年代末,许多住户的房子并没有瓷砖地板,都是水泥粗地,尸块有附着物很正常,但尸块上还有草、叶等物,这让我和谢增龙再一次陷入僵局。


事情出现转机,那是一个月后了,李秀华的邻居赶来公安局报案,说那个胖胖的中年男人摸进了李秀华的家里。等民警赶去时,胖男人被逮了个正着,可他坚持否认李秀华的死与他有关,还说他并不知道李秀华已经死了。


经查证,那个胖男人叫韦安,住在县城外的林场里,是林场承包人。一年前,韦安认识了李秀华,渐渐地他们就好上了。据韦安交代,一个多月前他到邻县卖木材,现在才回来。李秀华是在一个多月前遇害的,时间过去那么久了,他找不到不在场证明,也没人能为他作证。


我和谢增龙跟随民警到林场时,一看见韦安的住处就明白了,那里就是凶案第一现场,因为那是一座偏僻的院子,韦安离异后独居在那里,四周没有一处人家,分尸不必怕被别人撞见。院子明显被人清洗过了,我们也没有在厨房和洗澡房检查,当时一进去,看到院子里的泥砂是黑色的,地上还有落叶,于是就拿起铲子在土色较新的地方挖了挖,结果一挖就挖出带有臭味的土块,血液已经变色了,但仍有些许尸体的肉沫被夹在泥砂中。


尽管铁证如山,但韦安仍否认他杀了李秀华,这时他离异的妻子也带着儿子来赶来,一家人都哭哭啼啼地说自己是清白的。李秀华不是本地人,她的亲人一起赶来时,遇到了韦安的家人,两帮人就在公安局门口打了起来。谢增龙去劝架时,被韦安的儿子打破了头,说是我们被李秀华的家人买通了,栽赃了韦安。韦安的前妻和儿子不依不饶,打了人不算,还坚持让别的机构重新验尸。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尸体解剖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鉴于这条规定,公安局肯定不同意韦安前妻和儿子的要求,况且在2005年以前,社会上能做法医鉴定的机构并不多。(在2005年10月,国家发布了一个规定,全面停止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这使得社会的法医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但也参差不齐。)


我看到两家人在外面打起来,拉开了他们,后来谢增龙就跟我说,走,朱明川,今晚再去研究研究,我们不能冤枉好人。那一刻,我忽然觉得法医很难做,可也必须做下去。世界上有太多的不公,我们没有能力做超人拯救世界,但至少可以还一个公道给那两家人。


当时,我们先搞清楚了室外分尸和室内分尸的矛盾之处,可仍对两种性染色体有疑问。我帮谢增龙额头的伤做包扎时,嘴里骂了韦安的儿子,想替好兄弟出口气,可忽然灵光一闪,想到了李秀华为什么会有两种染色体。既然李秀华身体并非异常,那极可能是李秀华已经怀有身孕,且胎儿是男性。碎尸后,这两种染色体混在一起了,单从尸块来看,也不可能看得出这其实是两个人的尸块。


碎尸不是随便碎的,一定有深仇大恨,或者有某种行为激怒了凶手。我们首先怀疑,韦安的前妻和儿子有嫌疑,可他们都住在桂林市,离县城非常远,一个月前都在桂林老家那边。这样一来,问题又绕回韦安身上,难道他真的凶手,只是嘴硬而已吗?


我看着那些黑色塑料袋的照片,脑海却一直是两家人打闹的情景,可袋子上没有指纹,什么线索都没有,这要如何将凶手绳之以法呢?最后,我在看到抛尸地点的那几张照片时,终于意识到凶手虽然狡猾,但留下了一个致命的证据。


在这里,我要解释一下,法医的工作范围,因为上面这段文字看起来,我好像把所有的刑侦工作都做了。法医学的研究包括:尸体检查、活体检查、物证检验、文证审查、现场勘察等五大类。其中,现场勘察是指通过对犯罪现场或事故场所的检查,借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人和物及其相关性,为判明案件性质,揭露与真实犯罪进一步提供证据——抛尸现场亦是法医的“地盘”。


我看完照片,心里很激动,把想法和谢增龙一说,两人一拍即合。那是什么证据呢?时间过去一个多月了,证据还可能在抛尸地吗?不会被其他人和物污染吗?答案是,不,完全不会!


凶手很狡猾,戴了手套,在那个年代就知道不要留下指纹,真的很聪明。可是,凶手记得作案时戴了手套,但抛尸时,很可能是赤手扳开了下水道的井盖,盖子下面留下了指纹。事实证明,我们是对的,盖子下面除了几个无关人员的指纹,还有几枚身份不明者的指纹。


也许,大家又会觉得奇怪,凶手抛尸没戴手套,那为什么黑色塑料袋最外层没有指纹?那是因为塑胶手套在80年代末还不广泛,我们猜测凶手使用的是林木砍伐工用的厚手套。那种手套戴上去后,很难扳起下水道井盖,凶手为了快速抛尸,极可能脱掉了手套。既然凶手是在室内分尸,拥有充足的时间,那么尸块包装袋肯定不只五层,十有八九是多套了几个,抛尸后再拿走原本套在最外面的塑料袋。这样不只不会沾上凶手指纹,还能避免袋子不沾上凶案第一现场的任何痕迹。


采集到了指纹,我们要比对,那时还没电脑,比对指纹都是人工操作,用的是指纹卡片。我记得,1956年省厅曾派人到公安部第一民警干校学习全国统一的“中国十指指纹分析法”及指纹档案管理业务,有一个人后来调到该县,整理出了1083份罪犯十指指纹卡片。于是,我们经过比对,真的抓到了凶手,令我们没想到,这一次碎尸的人竟是一名女性罪犯。


罪犯名叫张娟,在纺织厂上班,和李秀华是工友。张娟曾和韦安谈过关系,后分手,就在此时李秀华认识了韦安,这却点燃了张娟的妒火。一次,张娟以为韦安在家,便回韦安的住所取回她的一件衣服,哪想却碰上了刚洗澡出来的李秀华。


两个人一见面,她们就争吵起来,还动了手。张娟怒火中烧,拿起铲子打死了李秀华,恰好韦安外出谈生意,她就在院子里分尸,然后把尸块抛到各处。抛尸的地点实际上都在张娟从林场回家的路线上。张娟原以为,她清洗了现场,不会有人查到她头上,没想到在井盖上栽了跟头。而张娟也忘了,两年前,她曾因盗窃百货商店的东西被拘留过,留下了十指指纹。


结案后,韦安和李秀华的两家人不再打闹,双方还向谢增龙道歉。我看着那一幕,对法医这行的退怯感没有了,亦不再迷茫,正如一句法医名言:To Speak for the Dead,To Protect the Living。这句话道出了法医事业的真谛:为死者言,为生者权。


以后,我还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案子,每次我都会想起那句话。



第002号案:金属尸


87年10月的一天,马山县食品加工厂的一位女工人在家离奇死亡,他丈夫到医院办理了脑外伤死亡证明,声称死者下楼时不慎摔倒,造成了颅外伤死亡,要求火葬场立即火化。为慎重起见,火葬场负责人将这一情况通知了我。


死者名叫冯媛,住在家里的人除了丈夫张国军,还有张国军的父母。我赶到现场时,冯媛的尸体已经经过清洗,并换了一身衣服,楼梯上的血迹也早就搓洗掉了。我一看这情况,倒没想太多,等我现场做完鉴定时,发现死者确系颅外伤死亡,楼梯虽然经过搓洗,但仍有摔倒碰撞的痕迹,火不火化就听我一句话了。


光凭查看现场和尸表,我并不能完全肯定,冯媛是意外摔下楼,正常的工作流程还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可张国军和他父母不同意,只允许我们在家里看看,坚决不同意把尸体带走。我跟民警想劝解,张国军却拿着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力证妻子冯媛是意外事故死亡,不是他杀。送葬队伍聚集在死者家里,起哄地指责我们不让死者安宁,试图赶走我们。


民警不想起冲突,也怕万一查不出来,多添一桩悬案,丢了县公安局的面子。我那时还年轻气盛,心想万一是命案,死者怎么能瞑目?冯媛的娘家也不答应啊!没办法,我只能在现场继续验尸,可尸体经过清洗,就算有证据,也可能被洗掉了,要找线索大多要靠解剖了。当时的情况让我没得选,只能凭经验检查尸表,而且时间紧迫,就像拆炸弹一样。


实际上,早在1900年前,《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孟秋记》都有:“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等法医肉眼检查操作的记载。有些尸检,光看尸表亦能找到证据,运气和实力都各占一部分因素。


我查看死者的脖子时,发现那里有一个黑点,黑点周边的皮肤有点像金属质,我戴着塑胶手套搓了搓,怎么都搓不掉,原来那是皮肤金属化了。我觉得这一点有问题,告之随同前来的民警,张国军却指责是我的塑胶手套没洗干净,皮肤金属化是我弄脏了死者,还想和我打架。


在这里,我又要解释一点,早在上世纪80年代,法医们的工作条件十分简陋,那时还没有防护服,工作时就穿一件白大褂、戴个口罩。就连法医们检验时戴的手套都要回收,一副手套洗了戴,戴了洗,直到破了洞才不再用,从1988年起,法医们才陆续开始用一次性手套。


我自认每次手套都洗干净了才再度使用,尽力不会污染尸体,破坏尸表的证据。张国军如此激动,心里肯定有鬼。首先,我怀疑冯媛是被电死的,通常被电死的人身上会有电流斑,是电流热作用所致。电流斑不是每次都会出现,电死的人除了电流斑,还有皮肤金属化的特征。


当金属电极与皮肤接触时,由于电极金属气化,金属微粒沉着于皮肤上及其深部,称为皮肤金属化。比如,铜导体与皮肤接触后,铜屑沉积在皮肤上,皮肤就会呈淡绿色或黄褐色;铁导体与皮肤接触后,铁屑沉着在皮肤上,皮肤就会呈灰褐色;铝导体与皮肤接触后,铝屑除可在皮肤上沉着外,还可深入皮下组织与肌肉,而且电流时间越长,金属化就越严重,除非把皮肤割去,否则很难洗干净。


死者脖子上的金属化是灰色,我起初以为是死者家属没洗干净,原来他们根本洗不掉,也不知道那是一个破绽。发现了这一点,民警盘问之后,张国军和他父母才交代,冯媛因无法生育,又不肯离婚,张国军经常与她吵架,这一次张国军气过头了,一不小心就把妻子推下楼了。冯媛并没有当场死亡,张国军想要孩子,干脆就顺势接通电源,将妻子电击杀害,并和家人伪造了摔倒致死的现场。由于担心冯媛没被电死,并为了确保犯罪目的得逞,张国军电击了很久,却没料到这样反而让皮肤金属化异常的明显。


听到张国军交代一切,送葬队伍一片哗然,我却觉得这很荒唐,因为电死人再伪造现场,其实是办不到的。外表的证据也许能洗去,但张国军不知道,证据还在尸体的体内。


电击死时,死者除电流斑、皮肤金属化外,全身改变还与急死、休克相似。电击休克立即死亡者,心脏、大血管内血液不凝,内脏充血、水肿;神经细胞浑肿,尼氏小体消失,脑浆内有空泡形成;电击伤(死)还可引起内脏破裂,尤其是肠破裂。


由于这件案子的侦破过程都是在凶案现场完成的,一举一动都在群众眼中,真相大白后,他们不再起哄骂人,转而纷纷赞扬,还有人好奇地问法医是不是经常要触摸尸体。正如达芬奇的一句话:Our life is made by the death of others(中文意思:我们的生活建立在别人的死亡之上),法医这一行正是建立在他人的死亡上。


尸体,常伴法医左右,这看似很神秘,但聆听死者最后的遗言才是重中之重。



第003号案:淡水海尸


我常听老法医说,法医有两大难,一是水里的尸体,二是高空坠落的尸体,因为这两种尸体很难判断自杀与他杀。在这里,我就先说广西的一件溺亡案例,高空坠尸留待后章再讲。


广西淡水资源非常丰富,每年都有人淹死,统计的数目绝对能让人好奇,为什么中国人口还在继续增长。97年后,我短暂地调任到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解放刑侦大队,任技术中队中队长,在那里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子。我记得,那天是97年7月21日,有人在一条死水河里发现了一具女尸。领导安排技术中队赶去时,我还在吃午饭,一到现场,我的妈呀,尽管我闻惯了尸味,但也差点晕倒。对了,在公安局里的法医和刑事技术人员统称为技术中队。


女尸面朝下的漂在水面上,被我们捞上来时,其手足部的皮肤表皮已经脱落了,就像脱手套一样。在法医学上,这种现象说明尸体在水中浸泡的时间很长,一般夏季需要1到2周,冬季需要2到3周,如果泡得更久,指甲还会脱落。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尸体都那么倒霉,有的溺水尸体因水中腐败菌较少,腐败发展缓慢甚至停止,时间一长,全身或局部会形成尸蜡。尸蜡形成可使皮肤和皮下组织保留较长时间,甚至数年。我记得,曾有报道一新生儿死后埋葬在含水的聚苯乙烯棺材内形成尸蜡,18年仍保存完好。


这案子讲到这里,并不算太离奇,高度腐烂或者不腐烂,这种桥段已经被小说家用得烂掉了,普通的案子我也不会跟你们讲,浪费你们的时间。问题是,我们把尸体运回去,在解剖后检查女尸的肺部,我却大吃一惊。


一般的溺亡特征我就不多讲了,但可能大家不知道,溺亡的人还有一种鲜为人知的特征。这特征已经证实过了,那就是在淡水里溺亡的人,其肺部重量基本正常,要么就是有轻度水肿;在海中溺亡的人,其肺部会变得沉重且湿润。而且在海水里溺亡的人,血管腔内会有大的红细胞凝块,在淡水中溺亡的人,红细胞则会发生分解。


如大家猜的一样,女尸最后被我们检验出来,死者是在海水中溺亡的。从肺部分辨,这是最直接的方法,当然这并不够,之后我们还用了其他检验方法。要说的是,通过肺液来确定具体水源地,这种技术跟鉴定DNA一样,实际上能做的地方没几个,一般都是拿去省厅的,不要被科幻式的电视剧唬住了。


言归正传,柳州并不靠海,而死水河也是淡水河,离海非常远,泡在淡水里的女尸为什么得出在海水溺亡的结果呢?


古罗马著名医生盖仑有一句名言,解剖对医生的重要性,如同建筑师离不开建筑图纸一样。因女我们怀疑死者是溺死的,所以进行尸体解剖时,特别注意检查肺部的溺液、泡沫、泥沙、水草、浮游生物等,还要检查肺部有无淤血、水肿、肺门淋巴结有无肿大。


现实中的法医和电视剧里的不一样,他们仅对尸体检验,给出尸检报告,并不会主观地告诉你,谁谁谁是凶手。理论上,尸检报告只是法律证据,确定凶手是谁,并不在法医的职责范围内。换句话说,法医就是专门聆听死者话语的人,那些话语只有法医才能听得到,然后法医再把那些话转述到尸检报告上。


在尸检中,我们检验到女尸肺部的溺液确实是海水,这点毋庸质疑。可柳州哪有海呢?我们总不能把这个结果填写到尸检报告交上去,这太没说服力了,肯定不能当作法律证据的。溺尸体表会被水浸泡,大部分细微的证据都丢掉了,而尸体经过多重污染,法医很难鉴定尸表上的证据哪些是与凶案有关,哪些是无关的——那么重要的证据就在尸体内部。


溺液在这个案子中是最关键的突破口,我们在检验了溺液后,发现柳州的确有“海”。


海水分为两种,一种是天然的,另一种是人工配制的。如今,内地很多不靠海的地方都养有海水鱼类,可从海边运海水过去,费用太昂贵了。那该怎么办?人工配制的海水就应运而生了。


人工配置海水只要将人工海水盐按照一定比例与水混合,就可配制成与天然海水较接近的人工海水。其中,国产海水盐含有20种微量元素,进口海水盐含有40种微量元素。人工海水配制的水源,应选用无毒,无味,洁净的过滤水,地下水和晾晒一周的自来水。


1997年以前,在柳州一起有13个地方有人工海水养鱼,但只有3个地方采用了进口海水盐,这数据源自“柳州农业部渔业局”的备案记录,而女尸肺部的溺液就含有进口海水盐。这一点让我们有了突破,但那3个地方都不承认死过人,也没有员工失踪。警方考虑,这些地方招工不规范,死者可能是从外地来柳州打工的,没有签用工合同。那些地方也没有摄像头,什么线索都没有,案子又回到了原点,女尸到底在哪里死亡的呢?


经过法医的再度检验,发现死部肺部的溺液比较浑浊,还有些许沉淀物堆积。要知道,人工海水刚配制时,通常会很浑浊,水底有沉积物。配制好的人工海水要立即启动水族箱中的循环水过滤装置,加温设备和充氧设备,12小时后才会变得澄清。经一周后,若水质已稳定在合理范围,这时就可饲养海水观赏鱼了。


这一点让警方豁然开朗,在那3个有海水鱼的地方中,只有一家在十天前购买了一批进口海水盐,配制了新的人工海水,准备给巨大的水箱换水。这就表明,死者是在配制海水时溺死的。确定了这一条线索,警方一路查下去,而这时死者的丈夫也从异地赶来报案,说妻子失踪了。


案子经过半个月的侦察,终于真相大白,原来死者是配制海水时自己跌进去淹死的,可用工单位的负责人怕被死者家属索赔,趁夜把尸体丢到了死水沟里,想误导警方,让大家以为死者是在水沟中失足溺亡的。可用工单位的负责人不知道,淡水和海水溺亡的肺部有区别,他还以为死者没有外伤,这样就不会查到他们身上了。



第004号案:特别证人


2007年2月,我开始在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公安分局刑侦一大队做法医,上任不到一个月就遇到了一件奇案。


那天上午,我们接到群众举报,有个老人在小区里上吊自杀了,可他们怀疑现场是被伪造的。死者叫姚大勇,已经70岁了,身体不好,常年背药罐。群众反映,姚勇喜欢在小区的树下与老年人们打牌,当天还没察觉他有异常情况,谁知道第二天就惊闻他自杀了。姚勇的妻子前年去世了,他只有一个儿子,儿子经常抱怨没时间照顾老人,因此大家就怀疑是死者的儿子行凶。


技术中队一行人赶去现场时,死者姚勇已经被儿子从高高的水管上放了下来,并清理了现场。由于死者儿子不知道我们会赶来,他对此很惊讶,也很生气,对围观的群众一顿痛骂,指责他们横生事端。这种情况很常见,但正如英国作家丁尼生所言:It is better to fight for justice than to rail at the ill(中文意思: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我静下心来,只看了一眼尸体,当即就瞧出了问题——死者不是自杀的,现场是被人伪造的。那我是怎么看出来,死者并非自杀,而是他杀呢?


这一点,我首先要纠正一下,电视剧给大家长期造成的一种误解。很多演员在拍戏时,伪造他人的自杀现场,通常都是从死者身后窜出来,并拿着一根绳子将人勒死。我后来办过许多案子,很多罪犯也是凭这种错误的印象,这才在犯罪过程中被逮住。在现实中,如果一个人真的下决心上吊自杀,那么尸体上的勒痕应与地面垂直,至少接近80度到90度。否则,凶手杀完人再把尸体吊上去,傻子都能看出破绽,因为勒痕会不重叠,而大部分演员拿了绳子就是从人家身后使劲往后勒。


姚大勇的儿子听完的讲解,当场否认杀过人,还声称他昨晚加班,但无法提供不在场证明,因为公司里只有他一个人,公司也没安装过监视器。死者的儿子坚称自己是亲白的,可房门没有撬锁的痕迹,一切都像是熟人作案。经过走访调查,我们得知姚大勇平时只与邻居们在楼下打牌,极少请人进屋里做客,能自由进出姚家的人只有姚家父子。


为了侦破此案,我们就找来案子里最重要的证据,即勒死姚大勇的麻绳。麻绳是姚家绑蛇皮袋用的,一起有两根,其中一根被用来实施犯罪了。我们无法在麻绳上提取指纹,因为绳子太粗糙了,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取DNA,作为案子的生物物证。


DNA是脱氧核糖核酸的简称,是存在于生物细胞中的遗传物质。由于个体间的DNA差异及遗传规律,DNA鉴定在侦查破案和司法审判领域中具有极高的识别率。因此,有人将DNA称为“特别证人”。


在这里,我又要向大家作一个介绍,那就是中国法医的DNA发展历史。


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公安科技百废待兴,法医物证技术更是设备简陋、技术单一,只能看看细胞,查查血型,根本无法直接认定嫌疑人。DNA在中国首次用于实际案件检验,那是在1989年9月,之后一个叫叶健的人研究出两步裂解法,在强奸案及强奸杀人案件的侦破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DNA技术和检验标准是在2001年后才渐渐普及的,真正于全国范围内将DNA技术用到刑侦中,也是在那之后。


如果我没记错,2006年9月29日,南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基”工程建设的DNA实验室才正式亮相。事实上,当时这个DNA实验室已有4年的成长过程,南宁市公安局利用DNA检验技术破获的首起案件,是在2002年6月底。那时候,刑科所只有一套DNA检验设备,两名DNA检验员。


话说回来,我们提取麻绳的DNA后,立刻与姚大勇儿子的DNA样本做检验及比对。一开始,姚大勇的儿子并不同意采集他的DNA样本,以为我们要陷害他,在知道这能排除他的嫌疑后,他才欣然应允。


在很多罪案剧中,技术人员总是把沾有样本的棉签头往试管里一丢,摇一摇然后送到机器上去,电脑屏幕上马上就能弹出一个硕大的比对结果“MATCH”(符合),但那些都是戏剧化的描述。其实,仅仅是检材的提取,就是极其繁琐的环节。


试验时,法医们拿起剪刀,将携带检材的物件剪成小片放入离心管,进行分离纯化,然后对DNA片段进行扩增,最后进入DNA图谱分析。一套流程走下来,至少要花费12个小时。如今,为满足侦查办案的实际需求,鉴定时限已由原先的30个工作日转变为3、5天。若换作以前,等一个鉴定结果能把人等死。


几天后,我们从DNA实验室拿到了结果,可却出人意料。麻绳上的DNA除了死者的,还有另一个人的,可那个人并不是死者的儿子。如此一来,姚大勇的儿子被证明是清白的,可凶手是谁呢?谁还能自由出入姚家?


我拿起犯罪现场的照片看了又看,终于发现了一个问题,并再次到现场去确认。在死者家中,饮水机的水桶是满的,一点空气都没有,这说明水可能是刚换上的,死者一口都没来得及喝就被杀害了。一查之下,我们找到了一位名叫吴优的送水工,他承认死者遇害前一天曾送水到家中,但否认他是凶手。


英国诗人奥顿说过:Evil is unspectacular and always human,and shares our bed and eats at our own table(中文意思:恶魔通常其貌不扬,与常人无异,并和我们同床共餐)。在姚大勇的案子中,由于门窗未有强行入内的痕迹,我们一直着眼于熟人作案,但却忽略了最经常见面的送水工。


没人会痛快地承认自己是凶手,我们经过比对,证实吴优的DNA与麻绳上的DNA相符。这让案子一锤定音,面对“特别证人”,吴优辩无可辩,只能交代了犯罪事实。原来,那天傍晚吴优送水到姚大勇家时,看到姚大勇从一个盒子里翻出送水的工钱时时,忽然起了歹念,他便随手抓起麻绳将老人勒死。事后,吴优将现场打扫了一遍,可却忘记水桶刚装上去,会暴露他曾到过现场。


死者的儿子被还以清白,对我们感谢之余,又回忆起父亲放在盒子里的钱是平时攒下来的“私房钱”,也许他怕儿子不养他,一直偷偷存点钱养老,没想到那些钱却变成了催命符。



第005号案:生死之肺


1988年10到12月之间,马山县爆发了一场甲型肝炎流行,发病109例,死亡3例。为了控制疫情,各医院、卫生所到所有村子中走访调查,采集血液样本。那原本是一场疫情,和身为法医的我没有关系,至少用不着我,没想到在当时竟发生了一件惨案。


11月2日的中午,有一个叫王雅莉的女医士着急地跑来马山县公安局,问朱明川在不在,跟民警报告田林村有情况。我走出来一问,这才知道王雅莉在田林村采集血液时,看见一家人要去山里埋一个死婴。死婴是女性,刚刚出生,那家人是在家中为产妇接生的,并没有去卫生院。王雅莉很年轻,见不得半点罪恶,她怀疑那家人重男轻女,活活地闷死了女婴。


我问王雅莉,你又没看见人家分娩,你怎么知道女婴生下来不是死的。王雅莉气喘吁吁,告诉我她在采集血液时,听到产妇痛苦地呻吟,后来还听到婴儿短暂的哭泣声。当看到那家人要去掩埋死婴,王雅莉就以为婴儿出生后健康有问题,也担心婴儿还没死透,仍有救活的机会,于是她就上前询问了情况。哪知道,那家人慌张作答,女婴生是死产,坚称女婴不曾发出过哭声。


80年代,类似的事并不少,很多人为了生男孩,真的狠得下心肠。当时,政府已经开始严打杀婴的犯罪行为,我对杀婴儿的事也极度痛恨,随即就跟另一位民警赶去田林村。有人可能会问,婴儿已经死了,分娩时有意外情况发生,婴儿没有保住,这并不罕见,有什么方法能够断定婴儿出生时有没有死呢?这话没错。产妇是在自家分娩的,她的家人 50 62349 50 31672 0 0 7445 0 0:00:08 0:00:04 0:00:04 7445矢口否认,光凭王雅莉一面之辞,确实不能妄下结论。


在这类案件中,婴儿是死产还是活产,往往就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言归正传。


起初,那家人死活不同意我们带走女婴的尸体,经过艰难的沟通,傍晚时我们才把尸体带回来。当然,我们办案不能有主观情绪,否则无法以法服众,证据就是一切。正如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W说过的话:Every law has no atom of strength, as far as no public opinion supports it(中文意思: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我把死婴的尸体带回来时,天已经黑了,冷风吹得跟鬼哭一样。为了尽快尽善地处理这桩案子,一回县城,我就马上跑去卫生院的太平间对死婴进行尸体解剖。为什么法医解剖要来医院,难道没有影视剧里法医专门使用的解剖室吗?在这里,我要跟大家解释,由于条件有限,很多公安局尚未建专门的解剖室,因此法医们的解剖一般都在医院太平间或殡仪馆进行,即使在美国部分地区,甚至当今的中国部分县市的情况仍是如此。


跟欧美剧里法医们比起来,我们并没有优雅的工作间,卫生院的太平间只有10多平方米,连一扇窗户都没有,夏天闷在里面,我们全身都会变臭,甚至呼出的气都是臭的。一进来,我就把蓝色塑料袋里的死婴摆在水泥台上,台面铺着白色的瓷砖,从裂纹就看得出它已经走过很多年月了。


死婴刚死不足24小时,而且时值冬天,尸臭并不明显,只是夜里尸检,多少让我这个仅上任一年多的法医有点心慌。那么,究竟怎么做,法医才能确定婴儿是被杀害的,并且是死产儿呢?


在法医学上,判断产儿是活产还是死产,主要是根据胎儿出生后在母体外是否进行过呼吸,已呼吸的为活产,未呼吸过的为死产。但活产和生活能力(指出生后能够继续维持生命的能力)是有区别的,有足够生活能力的胎儿可以是死产,比如宫内呼吸窘迫致死,相反无生活能力的胎儿,例如畸形或未成熟儿,可以是活产,而后死亡。


确定新生儿是否曾有过呼吸,最常用的方法就是肺浮扬试验,因为未呼吸的肺,肺内不含空气,呈实体状,比重是1.045到1.056,将其投入冷水中即下沉;已呼吸的肺含有空气,肺的体积增大,比重小于1,投入冷水中不下沉。应用这一原理判定有无呼吸,这就是法医学上的肺浮扬试验,此法从17世纪起,由德国法医血学者首先采用。


肺浮扬试验是按常规解剖方法打开胸腹腔,分离颈部软组织,然后在吼头下方和膈肌上方分别结扎气管和食管,并在食管结扎上方切断。最后,将舌、颈部器官连同心肺等一同取出,并投入冷水中,观察是否上浮、上浮的部位及其程度。


死婴的家人以为法医不能判定婴儿是否为死产,而且产妇没有在医院留下过任何记录,可他们并不知道,呼吸过的婴儿与死产儿肺部是不一样的。我做完了肺浮扬试验,结果全部为阳性反应,即全部肺连心脏一起上浮,颈部脏器沉下,说明肺部已充分呼吸,可以确证为活产。


我得出了这个结果,心情是沉重的,当晚也确定了死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即女婴是被人捂住口鼻后死去的。之后,那家人交代了犯罪事实,承认他们为了再生儿子,狠心地杀死了刚出生的女儿。很可惜,他们不了解,重男轻女是错误的观念,女性亦是人类社会的不可或缺的一员。就如墨西哥的一句谚语:The house does not rest upon the ground, but upon a woman(中文意思:家不是建立在土地之上,而是建立在女性之上)。


在此案的末尾,我要多费笔墨,解释肺浮扬试验的一个注意事项,那就是文中描述的试验仅适合于尸体尚未出现腐败的情况下。因此,我那天才连夜赶去卫生院的太平间,当晚就完成了全套尸检工作。否则,肺浮扬试验会更为复杂。



第006号案:死穴


2009年5月27日,南宁民族大道古城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是下午14点28分,有12个行人在十字路口等红绿灯,道路还有监控。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说案子是很容易处理的。奇怪的是,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古城中队给我们刑侦队打了一个电话,叫我赶去把死者运走。


为什么我会觉得奇怪,在这里就要告诉大家一个行内的秘密了。


交通事故,其实严格来讲,现在公安机关的鉴定中心没有资质,只能找社会上的鉴定机构。很多交警部门委托给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是延续历史的老做法,在有关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如果当事双方不提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无鉴定资质问题,法院亦不持疑异,那就可以认为是有效证据。


2005年10月开始,我们已经不接这种案子了,而且有的保险公司也不认可公安局的鉴定,最终会不予理赔。我听说要我赶去现场,心里就纳闷,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不会是新人吧?我想在电话里问清楚,可那名交警忙着处理现场,群众吵个不停,车鸣不断,根本没时间细说。


挂断电话后,我放下手头的工作,立刻跟几个民警开车赶去古城路口。此时,那名交警为了使道路畅通,在拍照后已经把尸体抬到一边去了。我以为,在现场会看见一堆血,或者死者的腿呈现90度的弯曲状,可一去到就傻眼了。


道路上干干净净,别说血迹了,连片树叶都找不到。当我找到那名交警后,一问才知道,一辆柳微车(广西柳州五菱集团生产的一种微车)行经民族大道古城路口时,一位女性路人闯红灯走到人行道上,在柳微车开过来时,人倒下后再也没有醒过来。不过,柳微车司机坚称没有撞到人,在看到死者出现前,他已经刹车了。


交警是个帅气的小伙子,一直耐心地听司机和目击者争论,见我们来了,他就叫他们再说一遍。司机觉得自己被冤枉了,总觉得死者没死,是想碰瓷,不停地瞄向尸体。等红绿灯的那些行人都看见了事故经过,他们一致说是司机把人撞死的,嚷着要处理这名肇事司机。这时,交警就跟我说,他虽然不是法医,但看得出死者身上没有伤,尤其是双腿没有骨折,恐怕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我幡然醒悟,交警叫我来,是因为他认为死者生前中毒了,这是一桩刑事案件。


南宁很热,尸体长时间放在地面的话,会被腾腾的热浪破坏尸表证据。我看交警的蓝衬衣和白手套被汗水浸透了,行人也烦躁起来,当时我就没有拖延,当场为那名女性死者做了简单的尸检,戴着手套按了按尸体的双腿和膝盖,那里真的没有骨折,连碰擦的伤痕都没有,道路上的擦车轮胎印也很明显。而且尸者面色和双唇发绀,尸僵渐显,完全不像活人,难怪交警都没打急救电话,一直在等我们过来。


交通事故往往发生在一瞬间,即使有录象当作证据,我们都要看很多遍才能确定,交通工具是不是撞到人了。目击者虽然都声称是柳微车司机将人撞死了,但在证据面前,只能认定这起事故中没人说谎,可目击者被双眼欺骗了。正如古罗马预言家菲德洛斯曾说过:Things are not always what they’ve seen, he first appearance deceives many. The intelligence of a few perceives what he’s carefully been hidden(中文意思:事物的表象并不可信,大多数人往往被表象蒙骗。只有少数智者能够察觉深藏的真相)。


之后,我就把那名女性死者运回去做尸检,跟我一起去的民警也登记好了目击者的资料,并拿到了道路监控的录象。后来,我们确实从录象中得出结论,柳微车司机没有撞到死者,案子与他无关。


那么,死者为何会在路上突然死亡?她真的中毒了吗?


女尸身上有钱包,我们翻出来一看,里面有身份证,死者名叫彭丽,28岁,住在古城路,在一家设计公司上班。在中毒案件中,若死者是服毒自杀,通常会留在现场,不会到处溜达,因此自杀这一可能性一开始就被排除了。而后,民警经过走访调查,发现彭丽新婚一年不到,生活美满,与丈夫相处和睦,事发当天与丈夫一同吃过早餐,可她丈夫身体并无不适感;在公司里,彭丽亦不曾与同事结怨,他们在公司的午饭都是到外面的餐厅去吃,事发当天也是如此,但其他同事身体无恙。


与此同时,我在尸检中采集了死者的以下检材:胃及胃内容物;肠及肠内容物;血液;尿液;肝、肾、脑组织。此类怀疑中毒的尸体检验,除了留取供毒物化验的检材,还必须同时留取足够的病理检验的检材。


可是,出人意料,奇怪的事情又一次发生了——毒理检验后,那些尸检检材竟然都是正常的,并没有中毒迹象。就连彭丽家的水、食物、厨具都干干净净,毒药检测的结果全是阴性。


我拿到报告的时候,不敢相信地看了又看,在确定检验无误后,问题又回到了原点。彭丽如果不是被车撞死的,也不是中毒身亡,那么她在马路上为什么会忽然倒地死亡呢?普通人都会往鬼怪方面去想,可我们搞是科学的,总不能拿这种原因去糊弄死者家属,况且人类的犯罪能力是无极限的。


我记得,英国作家约瑟夫?康拉德就说过这样一句话:The belief in a supernatural source of evil is not necessary. Men alone are quite capable of every wickedness(将邪恶的产生归结于超自然的因素是没有必要的,人类自身就足以实施每一种恶行)。


由于我们手上的主要证据只有一具尸体,第一犯罪现场在哪也不清楚,可以说线索都中断了,只能对尸体进行第二轮检验。在第一轮检验中,死者口唇、面色发绀,眼球凝视,再加上找不到尸体有任何外伤,骨骼也完好无损,因此我们都把注意力放在中毒之上。这一次,我们换了一个方向,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我做完尸检后,在死者的胸腔内,左肺明显萎陷,左、右胸后壁第5肋间距脊柱4.5cm处胸膜下对称性出血。这个情况若在尸检中不仔细的话,根本不会注意到。我看到这情况,顿时想到死因了,随即与彭丽的丈夫确认,死者是否在前几天做过针灸。彭丽丈夫承认,彭丽经常光顾按摩店,喜欢做针灸解乏和养身。


这样一来,案情就真相大白了。


原来,彭丽左腋下疼痛了一段时间,死前一天到按摩院做了针灸治疗,针灸师用针灸刺心俞穴(背部第5肋旁1寸半),深约2.6cm,当时针刺过深,刺破了胸膜组及肺组织,引起了左侧张力性气胸,导致鹏丽死亡。可针灸师没有发现这情况,而彭丽也被左腋下疼痛误导,没有意识到离死神不远了。过了一天,这情况恶化,彭丽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在过马路时倒地死亡。


总而言之,这不是一起凶杀案,而是一起诊疗技术失误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于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公安分局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不方便做鉴定,最后我们就把相关事宜移交给另一个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让彭丽丈夫拿到了应有的赔偿。


小知识:心俞穴位于人体的背部,取穴时一般采用正坐或俯卧姿势,彭丽当时是正坐的,可针灸师下针时,她弯腰向前抓了一本美容杂志,使得针灸师下针时发生错误。因此,做针灸时切勿乱动,谨遵医嘱。  



第007号案:三枪悬案

  

在我的法医生涯中,跨省办案不过八次,最近的一次是在2010年4月份,去的地方是贵州朴公镇。一般法医极少跨省办案,除非案情重大,牵涉众多,或有利害关系,这样才会跨省做鉴定。在我接到上级通知时,下意识地就想,贵州的这桩案子肯定不简单。


接到通知后,我很快拿到材料,大致地了解了案情。


在2010年2月份的一天,贵州朴公镇两位民警追击一名持枪嫌犯,双方在一个工厂后面交火。嫌犯开枪发生跳弹,擦伤一位民警,之后嫌犯右腿被民警击伤,继而脑部右太阳穴中枪,当场死亡。现场有目击群众,他们声称,嫌犯右腿受伤后,已经失去逃跑能力,手上的枪也掉在地上了,警察却续打向嫌犯的太阳穴,有过度执法的嫌疑。


嫌犯叫邹云龙,是当地人,家里的亲戚能塞满一卡车。几年前,邹云龙在广东杀人抢劫,被列为通缉犯。2010年2月,邹云龙潜回家乡,被民警盯上,随即在交战中身亡。因目击群众皆称,邹云龙先被打中右腿,手枪滑落,这让开枪的民警被推到风口浪尖,并发生了群体事件,公众亦对鉴定结果的真实产生了怀疑。


鉴于此事影响甚大,死者家属也不认同本省鉴定,最高检查院的侦察指挥中心就做了安排与协调,任命广西的两名法医和四名技术人员重新做法医鉴定和枪弹伤检验。我拿到案件的材料时,还以为只是死者家属闹事,因为从材料上来看,案情一目了然,没必要再重新做鉴定。


等我一去才知道,案情比我想的要复杂得多,难怪会跨省做鉴定。


到了贵州后,我才拿到案件的详细材料,根据那上面的描述,两位民警分别开了两枪,嫌犯则开了三枪。两位民警用的都是92式手枪,而嫌犯用的是54式手枪(嫌犯十年前杀害贵州民警抢夺来的)。为什么我要说明双方使用的枪械?因为问题就出在这里。


简单地讲,92式手枪使用的是9mm口径子弹,54式手枪使用的7.62mm口径子弹,两种子弹是不一样的。两位民警一共打出4枪,只有一颗子弹在邹云龙的右腿中,脑部那颗子弹没有射穿,滞留在脑部,可那颗子弹经法医人员取出后,大家都对结果产生了质疑。


为什么会质疑呢?因为那颗子弹是7.62毫米口径的,即表明它是从54式手枪里射出来的,与民警无关。这个结果显然不能被死者家属接受,他们认为民警为了开脱,利用职务之便,篡改了证据。


我看完材料后,一样质疑证据保存链的完整性,而法医也未能够证明那颗检验的子弹确实是从死者脑袋里取出,且在被送到实验室以前没有被篡改过。那名法医深感被冤枉,想以死证清白,但在跳楼前被拦下了。可也因为如此,那颗从死者脑部取出的子弹就因为“不干净”,之后未被列为证据。


大家看到这里,或许会觉得我冷血,同是一行,为什么会质疑检验报告呢?这就要从找到的子弹说起。我看过那些采集到的证据,弹头和弹壳各有7颗(民警共开4枪,其中一颗在嫌犯右腿中,嫌犯开3枪),可以说子弹都在,没有一颗失踪。既然子弹都在,那么嫌犯脑部的子弹从哪来的?难道他知道插翅难飞,选择饮弹自尽了?


根据我拿到的材料,邹云龙暴戾成性,杀过平民和警察,抢劫过商铺,逃了数年,不像会轻易放弃的人。再者,我看过法医拍的现场照片,邹云龙右手十分干净,并没有血液回溅。倘若邹云龙是自杀的,那就是接触射击,手上不太可能是干净的。


在这里,我顺便解释一下,射击距离的界限目前争议比较大,各行业或各学派都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理论的需要进行了各种划分。目前,国内法医学界根据实际案件和损伤特点倾向于以6cm以内为接触射击,6至60cm为近距离射击,60cm以外为远距离射击。


一般,远距离射击的子弹射入口,其形态仅带有擦拭轮和污垢环的弹孔,没有火药烟晕和颗粒灼伤(形似长晕的太阳)等枪击残留物,邹云龙右腿的枪弹伤符合这一特点,同样,他的右太阳穴枪弹伤也符合。所谓枪击残留物,是指射击时从枪口或枪支机件缝隙中喷射出的火药燃烧生成的烟垢、未完全燃烧的火药颗粒、微量金属屑和枪油等。如果在60cm以内的近距离射击,射入口周围多会留有射击残留物,若在超过60cm的远距离射击则较少留下射击残留物。


我们是广西的法医,与贵州刑侦队不熟,不会带有主观情绪。在得到这样的结果后,我首先好奇,邹云龙若非自杀,那子弹怎么会打回他脑袋?难道真有人胆大包天,篡改了证据?这不大可能!现实中,要把子弹换进尸体里,又让伤口看似正常,这真比登天还难,没有外行想的那么容易。可如果证据没被篡改,7.62mm口径的子弹如何拐弯射回来?


跳弹,这是我们首先考虑的情况,贵州的技术人员同样考虑了。可由于死者头部的子弹不能列为证据,我们不可能再去检验它,而贵州的技术人员也没来得及完成所有的检验,领导就因舆论压力叫停了弹痕检验。


如此一来,重担就压在我和另外一位广西法医的肩上了,我们只从尸体身上着手,听听死者有什么话要说。


在我们做完尸检后,跳弹这一猜测就被否定了。死者右太阳穴的射入孔是圆形的,这与跳弹不符。因为跳弹的前提是弹头由枪镗射出后撞击较坚硬的物体上,借助弹头与物体的倾斜度而改变飞行了的路径,同时由于弹头与物体的碰撞,势必造成其形态的改变,而变了形的弹头所形成的弹孔往往是不规则的。


邹云龙那三枪是怎么开的?其中一颗子弹的射击方向(指弹头击中人体时的运行方向)是怎样的?缘何会射入他自己的脑袋里?这桩案子太蹊跷了,乃至我们不相信它的真实性,可越蹊跷的案子,证据其实越多。我记得,尼采就曾这样说过:The irrationality of a thing is no an argument against its existence, rather, a condition of it.(中文意思:一件事的荒谬,不能成为驳斥它存在的论据。相反,这恰恰是它存在的条件)


尸检做完后,我又考虑了枪击现场的情况,两位民警当时是与死者正面交火,右腿的子弹射入口就是在正面的。至于死者右太阳穴的射入口,民警们讲不清楚,生死一瞬间的事,他们记不得情有可原,很可能死者中枪后想逃跑,身子一侧就被打中右太阳穴。但若是这样的话,民警就是过度执法,可子弹又不是他们射出的,这案子可谓谜雾重重,难怪死者家属不认同鉴定结果,还引发了群体事件。


从广西来的我们备感压力,做完尸检又赶赴枪击现场,想要再做一次枪击现场的重建。可是,此案事发两月余,现场早就因人为和天气的因素,面目全非了。贵州方面的技术人员早就做过现场勘察,我对此行并不抱希望,但来都来了,不到现场看一看肯定说不过去。


出人意料,这一次我们收获很大。


死者脑部射入口的擦拭轮和污垢环是对称的,这说明射出子弹的人应该是正对着死者的右太阳穴,若角度偏斜,那么射入口的擦拭轮宽度极可能会不对称,形状有点像鸭蛋。我按照死者生前站的大概位置,推测子弹的射击方向,最后走到了工厂后的一片树林里。那是一片荒林,民警和嫌犯都未曾进去过,也由于子弹都找到了,没人对荒林搜索过。


林子里落叶满地,雨水冲刷,与案发时的情形早就不一样了,我本以为这样找下去不会有结果,怎料竟在一块岩石下发现了一颗54式手枪的弹壳(即7.62mm口径的子弹弹壳)。我们心生疑惑,这是第8颗弹壳,可邹云龙只打了3枪,第4颗弹壳怎么来的?


在找到第8颗弹壳后,技术人员立即着手做枪弹痕迹检验,即通过光学成像原理把弹壳和弹头圆柱面上膛线痕迹展开在同一平面上,显示所有痕迹的特征及相互关系。结果,那颗弹壳被证实与邹云龙打出的另外两颗弹壳磨损痕迹不一样,并不是他打出去的。可由于第8颗弹壳的射出时间无法确定,我们不能肯定两件事是同一时间发生的。


事情到了这里,我们6个从广西来的人就被送回去了,以后的进展我就不知道了,这算是我生涯中的一桩悬案。


后来我听人说,邹云龙有同伙,打死他的人正是他的同伙,他们用的枪都是从民警那里抢来的,因此制式是一样的。如果邹云龙家属不去闹,没有引发群体事件,那么贵州的技术人员就能顺利完成枪弹痕迹检验,从而得知子弹是由另一名同伙射出的。交火中,现场砰砰砰地响着,民警精神高度紧张,也忘了分辨枪声。


有人可能又会问,为什么邹云龙的同伙要那么做?我猜,他的同伙没有被被通缉,眼看他要被捕了,他同伙就杀人灭口,而他们抢劫的钱财藏于何处,也成了日后的谜团之一,或许另一桩案子发生后,邹云龙的案子会真相大白。正如美国诗人爱默生说过的一句话:All is a riddle, and the key to a riddle is another riddle.(中文意思:所有的事物都是谜团,而解开一个谜的钥匙是另一个谜)。


总之,与此案有关的贵州同行全部降级或调任异地,案子不了了之,我们找到的证据甚至都没有被公开,可能是考虑到社会稳定性。这案子中有太多的因素不方便透露,因此采用的地名和人名都是化名,见谅。



第008号案:气杀


你知道,法医最怕什么吗?

很多人都认为,法医胆子大,不怕鬼,不怕死尸。实际上,法医最怕急救人员,因为他们会怕犯罪现场破坏掉,乃至被害人身上的证据都会流失,给日后的罪案侦破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可人命关天,只要被害人有一线希望,我们日后的工作困难再大都是值得的。


2009年4月30日,曾闹得沸沸扬扬的公安部督办案件“南宁三姐妹奸杀碎尸案”告破。同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公安分局接到市一医院的电话,说是一名女性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叫我们去一趟。医院几乎每天都会死人,若每次都打电话来,我们的电话非爆炸不可。一接电话,民警和法医就知道,死者“有话要说”。


我和同事赶去时,死者的丈夫在和医院方面争吵,一定要把尸体拉去火化。医生稳不住了,见我们来了,立刻把烂摊子丢过来。经过询问与了解,我们得知死者叫方雨花,其丈夫叫黄强,他俩争吵打架是家常便饭,邻居都可以证明。据黄强交代,死者生前与他在家里撕打,之后他负气离家,数小时后返家时,黄强发现妻子已经在厨房拧开煤气管道,自杀身亡了。

我在医院太平间初步查看了尸体,发现死者四肢有多处划伤,确实是与人撕打留下的外伤。急救人员赶到时,试着抢救,可发现人已经死了,便把尸体运回医院。在此过程中,尸体和现场均已遭到破坏,在这样的情形下,要找到真相会难上加难,这时必须认真区分哪些证据属于第一现场留下的,哪些是急救人员转移过来的。


由于死者确实经常与丈夫打斗,外伤又看不出哪些是致命伤,医院方面为了慎重处理,他们就把我们叫来了。黄强并不理解,还说急救电话是他打的,他若真的杀了人,怎么会打急救电话。我听过这种借口很多次了,凶手经常这么说,等到真相大白,他们又会有另一番说辞。


死者为大,秉着要倾听死者“遗言”的使命,我与黄强进行一番沟通后,他终于同意我们给死者做一次尸检。那么,尸体和事发现场在一定程度上都被破坏了,身为法医的我们有办法听到死者的“遗言”吗?


经过尸检,我发现死者头部的头皮下血肿,颈内肌肉出血,四肢多处划伤,尸斑呈樱桃红色,心血化验碳氧,Hbco(血红蛋白)含量达90%(人体的血红蛋白超60%即会死亡)。根据尸检结果,可认定方雨花确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身上的损伤应在中毒之前发生。意思是说,黄强并非先把人杀死,再把煤气打开,伪造了事发现场,结果与黄强的描述似乎不矛盾。


然而,事情的真相是这样吗?黄强没有撒谎吗?


实话说,我第一眼看到方雨花的尸体时,曾怀疑她是被黄强扼死的,因为她背部表皮脱落及皮下出血。所谓扼死,即是用单手或双手、上肢等扼压颈部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又称掐死。有时可见用肘部、前臂或器械压迫颈部所致的死亡,也属扼死。


奇怪的是,黄雨花颈部的扼痕并不明显,越明显才越容易扼死,这是不是说明我想错了?在扼死案中,受害者常常挣扎抵抗,在其胸部和四肢会留下伤痕。可若凶手心理素质强,仍能避免在这些地方留下伤痕,以迷惑法医。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凶手再聪明都会有遗漏的地方,那就是受害者被扼死时,就算四肢和胸部不能挣扎,可背部会与相靠的物体剧烈摩擦,因此背部会表皮脱落及皮下出血,这是凶手最容易忽略的一点。


黄雨花的背部有非常明显的伤痕,可她颈部的扼伤又不明显,那是为什么呢?在这种情况下,法医就要考虑凶手在扼颈时,颈部有垫衬物的可能性。在这类案件中,为了查明是不是有掩盖扼痕,这就要看法医的解剖了。


对于怀疑死者是被扼死的,为了避免将死后解剖所致的肌肉和软组织血液侵染误认为是扼痕或掩盖扼痕,在解剖时应首先剖开胸腔和颅腔,取出内脏器官和脑,尽量放出颈部血液,使颈部处于相对缺血状态。将查颈前部时,应将颈部肌肉群逐层分离,观察肌肉、甲状腺、甲状软骨、舌骨的损伤等。


问题在我做完这项解剖后又来了,因为死者的颈部肌肉是有出血症状,但并不明显,与外伤看上去相符。即是说,死者未被扼死,也无人用垫衬物来隐藏扼痕。


事情到了这里,死者似乎真是自杀的,黄强的说辞几乎被应证了。可在我的眼中,死者身上仍有两个疑问,一是人体心血中Hbco(血红蛋白)含量达60%以上即可死亡,而死者心血中Hbco含量高达90%,人体生前能否形成这么高的Hbco含量?是我搞错了吗?二是死者颈部损伤虽不致命,但极可能使人失去知觉,而在人失去知觉后不可能完成拧开煤气管道自杀的动作的。


带着这两个疑问,我和民警去到事发现场,准备通过模拟分析重建当时的情况。


模拟重建,顾名思义是指从通过设计、创造与过去的某一段现象或过程相似的环境和条件,运用相似的人或物,模仿重建事发经过。古今中外,犯罪现场的模拟重建数不胜,我国五代后晋时期的《疑狱集》中曾记载的三国时张举所办的“杀夫焚尸”就是著名的一例:妻子杀死丈夫后纵火烧屋,伪造成失火烧死,张举采用同时用火烧活猪和死者进行对比,发现活猪烧死后口中有许多灰烬,但死猪口中则干净,从而获悉真相。


我进到死者家中的厨房时,首先就换位思考,若与丈夫争打后,会拧开煤气死在厨房里吗?方雨花家里的化妆品都很高级,她平时对身体护理也很用心,可见她是一个爱美的女性,若自杀,极可能打扮好再躺到床上。可这只是我的怀疑,绝对不能当成证据,死者气过头了,失去理智也是有可能的。


模拟事发现场,我们不可能让活人来做实验,只用三只家兔代替,以便模拟方雨花当时的情形——第一只家兔被钝器打击头部并辅以扼颈后置于煤气开启的厨房内;第二只家兔被钝气打击头部并辅以扼颈后置于正常环境并用煤气管直接对准其呼吸道,使其中毒死亡;第三只家兔未受任何损伤,置其于煤气开启的厨房内。(动物保护组织请息怒)


实验结果显示:第一只家兔在1小时后死亡,心血中Hbco含量达30%左右;第2只家兔在1分钟后死亡,其心血Hbco含量高达90%左右;第三只家兔3小时后仍未死亡,心血Hbco含量在20%左右。


诚然,动物与人体有较大的差别,不能完全照搬动物实验的结果,可这模拟重建的实验反映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在厨房这个特别的环境中,只有当呼吸道直接与煤气管道相通时,才能达到心血中极高浓度的Hbco含量。结合本案分析,此案凶杀的可能性无法排除,而死者丈夫是唯一的嫌疑人。


面对这些事实,黄强辩无可辩,最终向民警交代了作案的经过。原来,黄强一怒之下,掐晕了方雨花,接着怒气未消的他把妻子对准煤气管道,拧开后便徉装负气离家,并故意在小区监控中出现,还找来朋友一起喝酒,为自己制造不在场证明。可惜,黄强怕方雨花不死,保险起见,他将人对准了煤气管道,而这一点恰恰暴露了他的罪行。


古人苏轼甚有远见,在其《洗儿》中就曾言:人皆养子望聪明,我被聪明误一生。想来,聪明反被聪明误,黄强的犯罪行为给我们证明了这一点。



第009号案:隐形的杀手


法医这一门职业建立在死亡之上,很多人都觉得法医的工作很安全,只要死尸不跳起来掐你脖子,那就高枕无忧了。事实真是如此吗?从我1986年入行以来,我的法医同事中两个因公牺牲,还有一个因公残疾。牺牲的那两位分别是下洞捞尸摔死、尸体解剖被爱滋病感染,残疾的是勘察现场时被炸伤了。

 

除了以上的惨例,法医们在日常工作中总还有各种看不见的危险,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伤害。1997年,我调人到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后,曾接到一个很特别的案子,而当时谁都没有想过,危险会不期而至。

 

我记得,那年中秋刚过,一个中年妇女来报案,声称丈夫被人谋杀了。中年妇女叫李彩凤,丈夫叫凌志文,一家人出来逛街。在解放南路,王志文在一家商铺的楼梯上摔下来,当场死亡,这点已经由急救人员证实了。那时,李彩凤与女儿在试衣服,并未目睹事发经过,可她坚持认为丈夫是被人推下去的。

 

经多方核实,民警确认凌志文确系下楼时不慎摔死,死者的妻子却不肯相信,还对我们说死者生前神神秘秘,行踪飘忽,经常嘀咕一些怪话。比如,死者要妻子保证,他死后必须坚强活下去,女儿切记上学不能贪玩等等。大家都认为死者妻子是过度悲伤,胡言乱语,可为了安抚死者家属,亦为死者能瞑目,我就做了一次尸检。

 

在一切工作准备就绪后,我要清洗尸体,接着就发现死者戴了假发,可能他怕被人发现,假发戴得很紧,以至摔下楼时都未曾脱落。戴假发算不上犯罪,我并没有在意,采集了假发上的一些痕迹物,准备交给痕检人员。余下的尸检中,尸体的异常处渐显,比如死者的乳头扁平,几近消失,皮肤红斑较多,肺充血,横纹肌萎缩、纤维化。

 

同时,急救人员把抢救的情形告知我们,死者的血完全止不住,他们怀疑死者有白血病。之后,医院方面查到了死者的病历,原来他一直悄悄治疗白血病,李彩凤的怀疑有理可依。现实中,有人知道自己得了绝症,不想拖累亲人,有时真的会将病情隐藏。死者因病脱发,为免妻子生疑,他就戴了假发。

 

事情到这里就算完了吗?

 

李彩凤仍认为凌志文不该患白血病,一切都没有征兆,像是她丈夫忽然就病倒了。在医学上,白血病有急性的,李彩凤的怀疑不足以采信。可白血病不会让死者乳头消失,肺出血,横纹肌肉纤维化等等。我不禁地怀疑,这起死亡案件中除了病因外,是否含有人为因素?若一个人有心的话,能不能让一个健康的人患上绝症呢?

 

在我做检验时,又从李彩凤那里了解到,凌志文是一个磷矿的车间主任,长期与矿物接触,她问我磷矿该不该负责,死者算不算工伤。与磷矿接触,并不会引发白血病,至少在科学上还没有这个说法。大家都认为李彩凤悲伤过度,胡言乱语,一见她来都头疼得要命。

 

然而,尸体上仍有蹊跷,死者还有话要说,不久我又对死者进行了第二轮尸检。这一次,我从李彩凤的“疯言疯语”中,隐隐觉得哪里不对劲。带着疑问,我提取了死者的睾丸生殖上皮,拿去做检验。

 

我拿睾丸生殖上皮做什么?是不是变态行为?当然不是了!

 

众所周知,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影响甚大,严重的能迅速造成人类死亡。通常,放射性损伤会在人体各组织上体现出来,比如真皮乳头消失或变平,过度角化;肌肉组织对辐射不敏感,但在大剂量的辐射下,横纹肌肉会萎缩及纤维化;心脏对辐射同样不敏感,但会出现纤维性心包炎和心包积液;肺部会有出血、胸膜肿大等等。

 

问题是,以上列的几点都是人体对辐射不是很敏感的地方,那最敏感的地方在哪?别害羞,最敏感的地方就是睾丸生殖上皮,女性则是卵巢。人体的这两个地方对辐射极为敏感,一旦受到辐射,男性的细精管生殖上皮细胞分裂就受抑制,发生变性坏死。持续性作用则致曲细精管硬化,间质血管壁玻璃样变,严重者全部细精管萎缩。而女性的闭锁卵泡会明显增加,仅少数卵细胞及其卵泡上皮残存。

 

果不其然,鉴定结果显示,凌志文的睾丸生殖上皮细精管全部硬化了,这证明他受到了放射性损伤,他的白血病很可能是人为造成的。

 

在我发现这个情况后,民警按照我给的方向,核查了磷矿的生产安全记录,发现1997年6月时,磷矿的一个下料口钴60不见了!可生产安全负责人怕被追责,竟胆大包天地将此事隐瞒,没有向上级汇报。

 

我一听这消息,心说糟糕,凌志文被辐射过,那做尸检的我和其他技术人员会有危险吗?

 

同时,急救人员把抢救的情形告知我们,死者的血完全止不住,他们怀疑死者有白血病。之后,医院方面查到了死者的病历,原来他一直悄悄治疗白血病,李彩凤的怀疑有理可依。现实中,有人知道自己得了绝症,不想拖累亲人,有时真的会将病情隐藏。死者因病脱发,为免妻子生疑,他就戴了假发。

 

事情到这里就算完了吗?

 

李彩凤仍认为凌志文不该患白血病,一切都没有征兆,像是她丈夫忽然就病倒了。在医学上,白血病有急性的,李彩凤的怀疑不足以采信。可白血病不会让死者乳头消失,肺出血,横纹肌肉纤维化等等。我不禁地怀疑,这起死亡案件中除了病因外,是否含有人为因素?若一个人有心的话,能不能让一个健康的人患上绝症呢?

 

在我做检验时,又从李彩凤那里了解到,凌志文是一个磷矿的车间主任,长期与矿物接触,她问我磷矿该不该负责,死者算不算工伤。与磷矿接触,并不会引发白血病,至少在科学上还没有这个说法。大家都认为李彩凤悲伤过度,胡言乱语,一见她来都头疼得要命。

 

然而,尸体上仍有蹊跷,死者还有话要说,不久我又对死者进行了第二轮尸检。这一次,我从李彩凤的“疯言疯语”中,隐隐觉得哪里不对劲。带着疑问,我提取了死者的睾丸生殖上皮,拿去做检验。

 

我拿睾丸生殖上皮做什么?是不是变态行为?当然不是了!

 

要知道,钴60是金属元素钴的一种放射性同位素,具有极强的辐射性,人体一旦受到钴60的污染就会产生脱发、呕吐等症状,严重地还会损害人体血液内的细胞组织,造成白血球减少,引起血液系统疾病,更严重的会致人死亡。

 

在做尸检前,法医若没有得到相关信息,肯定不会知道尸体曾被辐射,或有爱滋病。因此,法医常说,这行建立在死亡之上,死亡也与我们相伴,指不定哪天就轮到我们成为做尸检的对象了。

 

进行放射性损伤致死的尸体解剖不同于一般尸体解剖,法医必须注意自我防护。对半衰期短的同位素,可将尸体放置一段时间,让同位素含量减少或消失,然后再进行尸体解剖。解剖时要注意保护眼睛、戴专用手套,以及使用长柄工具。

 

在钴60丢失的消息传出后,磷矿暂时关闭了,我就披着铅背心进入车间与技术人员用放射性探测仪寻找。后来,我们在车间主任(死者)的办公室顶上的通风管道中找到了那块丢失的钴60。我们站上简易木梯,隐约就看见了数枚指纹,房顶上贴有光滑的墙纸,极易提取指纹。不用说,钴60肯定是被人偷偷放在房顶上的,凌志文死于谋杀。

 

最后,我们把采集到的指纹与磷矿工人一一比对,找到了凶手。原来,凶手是磷矿的一个工人,他对凌志文不满,心怀憎恨后就偷走钴60,放在其办公室顶上。钴60发射出的γ高能射线具有很强的穿透力,凌志文到死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幸好,事情总算告一段落,李彩凤接受了这个答案,我的健康也未受到影响。

 

其实,身为法医,死对我来说并不可怕。如同美国作家恰克?帕拉尼克说的一句话:We all die, the goal isn’t to live forever,the goal is to create something that will(中文意思:人终有一死,活着并不是为了不朽,而是为了创造不朽)。

 

在此案的末尾,我可以告诉大家,饮茶能有效阻止放射性物质侵入骨髓,茶叶中的儿茶素类和脂多糖物质可缓解轻度辐射危害,使钴60迅速排出体外,对造血功能有显著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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