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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035期:替死者说话的人,恐怖的法医案件纪实(中)

2017-09-29 匠姐 诡匠
诡匠这世间有千虫百蛊,哪一样有人心歹毒....关注

法医案件纪实

微信公众号:诡匠(guijiang96)


文字 | 法医朱明川

来源 | 天涯


第010号案:天空中的罪恶


2002年5月7日21时40分,北方航空公司CJ6136航班由北京飞往大连,途中坠落在离大连不远的海面上。当时,客机上总共有112人,其中乘客103人,机组成员9人。很不幸,在这场空难中,客机上的人全部遇难。这场空难被媒体称之为“五七空难”。

 

“五七空难”发生时,我在北京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开会,会议持续一个礼拜,接着还要去沈阳的中国刑警学院办事。空难发生次日,国务院就成立了处理小组,前往失事地点。我记得,当时在大连海面上的打捞工作持续了一个多月,打捞起的尸体有86具,尸块129块,经过DNA检验识别,最终确认了104名机上人员。

 

打捞工作展开时,国务院办公厅应急救援工作小组的一个领导知道北京有一场法医会议,于是来借了几个法医,我是其中一个。借法医做什么?自然是鉴定死者身份了。飞机失事后,机上人员的躯干可能会分离、面目遭损坏,再加上飞机连同机上人员一起沉入大海,这又给鉴定死者身份增加了难度,法医没有三头六臂,很难及时完成所有的工作。

 

在北京开会的法医水平都不错,为什么会选中我呢?

 

事实上,那并不是我第一次处理空难事故,在广西曾发生过数次空难,属1982年和1992年的空难最惨烈。在那两次空难中,飞机都是从广州飞往桂林,在阳朔境内失事的,机上人员均全部遇难。1992年那次空难,飞机残骸大部分都不见了,连黑匣子也被撞开了,没有一具尸体是完整的,山地上洒满了肉块,极其骇人。

 

在1992年阳朔空难事故中,我负责鉴定死者身份,将尸块拼凑,交付给家属。国务院办公厅应急救援工作小组的那位领导曾见过我,对我有印象,因此“五七空难”就将我“借”去了。

 

言归正传。在去大连的途中,同行问我:“朱明川,我跟人打听过了,大连中山分局的刑警是我朋友的朋友,他们说我们的工作不只是鉴定死者身份,这案子悬着呢!”

 

“有多悬?不是鉴定死者身份吗?”我疑问。

 

“他们不敢乱讲,等我们去了,事情自然明了。”朋友悄悄道。

 

然而,事情没有明了,反而变得谜雾重重。我们一行人跟随领导到了大连,得知尸体陆续从海里打捞上来了,可是大部分尸体却有一个相同的古怪之处。

 

要知道,飞机失事过程中,人体所受的损伤主要包括机械性损伤、烧伤、气压损伤以及低温损伤四个方面,前两者较为常见。

 

机械损伤就是飞机失事时碰撞所致,多由外力引起,此情况会发生人体分离;烧伤就是飞机失事时,摩擦爆炸和燃料起火的结果;气压损伤及低温损伤是机舱内的环境改变,人体受缺氧、减压、低温而损伤。不过机内环境发生剧变的话,飞机不太可能在原有高度飞行,故后两种情况很难构成死亡的单独原因。

 

在“五七空难”的遇难者尸体被打捞起来后,我们即刻做了尸检,发现绝大数遇难者除去空难多见的机械性损伤外,超过三分之一的尸体上有Ⅱ度烧伤或更严重的烧伤。既然空难的损伤也包括烧伤,为什么这个情况会引起我们的注意呢?

 

没错。几乎所有的飞机失事都伴有不同程度的燃烧与爆炸,而飞机内壁的一些材料还会产生大量的氮氧化物甚至氰化物,这会导致人体吸入性窒息或中毒死亡。问题是,“五七空难”并非坠毁在陆地,而是在大连海域。飞机坠入海中,火肯定是烧不起来,即使烧起来了,也该灭掉了,遇难者不会出现这么大范围、严重的烧伤。

 

那么,空难中发生了什么事?缘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这种情况并不复杂,也许大家看出来了。如果不是飞机坠毁后发生的燃烧,那么就是在坠落前就开始出现燃烧的情况了。这一点被法医先提出来后,大家都很震惊,也知道飞机的安保工作是重中之重,起火的后果不堪设想。正是如此,飞机上要起火才会特别困难,因为飞机上的所有材料都是耐火阻燃的,即使是机械或电子设备意外起火,也不可能燃烧起来。

 

在大连中山公安分局的主持下,法医们有序地进行了尸检工作,谜雾却更大了。

 

我对37具尸体做了心血化验,结果除了4具外,其他33具尸体的HbCO含量达20%以上,其中有20具已经超过了40%。在前面的一个案子我说过,HbCO就是一氧化碳血红蛋白,若人体的血一氧化碳红蛋白超过60%,那人就会死亡,即一氧化碳中毒。

 

由此可见,机上人员在飞机坠落大海前,他们已经出现了一氧化碳的中毒迹象。后来,我们鉴定了遇难者的身份,又发现3名驾驶人员虽然没有明显烧伤情况,但心血中的HbCO含量已经超过了41%。这说明飞机起火点不在前面的驾驶室内,遇难者会中毒,是因为机舱内燃烧不全,产生了大量的一氧化碳。

 

那么,为什么飞机上会起火呢? 

 

在我们做尸检时,技术人员已经着手调查,用相同的失事飞机材料进行燃烧,但与打捞上来的机骸完全不一样。这时候,大家可能忍不住要问,黑匣子呢?众所周知,黑匣子由飞行记录器和座舱交谈记录器两部分组成,通常是了解空难发生原因的唯一线索。黑匣子打捞上来后,经过分析,机组在飞机失火后的紧急处置程序也没有问题。

 

飞机失火,自身有4种火源,分别是电路起火、油路起火、发动机失火、烤箱失火。可电路起火不会这么迅速燃烧;油路起火也不可能,因为那架飞机的油路在地板以下,飞机地板没有损伤;发动机失火就更不可能了,因为发动机在机舱外,而火是在客舱里烧的;烤箱起火亦无可能性,那是给机上乘客准备食物用的,打捞上来后没有发现着火迹象。

 

当刑侦人员奔走调查时,我们这群法医在对严重烧伤的尸体做了复检,没想到竟有了一个大突破。

 

在遇难者中,有一个人位叫张丕林,座位在机舱后部,其右臀部、右大腿后侧和下腹部外,尸体体表其余部分均有不同程度的烧伤。这些特征显示,张丕林位于火源中,而且一直保持坐姿不变。另外,在复检中,我们发现张丕林的足背右侧有点状的烧灼损伤,这是有助燃剂爆炸飞溅的迹象。

 

经过我们对张丕林气管和残骸等理化检验,发现有汽油及汽油燃烧后的成份。在这里,我要补充一点,即飞机用的是航空燃油,与普通汽油成份是不一样的。若是正常情况,汽油绝不会出现在张丕林身上。从这些证据推断,张丕林用汽油在自己的座位纵火,导致了“五七空难”的发生。

 

起火后,后舱乘务员去救火,而高温和烟雾熏呛等关系,乘客纷纷离座逃向前舱。这样一来,飞机的重量匹配失去了平衡,进而向下坠落,在撞击海面时解体,机上人员全部遇难。

 

事情到这里就算是结束了。

 

然而,我要在说几句,讲一讲此案中除了法医以外的侦破工作,以免大家会疑惑,也是对其他人员的尊敬。

 

如今,大家都知道,机场安检时是不能带液体上飞机的。可在2002年,那时的安检技术不能辨别旅客行李中的液体,这是一个重大安全隐患,有关部门担心公布后会被人利用这个漏洞,制造恐怖事件,因此这细节就没有公布。“五七空难”发生后的次年,民航总局于2003年2月5日下发了加强对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乘机的具体规定,于是才有了今天的情况。

 

还有,此案中每一个环节都很重要,比如汽油。严格地说,法医在张丕林的尸体上发现汽油及汽油燃烧后的成份,这不是决定性的证据,也可以勉强解释为凶手将汽油泼向他。正如法医学之父宋慈写的《洗冤录集》有云:“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为此,大连中山分局的民警就想,怎么才能确定汽油是谁带的呢?

 

值得一提的是,每个乘客携带的物品都要通过安检,安检是有录像的。后来,刑侦人员调出了当时的录像,将行李逐一分析,经过排除后,只剩一些带有瓶子的箱包。可惜,安检X光拍摄的录像无法确认瓶中液体成份,这即是说无法确认谁携带了汽油。

 

接着,大家做了一个实验,就是把汽油装进瓶子通过安检,根据拍摄画面来分析比对,最后确认一个箱子中有汽油。那箱子有一串钥匙,非常显眼,找到钥匙就可以找到凶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打捞人员认真搜寻,找到了海里的那串钥匙,并拿着钥匙打开了张丕林的家门。

 

那张丕林为什么要在空中纵火呢?

 

根据查证,张丕林曾买过7份保险,可他生前出过车祸,妻子又曾做过保险,他家人认为他保险意识较强,并非诈保。继续调查下去,张丕林也没有患绝症,或身体不好。可是,在空难发生前,张丕林忽然从大连来到北京,事先没有任何征兆。

 

5月7日的这个下午,张丕林在北京只停留了几个小时,随即买机票返回大连。他去北京究竟目的何在,他在北京究竟做了什么,这成了一个谜,永远地消逝在天空上与海洋中。可是,遇难者的家属们心中的痛永远不会消逝,法医们只能尽全力还以遇难者身份,让他们安息。

 

一个月后,我离开大连,在北京待了两天,然后飞回广西。在天空上看着红色的云彩,我不禁想起美国剧作家Tennessee Williams 的一句话——We all live in a house on fire. No fire department to call, no way out(我们活在火宅之中,找不到消防队,亦没有出路可逃)。 



第011号案:睡美人


记得,那是1995年3月,一个女子从邻县嫁过来,结果第二天就死了。女子的娘家认为此案有蹊跷,抢了尸后,又跑到马山县公安局报案,说是男方家人把他们的女儿害死了。可是,男方的家人却坚称,女子并没有遭受到任何肢体方面的伤害,也没有谁给她下毒,她自己睡了一觉就死了。

 

根据我对案情的了解,得知死者名叫许美人,与男方王仁华相恋五年,婚期几经推迟,终于在95年3月定下。谁知道,许美人新婚之夜竟成了“睡美人”,并且是一个永远不会醒来的“睡美人”。王仁华醒来后,发现新娘身体僵硬了,立刻通知了父母,他们决定当天埋尸。可许美人的娘家得知消息,立刻赶至王家,抢了尸体,怀疑王家谋杀了女儿,还想毁尸灭迹。

 

这种案子并不少见,奇怪的是,等我做了初步检验,却被难住了。

 

95年的时候,我做法医已有九年的光景,不敢说是业内权威,可也算见多识广了。一般,案子是凶案的话,我都会先看死者的外伤。比如,死者身上的机械性损伤、造作伤、火器伤、坠落伤等等。许美人的身上除了正常的尸斑,单从尸表上看,并无明显的异样。死者家属也看出来了,他们就反复地要求我,给死者做毒物检验。

 

如果案子涉及毒物,那么就要解决:第一,确定是否发生了中毒,第二,确定何种毒物引起了中毒;第三,确定进入死者体内的毒物量,并判断是否足以引起中毒或死亡;第四,分析毒物进入机体的时间、途径和形式;第五,推断中毒或中毒死亡方式,是自杀、他杀、意外灾害抑或其他类型中毒。

 

可奇怪的是,新郎王仁华始终称这是诅咒,他们家闹鬼了。原来,王家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和二儿子在几年前就结过婚了,可是妻子都忽然睡一觉就死了。如今,王仁华的家人想办婚宴冲喜,怎料红事变成白事,街坊谣传王家被鬼缠上了,哪个女人敢嫁进去,就是嫌命太长。

 

诅咒与闹鬼,法医都不会采信这种言论,我当时也一样,可连续三个女子都死在王家,若是巧合,这也太诡异了。

 

按常规,我在许美人的尸检中做了各种毒物化验,包括砒霜、敌鼠强、甲胺磷、氰化物、安眠药、铅和汞等重金属,可她体内没有发现上述任何一种毒物的残留。同时,我也排除了许美人因外界暴力死亡的可能。在中毒致死案件中,女性尸体要特别注意阴道内有无毒物,曾经有罪犯通过此手段投毒,法医在死者胃部并没有检查到毒物的存在。而这一点,我也排除了,许美人百分百没有中毒的情况。

 

事实上,一个人做法医久了,双眼就毒了。在我没有做毒物化验时,早就肯定许美人不是中毒死亡了,因为她的尸表是正常的。

 

对于这个结论,死者家属自然不信,还提出要回邻县做尸检。可是,许美人的户口已经迁到了马山县,无论是按案发地点,还是户籍归属地,这案子都在马山县的管辖范围内。再说了,邻县并没有法医,一直由县人民医院的医生兼差,有时我还过去帮忙。

 

为了谨慎起见,我也没有停下来,仍要倾听死者的话语,确定有无冤情。可这时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王家迎娶过的两名新娘虽然死了,但她们娘家的人一听许美人的案子立案调查了,于是一起赶至马山县,要为自己的女儿讨回公道。所幸,广西大部分边远地区多施行土葬,因此那两名新娘的尸体虽然下葬了,但仍能开棺验尸。

 

经过了死者家属的同意,我们掘出了两名新娘的遗骸,运回马山县做进一步尸检。由于前两名新娘死亡,还没有谣言兴起,所以没人报过案,也没有留下任何资料。可经过我做了毒物化验后,仍是没有一点线索,这三名新娘均非中毒死亡。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便想到柯南道尔的一句名言:Singularity is almost invariably a clue. the more featureless and commonplace a crime is, the more difficult is it to bring it home.(奇特的案子能提供线索,而越普通的罪案,越不具特点,它就越难查明。)

 

是的,在这三起“睡美人”的案子中,一切都显得很普通,唯一不寻常的是新娘都死了。

 

当然,老人常有在睡眠中过世的情况,但新娘才20多岁,正值大好年华,不可能在睡梦中寿终正寝。若不是中毒,又不是外界暴力致死等原因,那就是死者得了绝症。可新娘很健康,一个个都生龙活虎,经常下地干活,没听说她们喊头疼或心脏疼。而且,许美人曾在省城一家大医院做过心电图和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波检查,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死者家属交上来的报告单我也看过了。

 

既然大部分疑点都排除了,那么三名新娘变成永远的“睡美人”,这真是诅咒吗?

案情绕来绕去,死者家属和新郎一家人一直把焦点集中在中毒与诅咒上,可身为法医,我们知道要侦破案件,安抚民众,还是得回到尸体本身上。

 

从尸检上看,许美人仅有轻度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血管腔狭窄小于25%,伴有肺水肿、轻度心脏肥大、心室扩张,以及心肌纤维断裂、心肌间质淤血及心外膜点状出血,但这些非特异性变化不足以致人于死地。

 

经过慎重分析,我最后在尸检报告结论栏上写下了“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几个字。在那个年代,这种情况很少见,因此也不被死者家属接受。

 

1977年,“青壮年猝死综合征”由日本人渡边富雄提出,这是一种好发于平素身体健康的青壮年人的疾病,死者年龄多在18~45岁,以体力劳动者最多见,多在夜间睡眠中突然死亡,故又称为‘“眠猝死综合征”,而目前常规尸体解剖检验不能发现致死性病理改变或其他死因。到现在,我们对其死因、病理变化及发生猝死的机制仍不十分清楚。

 

如果真要追究,那就是新娘在王家下地干活太频繁,导致劳累过度而一睡不醒。许美人虽然刚嫁到王家,但已在王家住过一段时间,每天都要下地做农活,比一般农民还要辛苦。

 

结案后,风波仍未平息,死者家属一直怀疑身为法医的我被王仁华一家收买。直到广西的人口大批涌入广东务工,从那里目睹了珠江三角洲一带常发生外来民工突然在晚上睡眠中死亡的事件,当年的真相才慢慢被许美人等死者家属接受。

 

据统计,类似“睡美人”的事件,深圳宝安每年80人,东莞每年100人,顺德和中山每年60人左右。因为民工居住地鱼龙混杂,故当地派出所多以疑为暴力、中毒死亡等请法医到现场勘察。有一年,我也去深圳拜访同行,他就处理过多起“睡美人”的事件,而这些检验结果最难被死者家属接受。

 

生命只有一次。希望看过“睡美人”案件的朋友们,尽量避免过度操劳,关爱自己,就是关爱家人。诸如沈从文的一句话:人生实在是一本书,内容复杂,分量沉重,值得翻到个人所能翻到的最后一页,而且必须慢慢的翻。



第012号案:骨龄


在2009年2月22日,一个初中女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公安分局报案。那时,我调任到南宁市已足两年,每当看到女生跟家长来报案,心中就猜中了他们要说的内容。

 

根据女生的陈述,她叫吴飞燕,就读于南宁的某所民办初中。前一天晚上是星期六,学校不用上自习课,吴飞燕独自离校,想要去南宁朝阳路的百货大楼买衣服。谁知道,吴飞燕刚离校不久,她就被一个社会青年拖到僻静的地方,对她实施了强暴。吴飞燕羞耻难当,并把这事告之了父母,在父母商讨过后,他们才决定来报案。

 

强奸的物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医学物证,包括精液、血痕、毛发、唾液斑、阴道分泌物、阴道脱落细胞、性病传染的证据等;另一种是其他物证,包括纤维物及现场环境物证等。

 

强奸案的法医学物证不同于其他案件,因为如果被害人清洗过身体,或者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才来报案,那么那些物证可能就已经无法采取了。比如,罪犯的精液只要过了一段时间,它就会被排出或者自溶,届时精液或精斑就无法采取了。

 

可在吴飞燕的案件中,犯罪份子戴了安全套,这让吴飞燕的父母感到彷徨,正是这一点叫他们思索了一整夜,就怕报了案,却没抓到罪犯,白白让女儿的名节毁于一旦。事实上,他们受电视剧及社会新闻报道影响太深了,即使罪犯戴了安全套,法医还是有其他办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过强暴行为。

 

比如,在犯罪嫌疑人实施强暴行为时,他隐私部位的毛发因为摩擦等关系,会有脱落的现象发生,戴不戴安全套,这都无法避免。毛发是罪犯留在被害人隐私部位的证据之一,也是最容易被罪犯忽略的证据。在侦破此类案件中,法医还有各种手段,这里暂且不提,我们先回到本案。

 

由于我是男性,当时就由一位女法医来给吴飞燕做检查,这一检查,她就骇然了。也许吴飞燕担心这事不光彩,只跟父母提起被人强暴的事,却没提到自己身体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多亏女法医发现及时,否则再拖延一会儿,很可能被害人就有生命危险了。

 

在强奸案中,生还的被害人除了精神不稳定外,倘若生殖器官尚未发育成熟,被暴力强奸后很容易发生阴部撕裂。严重者可导致肛门括约肌断裂,引起大便失禁,或因创口感染长期不愈而致阴道直肠瘘,有的甚至可以发生大出血或在感染后死亡。吴飞燕的情况就是这样,她的伤势特别严重,在紧急采取法医学物证后,我们就联系了急救车,把人送去南宁市第一医院抢救。

 

之后,我们根据物证,及吴飞燕对犯罪嫌疑人的描述,刑侦队顺利地将其抓捕归案。犯罪嫌疑人自称李春,是社会上的无业人员,可他不承认强奸过吴飞燕。在我的法医生涯中,几乎没有凶手会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正如美国记者多萝茜·迪克斯说的一句话:Confession is always weakness, the grave soul keeps its own secrets.(中文意思:人总是很难坦白,他沉重的灵魂已把秘密藏在心底了。)

 

后来,我们拿出了证据,李春见赖不掉了,他才承认案子是他犯的。可是,案情在这里却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逆转。我本以为,案子到这里就算结了,毕竟犯罪嫌疑人都认罪了,哪想到李春竟一口咬定,自己自己未满18岁,只有15岁,还不是成年人。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我看李春那样,没有20岁,也有18岁了,他保养得那么差,装嫩实在说不过去。

 

一般来说,遇到这种情况,只要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年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户口本和身份证就能准确证明真实年龄,民警也想到了这招,可查来查去,狡猾的李春却始终称自己是个没有“身份”的人,并一口咬定只有15岁。刑侦队继续查下去后,这才发现李春在柳州的老家真是黑户,没有户口也没身份证,连个出生证都没有。若只从户籍下手,我们不可能查到真相。

 

这时候,吴飞燕的父母就来求我们,不能让李春逃脱法律的制裁,他们的女儿现在正躺在医院呢!望着被害人父母的样子,我跟他们一样难过,谁都不希望自己的女儿不能得到正义伸张。李春混迹于社会,以为熟知法律就能玩弄法律,但还是棋差一招,就像英国作家达雷尔说的一句话,Guilt always hurries towards its complement , punishment; only there does its satisfaction lie.(中文意思: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出发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以往,法医总要“听尸”,尸体总有许多遗言要说,它们能提供许多线索,帮助刑侦人员找到罪犯。可在这一次的案子中,没有尸体,吴飞燕身上的法医学证据也采取完毕。再说了,李春的年龄大小问题,与吴飞燕没关系,从她那边已经没办法再获得有用的信息了。

 

那怎么办呢?只好让李春逃脱法律的制裁了吗?答案当然是不。为了正确处理案件,我就想到了做骨龄鉴定,这会让李春辩无可辩。

 

何谓骨龄鉴定?简单地说,人的生长发育可用两个“年龄”来表示,即生活年龄(日历年龄)和生物年龄(骨龄)。骨龄是骨骼年龄的简称,它借助于骨骼在X光摄像中的特定图像来确定。做骨龄鉴定时,通常要拍摄人左手手腕部的X光片,然后法医通过X光片观察左手掌指骨、腕骨及桡尺骨下端的骨化中心的发育程度,来确定骨龄。

 

在我拍取了在我拍取了李春手部的X线片后,立即开始着手骨龄鉴定,就怕吴飞燕没挺过来,无法见到凶手得到应有惩罚的那一刻。

 

综合11张影象资料,经过检测后,我发现李春的双侧锁骨胸骨端骨化中心已出现,骨骺尚未愈合;双侧肩胛骨肩峰端骨骺已愈合;四肢各大关节骨骺均已愈合;双手、双足骨骺已愈合等。根据综合的分析推断,我认定李春摄片时的骨龄在19周岁以上,未满22周岁。

 

终于,李春的真实年龄大白于天下,他无法再装下去,只好在法医得出的证据面前伏首认罪。

 

在最后,我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身体提前发育或生病,骨龄鉴定也会产生误差,但在正常情况下,这个误差能控制在1年以内,而且年龄越小,误差越小,青少年的骨龄误差不会超过半岁。而在刑事案件中,6个月到1年的误差也在1-2年的允许误差范围之内,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有规定。



第013号案:红裙子


小军的死在马山县曾引起过很大的轰动。

 

倒不是因为小军是名流权贵,或是英雄人物,他只是一个十岁的孩童,父母都是供销社的普通职工,跟平民百姓没什么区别。然而,就在小军过完十岁生日的第二天,父母傍晚下班回家,竟发现小军身穿一件红色裙子,在家里上吊自杀了。

 

为什么小军要自杀?还要打扮成那副模样?小军是个男孩子,就算真的想自杀,也没必要穿女孩子的衣服。这其中有什么隐情吗?

 

那年,我记得是1994年4月,清明节刚过不久,一户姓李的家族在扫墓的途中发生车祸,全家人都遇难了。小军一家当时租了一辆三轮车,也去扫墓,回家的途中他们撞上了一辆车,那辆车上载的人就是李家。

 

事发后,满成风雨,在落后的马山县里,鬼故事传得很凶。有人说,李姓一家有个小女儿,她出事时穿的就是红裙子,一定是她来报仇索命了。诚然,我是一个法医,关于鬼神之说,全不尽信,否则也不会当法医了。

 

小军的父母坚持认为,儿子不会自杀,因为他过生日那天还是很开心的,尽管扫墓那天发生了意外,但是是李家人冲出了另一条车道,撞上了他们,那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不在他们身上。我是法医,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并不在我的职责之内,何况当时交警部门也得出了调查结果,证明小军父母说的是事实。

 

不是鬼,那就是人在作怪,目的是为了分散大家的注意力,把办案人员引往错误的侦察方向。在我的法医生涯中,几乎每起案件都有人会这么胡言乱语,巴不得天下大乱。

 

话说回来,纵然我见过许多具可怕的尸体了,可第一眼见到小军的尸体时居然也毛骨悚然。小军面部呈猪肝色,舌头吐出,双手被人反绑了起来,除了一身女性泳衣,他还穿了一条红裙子,脖子上还悬套着一条黑色领带。尸体送来的解剖间的那天,我还注意到小军的两只小腿都有抓痕,好多条抓痕都有血迹。据小军父母交代,他们把人放下来时,没有抓伤过孩子,尸体上的伤是怎么来的,他们也不知道。

 

鉴定死因,这是尸检工作的重中之中,小军的死亡到底是被伪造的,还是真的是缢死?

 

事实上,由于民众对缢死有许多误解,一般用缢死来伪造自杀现场的案子,很容易侦破。可94的红裙子一案,却是谜雾重重,一切都不能用常理来推断。

 

缢死就是俗称的上吊,缢索多为日常所见的物品,如绳索、布条、皮带等,这些属于软缢索;而铁丝、铁链、电线等就属于硬缢索。在小军的案件中,缢索是一根黑色的皮带,经过死者家属确认,系小军父亲曾穿戴的物品,小军脖子上悬套的黑领带亦是如此。可是,小军父母却不认得那身女童泳衣还有红裙子是谁的,他们没有女儿,也没人送给他们这种衣物,谁都不知道小军从哪里弄来的。

 

很多人看到了运尸的经过,他们一看小军的舌头外伸,纷纷肯定是缢死。确实,小军的舌头已经伸了出来,但这在缢死案件中并不常见,中国古代法医的检查把这列为缢死的特征之一,很多推理小说也是如此,实际上并不严谨。

 

在现代法医检验实践中,缢死者的舌头大多数位于齿后或齿间,舌头鲜有外伸。舌头之所以会吐出来,这跟缢索压迫的部位有关。若缢索压迫在喉结上方,舌根被压向咽后壁,舌尖受牵引而后移,所以舌尖便不能伸出唇外;若缢索压在喉结下方向上牵引,把舌根提向前上方,则使舌尖向前伸出齿外。尸僵出现后,在齿间的舌尖被咬紧,此时再解除缢索压迫,把尸体平放,舌尖亦不能缩回。此外,头部向前倾斜的程度也影响舌尖是否伸出齿外。如头部下垂者,因肌肉弛缓舌尖常掉出齿外一厘米左右。

 

小军缢死时,黑色的皮带压在喉结下方,因而舌头外伸,经过尸检鉴定,小军是因为呼吸道闭塞致死,属于侧位缢型,俗称窒息。我仔细检查过,小军脖子上的缢痕并不是伪造的,也就是说他不是被人勒死后再挂上去的。在前面的一个案子我提到过,被人勒死和上吊自杀,伤痕其实是不能重叠的,所以有经验的法医能一眼瞧出端倪。

 

那么,小军是缢死的,这就结案了吗?当然不行。小军的父母认为,一定是有人逼迫孩子上吊自杀,因为孩子上吊的地方是客厅的吊扇下,地上又没有桌椅支撑,一个10岁大的孩子怎么能自己吊上去,何况双手还被反绑了。

 

不用别人说,我也觉得奇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朗朗乾坤,绝不可能是鬼怪犯案,凶手一定是人,可那个人是谁呢?

 

后来,我在小军穿的女童泳衣裆部找到了一块黄色的精斑,这是一个更为古怪的证据,也让人寒毛直竖。莫非,小军遇到了行为变态的罪犯,他生前被人猥亵过?问题是,刑侦人员在小军家勘察过了,没有强行入室的迹象,小军那天放假在家,他会给不认识的人开门吗?大家思来想去,认为熟人作案的几率比较大,但想归想,找到证据才是重点。

 

我看着小军的尸体,心里推测,越是古怪的案件,应该越容易找到证据。若是熟人作案,他会胆子那么大,选在别人家里将死者杀害吗?难道不怕死者尖叫,他被人捉住?可若小军是自杀的,他的确没办法爬那么高,又双手反绑地上吊自杀。

红裙子!

 

在我从尸体上找不到答案后,尸体穿的红裙子又一次引起了我的注意,它一定是关键,否则不会穿着小军身上。可惜,94年还没有普及DNA技术,衣服上也采集不到可用的指纹,我们就只能拿着红裙子到处问询,试图确定红裙子的来源。

 

原本,我们都这么做没有抱太大的希望,毕竟红裙子不算太特别,很多小女孩都有。可后来在供销社的居民区里,我们得知一家人晒的衣服一年前曾被人偷过,被偷的衣服就是那件红裙子。由于那家人没有亲眼目睹死者被抬出来的那一幕,而且衣服被偷了一年,他们没想到小军穿的那身衣服正是他们家女儿曾穿过的,所以也没人想过要报案。

 

可是问题又来了,红裙子是小军偷的吗?他偷裙子做什么?

 

民警经过走访调查,终于得知供销社居民区有个10岁的小男孩有偷盗的恶习,以前偷女生衣服被人逮到过几次。起先,小男孩不承认,他父母也认为我们在找替罪羔羊。可我注意到,小男孩的脖子上隐约有缢痕,那位置和小军的差不多。当我指出这一点,小男孩父母就大吃一惊,这时他们不顾民警的劝阻,厉声问小男孩缢痕的来源。

 

我们没有人想过,小男孩与小军的缢死案有关,只以为红裙子是他偷的,想问他红裙子后来给谁了。没想到,小男孩竟抖出了一个惊人的秘密,红裙子一案有因此破解。

 

原来,小男孩的家人喜欢看成人影片,有时小男孩也会看到,但他的父母全然不觉。时间一长,小男孩就心理扭曲了,而小军常来小男孩家玩耍,偶尔也会瞧见一些成人刊物。渐渐地,小军和小男孩就发展出性变态行为,先是手淫,之后就追求性窒息的快感。

 

所谓性窒息,那是一种性变态行为,性变态者在自已变态的性心理支配下,采取压迫颈部等方式,造成大脑暂时缺氧,并在这种缺氧的朦胧意境中进行手淫,以获取性欲的最大满足,国外法医学界称之为“青少年自淫性縊死。”

 

人的大脑在轻度缺氧情况下容易产生幻觉,性窒息者在这种状态下使自己达到性高潮,而縊颈的目的是在于造成人脑缺氧的环境,并非存在自杀的念头,但往往会因颈项部受压过度过久,致脑组织严重缺氧,引起意识障碍,或因措施失当失去控制能力导致窒息死亡,现在国内外法医学界公认为是一种意外死亡。

 

小军在意外死亡后,小男孩慌张地想把人救下来,于是在下面抓了几下, 所以小军小腿有抓伤的血痕。遗憾的是,小男孩没能成功地救下小军,因为害怕,他在撤走桌椅后就关上门离开了小军家。?

 

这个真相很难让人接受,可这种现象却并不少见,甚至隐藏在众人眼皮底子下。像这种性窒息致死案件,通常见于青少年男性,他们会选择隐蔽之处,也由于其穿着特殊或行为变态,他们多会秘密进行,除非发生意外死亡,否则他人不易发现。

 

英国作家赛缪尔?约翰森说过:Almost all absurdity of conduct arises from the imitation of those whom we cannot resemble.(中文意思:几乎所有荒谬的行为均源自于模仿那些我们不可能相似的人。)成人书刊、成人影视、家庭环境都是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在成年以前,他们荒谬的行为都源自模仿,有的模仿是积极的方面,而有些模仿的危害却是无限大的。

 

在案件的末尾,我多说一句,性窒息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希望染甚至种恶习的青少年能悬崖勒马,健康成长才会能继续享受美好的人生。



第014号案:两个坠楼的男人


在第3个案子中,我提到过,法医学上有两大难,一是水中的尸体,二是高空坠亡。它们为什么难呢?

 

溺死案中没有第二现场(第一现场在岸上),河水一冲什么都没了,尸体位置不断变化,证据还会被水生物破坏。高空坠亡由于坠落损伤,往往也很难判断死者是自己跳下去,还是被人推下的。

 

1997年,在我柳州任法医的这一年里,屏山大道的一个居民小区中曾发生过一起坠亡案。这案子与同类案子相较,有一处很特别的地方,国内不会再有第二例。

 

那是一个夏夜,屏山大道当时有许多一些烤鱼地摊,人们趁夜出来纳凉,顺便喝啤酒、吃烤鱼。就在当晚9点多左右,一个女人尖叫起来,大家纷纷涌回居民区,一问之下才知道,小区有人跳楼了。令人诧异的是,跳楼的不是一个人,是两个人,而且是两个大老爷们儿。

 

通常情况下,跳楼轻生的人都会选在白天,选在夜里跳楼的案例比较少。大部分人之所以这么做,一是想得到关注,夜里也许站一宿儿都没人发现,二是白天的恐惧感比夜里少,比较好下决心。可是,屏山大道上的坠亡案竟选在夜间,这就算了,竟然还是两个男人一起跳楼,光听案情就觉得此案十分蹊跷了。

 

根据数据统计,一半以上的坠亡案都只有一个轻生者,鲜有两个人一起跳,即使有也是一男一女,两个男的同时跳的几率小之又小。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两个男人徇情了,他们的关系非比寻常。就在大家窃窃私语时,发现跳楼的人就大喊了一声,吓得围观的人群跟着一阵惊呼。

 

没想到,跳楼后有个男的没死,他竟抬起手呼救了。

 

事实上,一发现有人跳楼,小区门卫就打了电话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就这样,殡仪馆的人运走了死者,幸存者则由急救人员送去医院抢救。在柳州的时候,我任柳北分局解放刑侦大队任技术中队中队长,能碰的案子也多了起来,一听有这种蹊跷的坠亡,当即就赶往殡仪馆,想去了解情况。

 

夜里,我刚和其他同事赶去,远远就听到有人又哭又闹。在那种地方听到女人的哭闹声,普通人会觉得害怕,我们却适应了,有人声反而觉得踏实。经过了解,我们得知哭闹的女人叫刘美华,她丈夫叫夏国峰,他们结婚十年了,育有一子。刘美华怎么都不相信,夏国峰会抛下去她和儿子,夜里跑去跳楼自杀。

 

据刘美华介绍,另一名轻生者叫王智,此人与夏国峰是好朋友,两人合营了一家饭馆,关系不错。近来,饭馆开始亏损,但不至于负债累累,他们还是能撑下去的。刘美华就是想不通,夏国峰晚上回家还有说有笑,怎么就去跳楼了呢?不用我们问,刘美华就坚持给夏国峰做尸检,她要捉住凶手,为丈夫报仇。

 

然而,事情到这里却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王智脱离了生命危险,已经能开口说话了。在王智的陈述下,他承认自己与夏国峰都有轻生的念头,他们厌世到了极点后,俩人就约好那天晚上结束自己的生命。

 

除此之外,当晚案发时,还有一个目击者。那个目击者叫张海天,他当时就在对面楼,正要上楼梯时,回头一看就发现有两个人跳楼了。而对面楼顶上没有其他人,这两个人是自己走上去,又自己跳下来的。

 

面对这些铁证,刘美华有些崩溃了,可她仍坚信夏国峰不会抛下她,这当中一定另有隐情。

 

虽然案情看似明朗了,但我还是受刘美华所托,为夏国峰做了尸检。坠落损伤属于钝性损伤,这是因为坠落后人体通常与平面物体(如地面)相接触而形成。人体坠落与物体碰撞,按照牛顿第三定律,等于与人体相同重量的物体以自由落体的速度所产生的冲击力打击在人体上,同时坠落碰撞的过程十分短暂,因而往往人体在瞬间受巨大的暴力作用而形成严重的损伤。

 

根据尸检结果,夏国峰的着地部位是臀部,脊柱骨折,伤势其实在坠亡案中不算太严重。要知道,坠亡案常见坠落着地的部位是头部、足跟和臀部,头部着地的损伤最大,严重地全发生全颅崩裂,而臀部着地时,有衣物及脂肪和肌肉组织衬垫,对暴力有一定的缓冲作用。我检查过王智的伤,他也是臀部着地,因此虽然伤得不轻,但保住了性命。

 

那么,是夏国峰倒霉,两个人跳楼,他死了,另一个人却活下来了吗?现在幸存者证明他们是计划自杀的,而且又有目击证人了,我这么做是钻牛角尖吗?

 

在尸检中,我发现夏国峰的坠落损伤集中在臀部、背部,可他额头表皮剥落严重,挫裂创不规则,创口内还有碎屑。按理说,着地的部位都没有碎屑,非着地部位不会有这样的情况才对。再者,坠落损伤的特点是外轻内重,因为一般人体坠落所接触的多为平面物体,按照压强原理,单位面积所受的力只要未超过人体皮肤的弹性极限,皮肤全层的结构一般不会发生破坏,即只要在碰状位置无明显突出或带有棱边的物体,皮肤不易发生挫裂创。

 

在这里,我要另外指明一点,死者跳楼的楼下是一处草地,地面没有铺砖,而楼层外也空空当当,不存在坠落过程中发生另外的碰撞。既然如此,夏国峰额头的挫裂创从何而来, 神秘的砖屑又是怎么出现的呢?是不是夏国峰生前被人殴打过?

 

经过仔细研究,我终于发现此案有人撒了谎,而那个人撒谎时露出了马脚。

 

此案中,张海天是唯一的目击者,另一个女人发现有人跳楼时,她只看到两个男人摔在地上,没有看清楚楼顶的情况。可是,张海天的说法并不成立,他是绝对不可能看到有人跳楼的。

 

为了更好地解释案情,我就利用坠落时间分析的方法来论证目击证人在撒谎。根据物理学原理,在坠落高度小于200m时,坠落时间计算公式近似为:

t=2h/g

式中:

h 为坠落高度(m);

g 为重力加速度(9.8m/s^2)

该案件中坠落高度已知为7m左右,故坠落的全部时间约为1.2秒,根据张海天的描述,夜间9点左右,他在对面的楼梯背对爬楼,要在1.2秒(实际应更短,因张海天只能看到坠落过程中的某一段)内完成转身并看清人体,除非张海天事先知道有人要跳楼,否则几乎不可能看到跳楼。

 

谎言与犯罪行径常相伴出现,王尔德就讲过:Man is least himself when he talks in his own person. Give him a mask and he will tell you the truth..(中文意思:当人以自己身份说话的时候,便越不是自己。给他一个面具,他便会告诉你事实。)

 

那张海天为什么撒谎?

 

事实已摆在眼前,张海天只能如实交代,那晚夏国峰、王智在他家喝酒,因为做生意的事吵了起来。夏国峰后来生气地离席,王智追了出去,要与其争吵。夏国峰不希望让刘美华担心,于是就跟王智到楼顶去商量经营饭馆的事宜。谁知道,这正合王智的心意,一到楼顶,他就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打向夏国峰的额头。夏国峰喝了点酒,吹了点风,一被打中就昏迷不醒了。王智为了掩盖罪行,想要把人丢下楼,可人算不如天算,自己也跟着摔了下去。

 

至于张海天为什么撒谎,那是因为酒局设在他家中,他很怕承担责任,后来还帮王智把行凶的砖头给捡了回来。90年代,一些居民区的楼都很矮,楼顶常丢弃有施工时留下的砖块,可没人想到它会成为凶器。

 

最终,王智被绳之以法,一场奇特的坠亡案就此落下了帷幕。



第015号案:水泥中的无名尸


过去,恐怖片常有这样的情节,罪犯杀害了一个女子,将其封在水泥里,尸体多年后才被人发现。电影虽然是电影,但仍取材于民间,类似这样的案子其实并不少见,我在马山县当法医的那几个年头就遇到过水泥封住尸体的案子。

 

1991年夏天,马山县爆发了羔羊烂口病,即羔羊传染性口疮,病死的羊日益增多。马山县气候湿热,很多羊圈又不卫生,这病一来,根本就挡不住。消息传开后,没人敢吃羊肉了,马山县吃羊肉的人也不多。为了保障环境,县政府就组织饲养员把羊尸埋到县外十里处的一个废弃的砖瓦厂里。

 

可就在县政府的人员去勘察地形时,有人闻到了一股很臭的味道,当时羊尸还没运过来,那味道是从哪冒来的呢?经过查找,他们这才发现臭味都是从一个砖窑里窜出来的,那里浇筑了一块形状不规则的水泥块。等他们走近一瞧,吓得魂都飞了,水泥已经裂开了许多条小缝,数不清的白蛆正从里面挤出来,地上已经爬满了。

 

马山县在90年代还是一个小县城,如果有人失踪,当天就能传遍整个县城。我们接到县人民政府的报案,理解赶去现场,可那段时间没人到公安局请求寻人,这说明当地人没有谁失踪了。如果死者不是当地人,那么在法医鉴定技术落后的90年代,要确定死者身份会非常困难。

 

那时只有我一个法医,其他民警一闻到臭味,纷纷捂住鼻子,都不想继续走了。我也觉得臭,戴口罩跟没戴一点区别都没有,钻进砖窑里后,人就差点晕倒了。那里面不只地上爬满蛆虫,还有许多绿头苍蝇,水泥块的裂缝起先是挤出密密麻麻的蛆虫,后来就流出黄色的浓稠液体,不时地还会啪啪的声音。

 

如果是拍电影,这块水泥早被我们拉回又大又干净的解剖室了,可碍于条件限制,我们只能在现场操作。告诉你们,早在80年代,很多老法医的解剖都是在露天进行的,连太平间都没有。

 

在这里,我就要多说一句了,电影有太多的误导,水泥其实无法将尸体彻底地封住。为什么呢?因为水泥无受拉性能,一旦尸体腐败,产生气体,它会崩开水泥,除非加钢筋,增加韧性,这也是为什么建筑物会加钢筋的原因,否则房屋很容易开裂。

 

凶手杀了人,把尸体浇筑在水泥块里,并丢弃在砖窑中,以为没人会发现,可惜还是算差了一步。这个砖瓦厂是文革时期建的,80年代就换了厂址,加之没有正式通过公路,这里一般很少有人过来。可以说,那废弃的砖瓦厂就是理想的抛尸地,或者埋尸地,否则县政府也不会想到这里来埋羊尸。

 

之后,经过我们仔细开凿,水泥块才慢慢地被剥开,里面的尸体早就腐败了,比水里的巨人观还要恶心。尸体裹着黏液,看不清样貌,而且开凿时再小心也会破坏尸表,因此尸体的皮肤早就被撕得东一块,西一块了。尽管我把尸体再运回太平间后,将它洗净,但依然无法从死者外貌来辨别身份。

 

那么死者究竟是谁?为什么被人封在水泥里呢?

 

在90年代初,中国的DNA技术还没普及,小县城的法医更是无法接触这技术,更没有相应的数据库。要确定一具无名尸的身份,往往要靠民警走访调查,看谁家有人失踪了,或者外地来做生意的人不见了。

 

既然介绍了此案,那我肯定发现了死者的身份,过去没有DNA技术的法医,他们是怎么确定无名尸身份的呢?

 

法医的工作最主要的就是鉴定死因。我检查过水泥块里的尸体,首先判定死者是女性,这从身着的衣物就能辨别得出来。不过,尸体身上没有致命伤,体内亦没有骨折等现象,初看没有什么异常。可死者若是正常死亡,那还有必要把尸体藏起来吗,这里面肯定有未揭露的罪恶行径。

 

通常无名尸为女性,我们都要检查死者生前有没有被强暴过,或者是否怀孕了。这一检查,我才发现该名死者怀孕了,只是胎儿还没有完全成型。一尸两命,看得让人难过不已,我在感叹人生无常的同时,又做了一系列的鉴定,试图确定这对母子的死因。同时,民警也在排查马山县的人口,一圈找下来,除了外出务工的一些年轻人,没有一个本地人失踪的。

 

其他人没辙了,工作就压到了法医的身上,死者能不能瞑目,那就得看法医是不是用心了。

 

像这种案子,如果没有致命伤,那就要考虑死者是否中毒了。在提取检材后,我身为当时唯一的法医,做了许多检测。要知道,即使是21世纪,有些毒物检测都不可能立时得出结果,要在90年代一个个地检测出来,那需要花很长时间。不过,我知道马山县以前有个谬论误传,那就是服用斑蝥素可以堕胎,或者被狗后能够预防狂犬病。

 

斑蝥素提取自有毒的昆虫,它主要用于治疗风湿痛、恶疮等,也有人用来壮阳。民间曾发生过多起斑蝥素中毒事件,因有赤脚医生称其能堕胎,实则斑蝥素对孕妇是有害的,10-60mg的量就能使人致死。

 

我在尸检中发现,死者消化道、肾、尿道、膀胱等起庖了,特别肾的损伤很严重,死者生前极可能有尿血的情况发生。基于这些现象,我就开始检测死者有没有因斑蝥素而中毒,进而导致死亡,因为那都属于斑蝥素的中毒反应。

 

斑蝥素能升华,且对热稳定,这些条件使得它很适用气相色谱法检测,用气-质联用法就可确定鉴定。当结果出来以后,我的想法就被证明了,死者的死因确系斑蝥素中毒。那么确定死因,那就能确定死者身份吗?若是别的情况,或许很难,但在当时这就是一个案情的突破口。

 

斑蝥素来自昆虫,马山县有几家药材店,有一家就经营了昆虫中药材,卖过南方大斑蝥。民警询问了药材店老板,得知半个月前有人来买过斑蝥药材,具体是用来干嘛的,那人没说。老板依稀记得,买药的人是马山县吴家村的一个男青年,具体叫什么名字,他也不知道,只记得大致的长相。

 

费了一些周折,警方终于找到了买药人,可是药却不是给他媳妇打胎用的,他媳妇还活着。一查之下,这才发现那家人有个来偷生的女人,是他们家的亲戚。那女人生了三个女儿,为了生儿子,又怀了第四胎。不过,前段时间那女人的家乡有计生办的人找上门了,为了躲过检查,免除罚款,女人就请亲戚买了斑蝥,煮了药汤喝掉,想打掉刚怀不久的孩子。

 

谁知道,斑蝥素能堕胎是个误传,尤其对孕妇有致命的作用,可想而知,吃了药的女人当天就死了。在征得女方丈夫的同意下,他们就把尸体拖到靠近吴家村的砖瓦厂,将尸体浇筑在水泥块中,妄图毁尸灭迹。

 

这个案件很难说清楚责任在谁,有些悲剧是由时代造成的,而有些悲剧则因是欲望与谣言而发生的。正如加拿大女作家露西?蒙哥玛丽说过:For we pay a price for everything we get or take in this world, and, although ambitions are well worth having, they are not to be cheaply won.(中文意思:任何世间所取,必付出代价,我们渴望的东西值得拥有,却不易获得。)



第016号案:十把凶器


八、九十年代,广西打架斗殴很常见,有时打起来,还是一村人跟另一村人干架。今天哪家的女儿受了气,明天娘家人就用拖拉机载一车人来讨公道,有人死伤也就不罕见了。

 

95年,我刚结婚一个月,马山县覃家村就有人来报案,说是一位男性青年被人杀死了。死者名叫覃刚,因生活中的摩擦,他打了妻子。覃刚的妻子叫张敏,平日里也不是好惹的角色,她向来吃软不吃硬。一气之下,张敏就跑回娘家,从张家村用拖拉机载了18个人过来,把覃刚给打死了。

 

覃家村一看有人死了,哪里肯放张敏一伙人离开,他们扎破了拖拉机的轮胎,然后就派人掉县城公安局报案来了。这样的案子通常都有许多目击者,凶手不难确定,我也以为办这案子难度不会太大,至少法医的工作不会太多。可事情却出乎我的意料,实际上越是普通的案子,藏着的秘密就越大。

 

立案后,尸体就被送到了医院的太平间,接下来我就要鉴定死因了。不过,群殴的事非常混乱,犯案的人有38多个,大家在公安局吵翻天了,局面一度控制不住。我在医院的太平间那边,虽然还算安静,但却犯愁了,因为覃刚的身上有多处锐器损伤,至少有二十多处,这无疑给法医的工作增大了难度。

 

为什么会这么说呢?

 

因为群殴的场面都很混乱,谁对死者实施了伤害行为,这不是一两句话能说得清楚的。在古代,有这么一个案子,大致情节是许多人对死者每人刺了一刀,死者不久便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可是,那些人只刺一刀的话,每一刀都没有造成致命伤。表面上看,每个人都只是犯了人身伤害罪,顶多关押几年,要对他们处以极刑说不过去,可受害人确实死了,只关押几年的话,处罚又太轻了。

 

诸如这样的案情,在广西每年都有发生,要鉴定起来必须小心谨慎,法医得拿出服人的证据,否则很容易闹出群体事件。那么,把人杀死的张敏一群人会逃脱法律制裁吗?毕竟场面那么混乱,谁都不会承认捅了致命的一刀,顶多只能让他们坐几年牢,而且也不可能把所有人拿去枪毙或者判无期。

 

那时候,我已经不是唯一的法医了,马山县又来了一个新法医,名叫梁春邻,是个刚满25岁的女法医。女法医比较少,能有个伴,确实是不错的,我做尸检时不用自言自语了,偶尔有难题,也可以听听同行的看法。

 

其实,重大案件都不会让一个法医做尸检,那样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前碍于客观条件,一半以上的尸检都由我一个人完成的。所幸来了一个梁春邻,以后的工作我就轻松了许多,只不过案件比以前更多了。

 

按梁春邻的看法,她认为死者的锐器损伤虽多,但将这些损伤一一列出来,然后找出致命的那一刀就可以定案了。尽管我们不大可能查出哪一刀捅先,哪一刀砍后,但致命伤是谁弄的,那么最重的刑罚自然落他头上了。问题是,凶器有那么多把,把把都有血,那群人又死不承认,一下子法医的工作量就比往日大了好几倍。

 

我们做完了尸检查,再去处理凶器,当即就头大了。那群人斗殴时,有人用铲子,也有人用水果刀,甚至还有人用剪刀、锄头、铁耙等等。仔细一数,凶器有38把,其中铲子15把、锄头10把、水果刀8把、铁耙4把、剪刀1把。这么多把凶器,究竟哪一把造成了致命伤呢?这就是本案最重要的一个问题。

 

世界著名侦探小说家柯南道尔曾在《红发会》一案中写过这样一句话:When you have eliminated the impossible whatever remains, however improbable, must be the truth..(中文意思:当你排除了所有的不可能,无论剩下的是什么,即使是不可能也一定是真相。)

 

我和梁春邻先用了排除法,即用发光氨喷到那些凶器上,如果没有血液的发光反应,那就不可能是致命凶器。这个排除法效率高,只花了一小会儿,我们就排除了5把铲子、6把锄头、2把铁耙。也就是说,还剩下25把凶器有嫌疑,虽然这范围还是很大,但总算见到侦破这死亡之谜的希望了。

 

95年,马山县的法医仍没有条件使用DNA技术,我们就用验血型的方法,继续使用排除法。经过鉴定,死者的血型是A型,排除之后,最后就剩下了十把染了A型血的凶器了。那么,到底谁是凶手呢?

 

就在我们在努力工作时,那两个村子的人却在公安局里越吵越凶,有的人还受了伤,不可能一直拘留他们,于是有的人送医,有的人回家。为了防止凶手潜逃,领导给了我们很大的压力,必须尽快确定谁下了杀手,不然这种案子拖得越久,越说不清楚。为此,我和春邻就连夜做鉴定,试图找出那十把凶器谁是最“邪恶”的锐器。

 

在法医学上,锐器伤是指利用致伤物锐利的刃缘或锋利尖端作用于人体上形成的损伤,像铲子、水果刀、剪刀等都属于锐器。按照使用方式的不同,一般将锐器分为刺器、砍器、切器以及剪器等几种基本类型。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的锐器既能用于砍,又能用于切,甚至能用于刺,这就需要法医仔细鉴定了。

 

凶器限于十把之中后,那么就要拿它们去做鉴定,看哪把凶器能造成致命伤的形状。在这里,我得先告诉大家,覃刚身上23处锐器损伤,那些伤大多集中于肩部、腿部,其他部位还有些零散的损伤,而最致命的伤就在覃刚的颈部,那里有很长的一道创口,伤到了大血管和气管,最后因血液吸入性窒息而致死。

 

致命伤已经确定了,那么长长的一道创口,究竟是哪一把凶器造成的呢?虽然众犯都在否认是自己杀了人,以为集体都能脱罪,但天网恢恢,还是得有人出来承担罪责。在实验了十把凶器后,我们最终才鉴定出来,凶器竟是一把剪刀,而收上来的38凶器里只有一把剪刀。

 

案情到了尾声,我就多补充一点,覃刚颈部上的创就叫刺剪创,它是由剪刀的单刃或双刃插入人体再进行夹剪作用形成的损伤。当两刃分开倾斜刺入人体后再夹剪,两刃部最后合拢时,创口会呈“人”字型,如果两刃最后未合拢,创口则呈“八”字型。

 

可以说,每一把凶器对人造成的伤害都不一样,如今法医学上对各种锐器、钝器造成的损伤有了更多的认识,要想光靠否认来逃脱法律的惩罚,恐怕难上加难了。



第017号案:复活


人死了能复活吗?不论你问多少个法医,答案一定是否定的,生死是无法逆转的,神话在法医学上是不存在的。可凡事无绝对,每一个法医都或多或少有过几次神奇的经历,现在我就跟大家分享我的一次奇特的办案经历。

 

我记得,那是95年元月,中国政府首次利用外资,展开了“中国西南扶贫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马山县元月开始实施世行项目,预计2007年收回全款。那年初,马山县商机勃勃,眼看人们富裕的希望就要来了,但有一个叫潘柳艳的女人差一点就看不到那一天的到来了。

 

那天,天下着雨,马山县双连乡有人来报案,说是双连林场的一个护林员死了。双连乡地理位置偏僻,有很长一段路都是泥路,开车进去很容易陷住,何况还是雨天。可我一听就急了,这雨最容易破坏犯罪现场,运送尸体肯定少不了法医,一来可以保护尸体,二来了解犯罪现场的情况,等到做尸检时才把工作做得更好。

 

元月时,梁春邻还没来马山县公安局报道,那时我就跟另一位民警开车去双连乡。一般情况下,运送尸体不可能开警车,在马山县的那几年,如果是偏僻山乡有凶案发生,我们一般是租殡仪馆的灵车去拉尸体,法医还没有专门配备的运尸车。

 

阴天大雨,天寒地路,青山泥路,一片死静。在这种气氛中,法医也会觉得忐忑不安,其实法医不怕闹,就怕静。等我和民警开车进入林场后,天已经快黑了,因为中途车抛锚了一次,陪我来的民警修了很久才把车弄好。倒霉的是,等我们开进了双连林场,车又坏了,仿佛死者不想我们离开一样。

 

下了车,我才发现,林场深处有两座木屋,一座给女护林员住,另一座给两个男护林员住。死者名叫潘柳艳,是女护林员,中午时被人发现陈尸于木屋中,房内一片狼藉,一看就知道死者生前与凶手发生过搏斗。

 

发现死者的人是其中一个男护林员,此人名叫李才,曾与潘柳艳的丈夫有过争执,也打过架。还有一个男护林员叫冯大富,他听李才喊了一声,一看有人死了,急忙跑出林场,到乡里喊人去县城公安局报警。因为潘柳艳的老公在广东务工,消息没能及时传过去,所以林场里没有死者的家属在场,否则场面不会那么安静。

 

要知道,林场很少有外人涉足,既然有人死了,那么嫌疑最大的人就是李才和冯大富,凶手肯定就是他们中的一个。正如美国恐怖小说家史蒂芬金说过:Sometimes human places create inhuman monsters.(中文意思:没有人性的怪兽就隐藏在人群当中。)

 

这两个护林员也明白这层关系,他们俩一见我和另一为民警开车进来,第一句话就说凶手不是自己,谁都不知道潘柳艳是怎么死的。当然了,没有凶手会自己招供的,除非他脑子有问题,有什么话还是先“听”尸体怎么说吧。

 

一进屋,我就注意到死者下半身盖着一张毯子,冯大富解释,毯子是他盖上去的,因为潘柳艳下半身的裤子被人脱掉了,他怕场面不好看。不用多想,这案子恐怕和性侵害有关,但性侵害升级为杀人了。

 

经过初步检查,我确定死者生前被人性侵过,而且发生过搏斗,屋内的凌乱就是搏斗造成的。搏斗不可能是悄悄进行的,可李才和冯大富都否认听到异常的声音,因为他们一早就去巡山了,中午回爱吃饭才看见潘柳艳的屋子没关门。说来说去,这两个人肯定有一个人在撒谎,只是光凭眼睛为做尸检,还是得不出太多的有用的结论。

 

准备抬尸时,我注意到死者两手的指甲有碎屑,虽然不是很明显,但为了保存证据,我就用袋子套住她的双手,然后用绳子绑住袋口。等我做好了工作,叫民警一起抬尸体时,他却说车暂时修不好,可能今天晚上要在林场过夜了,要么就得派人去双连乡跟县城公安局汇报情况。

 

眼看天快黑了,一个人出行不安全,万一护林员里真有人是凶手,他们要灭口怎么办?想来想去,我还是选择和尸体待在木屋里,等民警把车修好了再回县城。然而,就在这一刻,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在准备抬尸体前,我将死者的两只手都用袋子套走了,后来我看车暂时修不好,于是就解开绳子,脱下袋子,想先看一眼死者指甲内的碎屑是什么样子的。哪知道,死者的指头竟变得青紫、肿胀了!

 

这有什么好惊讶的呢?这说明动脉血流存在,“死者”还有生命迹象!是死尸复活了吗?还是天黑后,死者诈尸了?事实上,我也说不清楚,当时我虽然戴着手套触摸了死者,但能感觉到脉搏已经停止了。不过话说回来,法医学上有假死现象,一般的临床检查方法查不出生命指征,从表面上看人好像已经死亡,但实际上人还活着。

 

假死是脑缺血、缺氧和高度抑制的结果,可见于扼颈、勒颈、缢颈、溺水等机械性窒息。法医如果要判断是否有假死现场存在,其中一个方法就是用线扎指头,如果指头发生青紫、肿胀,即表明还有生命迹象。除了这方法,还有另外几种,只不过有的要借助医学仪器,我那时在林场里头什么都没有,只能靠自己。

 

所幸,鉴别假死还有一种直接的方法,那就是做瞳孔变形试验。这实验要先压迫眼球,瞳孔随即变形,如果是假死,解除压力后瞳孔可恢复圆形,否则为真死。因为死后眼压降低,所以眼受压变形后不能复原,通常人死后数分钟即会出现此特征。

 

我想到了这方法,急忙为潘柳艳做了瞳孔变形试验,结果证明她真的没有死,只是存在假死现象。一确定这情况,我立即就给潘柳艳做人工呼吸与心肺复苏,一心希望她能活过来,不要让我们带一具尸体回去。值得高兴的是,潘柳艳被我救醒了,也多亏车抛锚了,否则这假死现象可能会骗过法医,活人会被架在解剖台。

 

受害人苏醒后,过了一会儿,我和民警就问谁是凶手,而这时李才和冯大富都慌了,不知道是因为“死尸”复活了,还是因为怕自己被指认为凶手。案情峰回路转,让我很是意外,本以为就要明朗了,潘柳艳却出现了扼颈后遗症。

 

说到这里,我就要介绍一下,假死被发现前,我在受害人的颈部发现了扼痕,当时就断定那是死因。在扼死案中,犯罪份子的四肢会有死者的抵抗伤,我也怀疑过潘柳艳抓伤了谁,指甲里的碎屑是证据。可马山县的元月还很冷,不论男女老少,大家都穿着厚厚的衣服,犯罪份子的四肢不大可能被抓伤,要伤也是伤到双手。

 

那么潘柳艳出现的扼颈后遗症是怎么一回事呢?可能大家看过电视剧,都会觉得失去记忆是一种狗血情节,但现实中确实存在。有扼颈后遗症的复苏者常有结膜出血和逆行性遗忘症、失音症、吞咽障碍等。如果大脑皮质缺氧时间过长,导致皮质坏死,,还可形成植物人状态。

 

潘柳艳醒来后,完全不记得谁是凶手,也无法讲话。我让民警加快修车的同时,安抚了潘柳艳,并又一次检查了她颈部的扼痕。看得出来,在犯罪份子行凶时,他可能性侵犯后怕受害人报警,于是企图将其扼死。可我看了那扼痕,虽能瞧出那是双手扼痕,但有一边手留下的扼痕居然只有四个手指。我原本以为看错了,拿起手电又照了照,结果还是一样。等我回头一望,李才和冯大富的十根指头都在,没有人缺一根指头。

 

真是奇怪,凶手是谁呢?

 

如果犯罪份子要实施犯罪行径,那么想把受害人扼死时,他必然会用尽全力,倘若故意抬起一根手指,很可能受害人就能成功反抗了,没人会在行凶时还抬起一根手指的。在这种情况下,验指纹也行不通,因为指纹留在人类的皮肤上,时间不会太长,恐怕早就消失了,何况受害人并没有真死。虽然条件限制的关系,让案子谜雾重重,但在我又给这具复活的“尸体”做了检查后,谜题就解开了。

 

在受害人左手上,有几根手指有很明显的压痕,她可能奋力抵抗时,掰开了犯罪份子的一根手指,因此那根手指才没有扼住受害人的颈部。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有一个人的手指肯定伤到了,要是伤到骨头,可能会有肿胀发红的症状。而我一开始就注意过李才与冯大富的双手了,有一个人的中指又红又粗,像发炎了一样,而那个人就是冯大富。

 

后来据冯大富交代,他只是一时冲动,对潘柳艳实施了性侵犯,可他怕对方报警,于是就下了毒手。就在潘柳艳被我救醒的那一刻,冯大富都快吓死了,他还以为人死透了,却没算到老天开了眼,让他的罪行曝光了。



第018号案:瞎子的眼球


在现实世界中,影视剧及小说对刑侦知识有着大量的错误描写,这些描写误导了一部分人,并因此衍生出许许多多的奇案,我遇到的案子就有不少这样的例子。

 

马山县以养山羊闻名,早在明末清初就有山羊出口,21世纪后还获得了“中国黑山羊之乡”的称号。记得,那是1996年的夏天,马山县的一只黑山羊在排便时,排出了骇人的东西。养羊场的工人刚好在清理羊圈,发现了那个东西,于是吓了一跳。这消息一传十,十传百,很快就传遍了整座县城。那么,黑山羊在排便时,排出了什么呢?值得整座县城为之一惊吗?案子还得从头说起。

 

过去,马山县有人办喜事,会请电影院的人来放电影,从高处放下幕布,那就是露天影院了。96年时,一家有钱人娶亲,在县郊的新房办完喜宴,请所有人看了一场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那时候,电影即使下线了,有些小县城仍能不断循环地播放,也没多少人管。可就在电影放完后的第二天,一件恐怖的事情发生了,空地上正躺着一个女人,而那女人的双眼竟被人剜走了。

 

马山县是个小县城,人不多,只要待的时间长了,很容易混个脸熟。那晚的喜宴,很多人都到场了,包括马山县公安局的大部分同事,惟独没请我。为什么呢?因为法医经常碰死尸,大家觉得不吉利,一般有喜事,谁都不会想请法医。当有人报案后,我同事就说,被害的女人也在喜宴上,他看见过,其他同事也都这么说。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大家都是嫌疑人或证人,既然如此,那么许多同事就不能参与办案了。

 

这里先说个题外话。在美国,法医出庭作证不仅是诉讼习惯,而且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法律常识认为,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可在中国,实际上到了很晚的时候才有第一例法医出庭作证的案子。同理,我的同事虽然是证人或嫌疑人,但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部分人还是参与了侦办案件的过程。

 

言归正传。

 

当接到报案后,我们迅速赶往现场,可后来赶去时,尸体竟然不见了,只剩下一摊血泊。这又不是拍鬼片,尸体肯定不能自己走掉,何况青天白日,哪有不分日夜闹鬼的。一问之下,我们才得知,那女人没死透,有人发现她还有气,于是将人送到县医院抢救去了。

 

这情况完全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但被害人没死,那她会指认凶手是谁吗?虽然被害人幸存下来了,但她处于危险期,还在抢救中,民警自然不能去问她了。而且被害人本身就是瞎子,即使能开口说话,她也看不见凶手,问了也百搭。可正是如此,案情才显得扑朔迷离,因为被害人是瞎子,剜走她的双眼有什么意义吗?若要杀人灭口,凶手已经下了毒手,何必多此一举呢?

 

在凶案现场,我们经过勘查,没有发现被害人的眼球,但附近的人家都养了中华田园犬,而且从不拴上,很可能被害人的眼球已经被它们吃掉了。在寻找眼球的同时,我们又为寻找第一犯罪现场而忙碌着,因为露天影院有拖拽的痕迹,很可能是凶手从别处抛尸至此。至于抛尸为什么不选择隐蔽的地方,这又是一个谜。

 

为了解决难题,我还是决定先把法医的工作做好,认真研究被害人身上的伤势。在拿到了马山县人民医院传来的资料后,我发现被害人后脑勺有钝器损伤,形成了颅骨类圆形塌陷骨折。这种损伤会使被害人短暂昏迷,甚至死亡,很可能是由锤子,或斧背造成的。

 

凶器有了一个大概的范围了,我们就再来看被害人的情况——女人叫梅花,从小就是瞎子,家中有一老母,彼此相依为命。梅花一穷二白,因此劫财的可能性不大,梅花与邻里关系也很融洽,仇杀的几率也很小,如此一来很可能是歹徒心生邪念,想要对梅花实施强奸。事实上,我看到医院送来的物证时,也是这么想的,因为梅花的衣服和裤子都被撕扯过。可问题又来了,梅花没有受到性侵犯,在她身上找不到更多的证据了。

 

更令人头疼的是,那些物证在抢救的过程中被破坏了,我经过检验,并没有得到太多的线索。民警寻找第一犯罪现场的工作也不顺利,一方面是露天影院周边环境复杂,另一方面是梅花的母亲觉得女儿出事很丢人,一直阻挠民警办案。

 

如此一来,我们除了医院送来的物证,手上就没有可用的线索了,这是叫法医做“无米之炊”呀。好在,医院拍摄的照片很清晰,我也检查过梅花头部的钝器损伤,她颅骨的类圆形塌陷骨折是由斧锤造成的,可以从损伤情况来确定凶器。虽然这等于是大海捞针,但总算是一个希望,梅花都能坚强 70 67734 70 48056 0 0 10399 0 0:00:06 0:00:04 0:00:02 10397活着,法医没理由就先放弃她了。

 

斧锤作为凶器,在各类案件中很常见,通常有以下几种:木工斧、民用斧、奶头锤、八角锤、羊角锤、检验锤、石工锤、鞋锤、木槌和橡胶锤等等。这些斧锤造成的钝器损伤各有特点,只要一一比对,那就能确定凶器,不过这过程还是很复杂的。尤其斧锤在社会上很多见,除非凶器有极特别的特征,否则还是不能缩小凶器的范围。

 

经过仔细检测,在梅花颅骨的锤击面上形成了缺损,但无延展卷边现象,这就表明很可能是奶头锤一类的锤子造成的损伤。奶头锤又称钳工锤、圆头锤,是钳工、铆工、锻工常用的工具,一般作为锤击或者整形工件用。奶头锤一端为圆形平坦锤击面,另一端为半球形的锤背。此种锤一般以碳素钢为原料,硬度较高,在锤类损伤案件中,奶头锤是一种很常见的作案工具。

 

90年代初,马山县仍然落后贫困,大多靠种植农作物为生,使用奶头锤的人并不多,这给了我们看到了破案的希望。经过民警走访调查,我们逐一去排除有嫌疑的奶头锤主人。最后,警方通过彼此是否认识,或有接触等方法排除了30多位奶头锤的主人,重点落在了一个黑山羊场的主人身上。

 

嫌疑人名叫杨光,家中一妻一子,前不久他的养羊场扩建,从县城买了三把奶头锤。梅花住在养羊场附近,在放电影的那天,她与搭杨光家的三轮车过去的。瞎子看什么电影呢?梅花自然不是为了看电影而去,她那晚是受了邀请,想去喝喜酒,顺便打包点好菜回去给老母亲。对此,杨光并不否认,不过他称回来时没找到梅花,于是他就与家人先行回去了。

 

语言最能迷惑人,正如伏尔泰说过:There are some that only employ words for the purpose of disguising their thoughts.(中文意思:有些人只会用言语来掩饰他们肮脏的思想)。不过呢,法医“听”的证据,任他说出花来,证据也不能作假。

 

可杨光只有嫌疑,我们都是靠推理得出的结论,光靠这一点去强行采集证据,恐怕不能服众。就在那一天,奇迹发生了,养羊场的一只黑山羊拉出了两只眼球,清理羊粪的工人发现了,大喊大叫地跑了出来,这事也很快传遍了县城。

 

不用说,那两颗眼球确实是梅花的,经过法医检测,也证明了这一点。后来,我们在杨光家中的奶头锤上也发现了血迹,血迹是梅花的,凶器终于确认了。杨光一看罪行掩盖不住了,这才慌忙招供。

 

原来,当晚杨光送家人回去后,他又开车回到露天影院,因为他的钱包丢了。等杨光回去后,人已经散了,只有梅花一个人在附近徘徊,一听见有车过来,她就拦下来,问能不能送她回家。杨光在喜宴上喝了酒,醉意上来了,他就从车上拿了一把奶头锤,讲梅花骗到角落,想要强奸她。

 

一开始,梅花被打晕了,杨光撤开了她的衣服后,没想到她又睁开了双眼,然后就没了动静。杨光吓坏了,忽然就酒醒了,他听人说,人死前看到的景象会映在眼珠子上,于是他就剜去梅花的双眼,接着想将“尸体”抛入附近的下水道。哪知道,“尸体”拖行过露天影院时,有路人经过,杨光怕了就丢掉了“尸体”,一溜烟地逃回了家中,还把眼球丢入了自家的羊圈中。原本,杨光还庆幸路人没看见他,可怎料他的愚昧让他露出了马脚,一时冲动也葬送了自己的人生。



第019号案:花生油悬案


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群体事件都是新闻上的忌讳,要么媒体不报道,要么一句话敷衍过去。虽然我在柳州市柳北分局担任法医只有一年的时间,但在那一年,柳州的一个乡镇曾发生过一起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因此出现了人员伤亡。闹事的人一多,谁是凶手就难判定了,这是法医最头疼的问题,如果不能服众,自己还得成为众矢之的。

 

记得,那是97年,因为政府收购甘蔗,在一些环节问题上,有不法分子曲解并煽风点火,引得几千名蔗农对政府机关打砸烧抢。为了平息事件,保证公众安全,当时政府调集了警察与军队维护秩序。等事情结束了,人都散去后,有一名男性死在了大街上。不算维持秩序的军警,闹事的人就有好几千个,茫茫人海,凶手是谁?又要怎么判定呢?

 

死者是柳州怀永乡的蔗农,名叫唐荣华,当时他也参与了那场群体事件。可由于场面混乱,谁都说不清楚当时的情况,谁也不知道唐荣华是怎么死的,于是这罪名自然就扣在了替政府维护秩序的军警头上。这案子事关重大,身为法医,我其实每个案子也都没马虎过,了解了案情后,第一时间我就先去“听尸”了。

 

第一眼,我就愣住了,因为唐荣华的尸体很古怪,至少与我平常看到的不太一样。

 

怎么说呢?唐荣华满身都是油,从头到脚,几乎都沾满了。不用鉴定,光用闻的,我一闻都知道那是花生油。花生油家家户户都吃过,肯定不是毒药,除非整壶子喝下去,否则涂抹在身上死不了人的,问题是,这花生油怎么泼到唐荣华身上了,唐荣华虽然身上有多除擦伤,但都不是致命伤,不可能出现死亡的情况。可是,唐荣华身上的花生油从哪来的?这与案情有直接关联吗?

 

撇去神秘的花生油不提,唐荣华生前没有心血管疾病,身体状况良好,除了手背的三处擦伤,尸体外表看不出明显的损伤。怎么办呢?那就要解剖尸体,从尸体内部寻找死因了。事实上,这种没有头绪的案情让法医很为难,因为没有头绪就没有方向,人体是一本厚厚的学问,要每个环节都检验,恐怕要耗很久,并非每个检验结果都能像影视剧一样,马上就得出来的。

 

尸检后,我注意到唐荣华的心腔扩大、心脏外膜下出血、心肌细胞肿胀;肺淤血水肿;脑脊髓硬膜及蛛网膜下灶性出血;双侧肾下腺皮质出血;胃、食道粘膜充血、水肿伴点状出血。这些特征意味着什么呢?根据这些情况,很可能是由于唐荣华受到了电击,并非是他患病死亡,这就代表是外力致死。

 

电?群体事件中,电在哪里?唐荣华死在街上,附近并没有漏电的情况,那天也是晴天,不存在雷电劈死人的可能性,何况当时有那么多人,怎么可能只劈了一个人,而其他人安然无恙,还不知不觉呢?

 

军警要维持秩序,自然需要武器,他们总不能朝群众开枪,因此盾牌和电警棍就成了首选,我第一个考虑到的就是警察或者军人持有的电警棍。电警棍是在警棍的一端安装有金属触击点的警用电击器械,在欧美国家警察则装备电击枪,以代替电警棍,在中国目前生产常用4种型号的电警棍,其基本构造及原理相似。

 

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的是,电警棍使用时以输出高电压、低电流的脉冲电,刺激机体的神经、肌肉、发生痉挛、疼痛、麻木等感觉从二产生电紧张效应,以利于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威慑犯罪、制止骚乱等。虽然电警棍能输出最高达数十万伏的电压,但其电流却小于30mA,而且仅在放电的瞬间产生作用,之后因衰减而明显减小,因此电警棍的设计是非致命性的。

 

如果电警棍不能致命,那么唐荣华究竟是怎么死的呢?

 

根据尸检结果,死者确系有电流所致的内脏损伤,所以我还是考虑电击是唐荣华的死因。不过,这个想法是很大胆的,因为唐荣华的尸表是正常的,并没有常见的电流斑。倘若唐荣华生前被电击过,那么电击部位的皮下组织胶原纤维中会发生明显的钙盐沉积,借助实验室技术能够识别不清晰的电流斑,但我试过了,并没有结果。

 

不过,电警棍是一种很特别的器械,它不能马上致命,但是频繁对一个人使用的话,还是会致命的。比如,1992年日本就报道过1例利用电击枪谋杀的案例,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扼昏后,使用电击枪反复电击颈胸部达30余次直至死亡。

 

为此,我咨询过有关人士,得知尽管电警棍电流微弱且两极集中,放电途径局限,但由于电流的扇形流向,在人体重要器官部位如颈、胸、头等反复电击后,仍可致使人体重要器官的损伤引起死亡。

 

我有了这个怀疑,可在场的军警有一百多个,他们用的电警棍型号几乎都一样,这要怎么确定凶器呢?电又没有特征,不像指纹能进行比对与分析。如果要测试电警棍的耗电量,以此判定谁对唐荣华进行了多次电击,这也行不通,因为事情已经过去几天了,犯罪嫌疑人肯定给电警棍重新充电了。

 

不管怎么说,为了还死者一个公道,主持正义,我还是申请搜集了电警棍,准备一个个地检验。当然,这要求在某些部门看来,非常的过分,不过众怒犯不起,他们全都马上批准了。正如达芬奇说过:He who does not punish evil commands it to be done.(中文意思:对罪恶不加惩罚的人无异是鼓励人作恶。)

 

同时,我也在好奇,究竟是什么样的电警棍,能不留下蛛丝马迹,连一点电流斑都看不出来呢?

 

如我所料,电警棍都是一个型号的,除了新旧程度不一,基本没有太大的区别。我顶着巨大的压力,一个个地检验,好不容易,认真换来了突破口,谜底揭晓了!在一跟警棍上,我经验时闻到了一股淡淡的香味,这香味很熟悉,炒菜时常会闻到。不错,这味道正是花生油的香味。自然而然,我联想到这根电警棍很可能是杀死唐荣华的凶器,因为它接触过死者。

 

事实证明,我的推断没有错,得出了这条线索以后,警方很快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当时在推攘中,唐荣华从商店里抢了一壶花生油从头上浇下来,犯罪嫌疑人认为死者要自焚,于是上前阻止。为了制止骚乱,犯罪嫌疑人使用了电警棍,可是他被死者打了几拳,一时间他失去了理智,在死者倒地后,他就疯狂地继续电击死者。

 

案情到这里就算明朗了,可为什么唐荣华的尸体上没有电流斑呢?在这里,我会把整个案情讲清楚。

 

在电击后,形成电流斑的本质是电能转化热能所引起的电烧伤,而且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典型的电流斑形成需要90℃,37秒;即使是非典型的Ⅰ度电烧伤也需要50℃,20秒。可凡是无绝对,在部分情况下,也可能只有电流损伤但不出现电流斑。

 

比如:潮湿的皮肤接触电源、水中电流损伤、皮肤与电导体接触面积过大、皮肤上有油污等等。唐荣华因为从头上浇下花生油,全身满是油污,因此导致尸表看似正常,也让犯罪嫌疑人差一点躲过了法网。

 

应当指出的是,人在通电的水中有时也会产生片状电流斑,尤其当水中带有杂质时,国外就曾报道过浴缸水中出现电流斑的可能性约15%,而且可出现与水平面相吻合的线状电流斑。

 

总而言之,时刻保持理智才能让世界更美好,凡是犯罪,总会留下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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