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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o手机江苏总代理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


今天笔者在梳理给地反垄断执法新闻时,

看到江苏省物价局官方网站

2017年9月26日发布了2017年8月30日做出的【江苏省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苏价反垄断案1号】。

该案涉及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广东欧珀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全系列产品在

江苏、安徽、山东、浙江四省的总代理

江苏百胜电子有限公司

自2014年至2016年多次实施限制Vivo品牌手机经销商

在江苏的

最低转售价格行为。


江苏物价局于2017年8月30日对违法当事人处2015年度江苏地区涉案产品销售额1%的罚款,计人民币约698万元。

这是目前手机行业首次曝光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案件,但没有没收违法所得,也没有要求违法者向消费者返还不当得利。同类违法行为在全国范围或普遍存在。


吊诡的是

过去3个月江苏vivo案在各大媒体几乎没有报道过。同类违法行为的调查目前仅限于江苏,且仅限于Vivo品牌,而没有涉及Oppo品牌的手机。

江苏百胜电子有限公司还是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广东欧珀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全系列产品在

安徽、山东、浙江四省的总代理,但最终只查了江苏。

截止目前,国家发改委没有就此类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以下转载〔2016〕苏价反垄断案1号全文。便于定位检索,转载时对格式有编辑。)


江苏省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苏价反垄断案1号

当事人:江苏百胜电子有限公司
住 所:(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6年8月起对当事人在江苏省内控制交易相对人vivo手机销售价格的行为依法进行了调查。2017年8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一)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1、向交易相对人发布价格管理规定

(1)多次对江苏省内各地经销商发布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要求各地经销商予以执行。2014年5月28日、2015年7月6日和2016年3月17日当事人分别向经销商发布《vivo智能手机市场价格管理协议》,对vivo手机市场低价销售进行了界定,规定对低价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对不能按期签订控价协议的零售客户停货督促,直至停止合作等内容;2016年3月17日发布的《产品操作的相关规定》,要求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批发价,否则按10万元/型号进行处罚,复查执行仍不到位的予以淘汰。另外,当事人不定期向各地经销商发布《新品上市价格通知》、《XX型号新价格通知》等,对各型号手机的批发价以及零售价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各经销商严格执行,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通过子公司多次对零售商发布价格管理规定。2016年3月30日、2016年8月12日当事人所属全资子公司南京威沃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威沃)分别发布《vivo智能手机市场价格管理规范》和《关于乱价处罚的补充说明》,对南京地区vivo手机市场低价销售进行界定,并规定了对零售商的检查和处罚方式。另外,南京威沃要求南京地区各零售商在柜台摆放统一制作的控价立牌,包括vivo手机《价格管理规范》和《价格声明》,声称统一售价,并对一切低价销售行为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经销资格等。

2、与交易相对人签订价格控制协议

(1)通过与省内各地区经销商签订协议控制vivo手机批发价格,并要求经销商对各自零售商的零售价格进行管控。经查,当事人2016年与扬州百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百胜)等地区经销商签订的《vivo手机销售代理协议》中第一条规定:“甲方(当事人)授权乙方(扬州百胜)代理扬州地区的vivo手机产品的销售……,但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所规定的价格体系进行销售,并控制自己所代理地区的零售价格。”第八条规定:“乙方有责任保证在所代理地区的产品控价,一经发现乱价行为,甲方按照2016年文件《004 YXSW vivo智能手机价格管理协议》对乙方进行处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扬州百胜等地区经销商在与江苏百胜签订《vivo手机销售代理协议》后,与其零售商签订了《产品经销协议》,明确禁止低价销售产品。
(2)要求子公司和各自零售商签订价格控制协议,禁止零售商进行低价销售,并规定了处罚措施。经查,南京威沃(甲方)2016年与南京文鑫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等零售商签订的《vivo手机销售合作协议》中第10条规定:“乙方严禁低价销售甲方产品,扰乱市场秩序。关于乱价的界定:(1)门店标牌价低于公司规定的市场零售价;(2)顾客购机时,乙方以低于标准零售价的价格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第11条规定:“关于乱价的处理:(1)针对经销商A:门店乱价经认定,第一次乱价处罚500元,第二次乱价处罚1000元,第三次停货直至终止合作……”。

(二)实施了固定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经核实,当事人固定的转售价格在经销商、零售商实际操作环节得到了执行,当事人还通过对低价销售的经销商或零售商进行罚款进一步促进了垄断协议的实施。本机关提取的数份2016年的《通讯事业部客户往来调整通知单》显示,当事人对南京驰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客户的低价销售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调增了客户的应收账款。另外,从南京威沃提取的数份《乱价处罚通知书》表明,南京威沃在2016年vivo手机价格检查专项行动中,将南京普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经销商低于统一零售价格销售手机的行为认定为市场乱价,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财务数据,经核算,2015年度当事人受上述违法行为影响的江苏省内市场涉案产品销售额为698,330,931.00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合作协议、经销协议、价格管理规定、产品价格通知、处罚通知书、财务报表、公司章程,以及从经销商处提取的转售价格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达成并实施上述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vivo手机品牌近年来成长较快,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在国内以及江苏省内手机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本案中,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均为独立法人,没有股权、实际控制权等关联关系。独立的经销商及零售商应当自主经营、独立决策,当事人不应对其销售价格进行干涉。当事人对交易相对人实施转售价格限制,使得经销商或零售商之间失去价格竞争手段,压缩了经销商或零售商之间的竞争空间。当事人通过维持各环节的转售价格,并对低价销售行为进行处罚,将产品价格固定于存在充分竞争的价格之上,使消费者付出更多的购买成本,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控价行为损害了vivo手机各经销商之间的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未能证明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和豁免条件,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整改情节等因素,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2015年度江苏地区涉案产品销售额698,330,931.00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人民币6,983,309.31元(大写:陆佰玖拾捌万叁仟叁佰零玖元叁角壹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北京西路支行解缴入库。在办理解缴款时,转账支票(汇票)收款人栏填写(略),不需要填写收款人账号,转账支票(汇票)用途栏填写(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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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纵向垄断协议,尤其是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讨论可参考笔者:

2016年12月9日,《当美敦力摸到了反垄断执法的弱点》,澎湃新闻网

2016年10月26日,《海尔认罚与格力胜诉:司法与反垄断执法的再度背离?》 , 澎湃新闻

从奔驰案管窥《反垄断法》运行之谜

  • 认定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构成垄断协议不应额外证明限制竞争效果——《中、欧、美反垄断法规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的异同——兼评锐邦诉强生案二审判决》(载张伟君、张韬略主编:《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第二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

  • 中国和欧盟在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规制上的比较——节选自《中、欧、美反垄断法规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的异同——兼评锐邦诉强生案二审判决》(载张伟君、张韬略主编:《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第二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

  • 美国和欧盟在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规制上的比较——节选自《中、欧、美反垄断法规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的异同——兼评锐邦诉强生案二审判决》(载张伟君、张韬略主编:《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第二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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