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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操纵对公贷款利率垄断案】恐烂尾

刘旭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2024-01-02

2018年3月28日,工商银行公布了2017年年度主要财务指标

http://vip.stock.finance.sina.com.cn/corp/view/vCB_AllMemordDetail.php?stockid=601398


该公示材料没有提及:

2017年6月,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因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而被执法机构约谈的情况。


《法制日报》记者万静2017年6月18日的报道《发改委约谈工行北京分行加强自律管理》:

“记者今天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在16日约谈北京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牵头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要求北京市银行业规范有关自律管理行为,抓紧取消 对公贷款利率“不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的限制。

    发改委表示,各商业银行不得再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协商,要通过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对约定存款利率上限和首套房个人贷款利率折扣的必要性等作出说明,并研究提出逐步规范的建议,维护利率市场化改革成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表示,将严格落实有关要求,规范利率定价自律管理行为。”



通过上述报道可知,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组织其他银行操纵对公贷款利率属实。


贷款利率是融资成本的主要体现,同样可以视为一种定价行为。

所以,

银行操纵对公贷款利率属于

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但是,

从工商银行公布的2017年年度主要财务指标来看,

发改委系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无论是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

还是北京市物价局,

都没有

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及其他银行

操纵对公贷款利率的行为

做出处罚。

截止目前,

国家发改委和北京市物价局网站上也没相关处罚决定公示。


所以,该案可能已经烂尾。


但是,

即便反垄断执法机构终止调查,或者从未正式立案,

并不影响受到损害的民事主体,

依据前述报道,

向法院起诉索赔,

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主张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开相关案情。


另外,

工商银行股东

也有权利

了解相关案件实质进展及可能对股东利益带来的损害。


此外,2017年2月17日,《中国消费者报》在《律师称北京银协房贷公约涉嫌垄断》中报道,银行业协会通过公约或决定限制会员银行房贷折扣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已被律师举报到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笔者也曾在2017年对该案写过分析文章《有悖<反垄断法>的“房贷限折令”为何停不下来?》。


另据中商网商务观察记者刘杰2017年2月28日报道:

“记者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获悉,北京市工商执法大队以及银监会工作人员主动联系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并对此前王优银主任寄出的查处申请书作出回复。同时,口头答应立案,但对相关的申请材料及证据作出了相应的要求。”

但该案后续进展也没有进一步消息。


此外,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包慧2016年9月14日报道《浙江29家银行订立存款价格同盟,不打价格战,然后呢?》,

浙江银行业2016年8月25日达成《存款利率定价自律约定》为活期利率、定期利率浮动设定上限的行为。


但是,

上述同样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

至今也没有被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

尽管着同样不影响受到相关行为损害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而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贷款、存款利率操纵行为没有处罚,则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



实际上,在金融行业的反垄断执法烂尾案并不少见。例如《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4年第3期第25页到29页就曾披露:

(2013年)7月9日,价监局组织力量对相关证券业涉嫌价格垄断案开展调查。

(2013年)10月14日~28日,价监局组织人员进行证券业价格垄断案的证据整理分析和补证。

(2013年)11月8日,李青副局长就证券业经营者涉嫌横向价格垄断案与中国证监会有关领导进行沟通。

(2013年)12月23日,价监局与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机构部有关负责人就证券业经纪业务涉嫌垄断案进行沟通,许昆林局长、李青副局长参加。


但是,最终对证券业经纪业务涉嫌垄断案并未以行政处罚结案,而是由2014年4月25日由证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4]30号)组织券商自查自纠来了结。至今,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没有对持续多年的证券交易佣金操纵行为做出公开处罚,广大股民也没能获得应有的赔偿,甚至可能都还不知情。


中国的金融业一直在推进市场化改革,

但是每放开一项定价权,

就面临着从业者通过限制竞争行为侵蚀改革成果的风险。


在中外经贸关系紧绷、摩擦不断的当下,

反垄断执法领域的一个个烂尾案件,

恐怕会成为外方指责中国选择性执法的着眼点,

尽管,

推动中国反垄断执法的收效是

让中国金融市场引入真正的有效竞争,

让广大中国储户、广大中国企业和股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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