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反垄断法》,青岛港、招商局港口所属公司各罚20万人民币
2018年4月18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官方网站公布了
2018年4月4日商务部分別对
香港上市公司青岛港下属青岛新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香港上市公司招商局港口下属青岛港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违反《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就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分别做出了20万元的处罚。
两家上市公司至今尚未公开向投资者披露相关处罚信息。
根据商务部公布的处罚决定
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8]129号)
http://fldj.mofcom.gov.cn/article/ztxx/201804/20180402733759.shtml
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8]130号)
http://fldj.mofcom.gov.cn/article/ztxx/201804/20180402733760.shtml
“2009年12月18日,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新前湾签署合资协议,成立青岛前湾联合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青岛前联),双方各持有50%股权,形成共同控制。同日,青岛前联取得营业执照。青岛前联主营集装箱码头装卸及配套服务。”
但是,直到2017年1月25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公布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的公示材料前的7年里,上述当事人均未依据《反垄断法》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前述交易。
前述交易的背景是2009年招商局青岛港与青岛港务局之间曾长期存在恶性竞争。
相关媒体报道可参考
《青岛港和招商局:用联姻终结割据》
http://business.sohu.com/20091220/n269078882.shtml
而根据大成律师事务所魏士廪2011年底曾向工商总局申请反垄断案件信息公开后得到的反馈可以了解到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a81db850100ux4p.html
“3、青岛港相关企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在该案中,国家工商总局对涉嫌垄断行为企业宣讲《反垄断法》,并告知涉嫌企业存在的问题,最终企业主动改正,并与举报企业共同成立新的港口营运企业,改变竞争格局,参与港口市场竞争的方式结案。”
但是,截止目前,工商总局并未公开披露过青岛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案或结案情况。很显然,在青岛港以“与举报企业共同成立新的港口营运企业,改变竞争格局,参与港口市场竞争的方式结案”后,相关当事人并没有向商务部反垄断局依据《反垄断法》进行申报。
对违法企业的各自处罚20万元,相比被处罚企业的体量和交易标的金额都可谓九牛一毛,还不足支付依法申报时可能的律师费。 考虑到案发时距离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时间已经有六七年,分摊下来,这样的罚款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不过,【更可能被外界忽略不计】的是两份处罚决定中【“一言以譬之”式的竞争影响分析】。 究竟还有多少在我国市场销售额超过4亿人民币的企业会因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被处以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后无条件获得放行?这恐怕是一个无人能回答的问题。 但是可以回答的是:《反垄断法》设立的事前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制度,对于很多胆大的企业而言,已经名存实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