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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春晚推广百度红包违反《反垄断法》吗?

绍耕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2024-01-02

一边看除夕央视春晚,一边手机扫码开红包,在近几年已经成为许多电视观众喜欢的活动。


这项活动最初是从2015年羊年春晚腾讯与央视的合作开始的。当时腾讯借助国人合家团圆一起看春晚的场景,通过春晚微信扫红包活动推广了自身的微信支付业务,缩小了自身与支付宝在移动支付领域的差距。随后,支付宝在2016年通过集五福活动与央视开展了类似的合作,同样取得了良好收效。


2019年春晚则是百度通过与央视合作,借助红包推广百度的几款App应用软件。但是由于红包设计等一些原因,百度红包并没能得到所有用户的满意。这自然也难免会让不少观众更怀念之前央视春晚与腾讯微信和支付宝的合作,并怀疑央视春晚与百度的合作涉嫌滥用支配地位。


要适用我国《反垄断法》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首先需要先判断央视春晚是否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实际上,中央电视台是国家副部级事业单位,虽然可能会涉及管理公关事务的法定职能,但更多还是承担传播新闻、社会教育、文化娱乐、信息服务等业务。其中,央视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来为企业做推广的行为本身应当属于经营行为。这样的经营行为需要遵守《广告法》以及《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因此,单纯从央视在春晚活动中与腾讯、蚂蚁金服、百度开展推广合作来看,央视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应当受到该法的约束。


接下来,需要认定央视作为除夕央视春晚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在此之前,需要先界定除夕央视春晚是否构成一个单独的相关市场。在界定相关市场时,不仅需要从央视春晚活动的功能特性与需求角度来分析它所属的相关产品市场,即表演市场与营销推广市场,还需要考虑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


对于除夕央视春晚这样的全国性的综合性大型文艺汇演活动,是否构成一个特殊的相关时间市场是问题的关键。根据国内外实践,一些特定的大型体育赛事、文艺活动往往在特定时间按照特定程序进行。由于参与人数众多,且不具有重复进行的可能性,所以会被界定为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例如世界杯足球赛、央视除夕春晚等。


例如,在2014年工商总局就曾对北京盛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垄断案涉嫌利用其在代销巴西世界杯门票的支配地位,实施搭售行为展开调查。在该案中,巴西世界杯现场比赛门票就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虽然比赛实际进行的场次会有差别,但是这些场次门票之间在巴西存在着替代关系,可以被视为同属一个相关产品市场。


同样,考虑到相关时间市场的因素,央视除夕春晚这个时段对于央视而言已经构成了一个特殊的相对时间市场。而且,由于其他电视台往往在同时段已经没有与央视竞争的文艺汇演,所以央视除夕春晚面向全世界华人的演出服务和营销推广服务分别可以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相关市场。而作为央视除夕春晚的主办方,央视自身在这两个特殊的相关市场中具有显而易见的支配地位。


那么,在除夕春晚活动期间及准备阶段,央视与BAT中的一家开展排他合作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吗?


实际上,在央视除夕春晚活动期间,与央视开展合作推广的企业并非仅仅是百度,还有抖音等其他赞助商。它们甚至于百度在部分业务细分上还存在竞争关系。此时判断央视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支配地位,主要得考察央视是否给其他企业以参与特定环节广告推广时段竞标的机会,或者竞争性谈判的机会。如果通过这样的措施能够保障企业都可以竞争与央视春晚合作的机会,且相应的对价并没畸高到剥削或变相拒绝的程度,那么通过这些存在竞争机制的措施达成的合作,就并不会直接产生排挤竞争对手的效果。


另外,百度通过央视除夕春晚推广的大多数应用软件大都存在着免费的竞品可以在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上免费下载。因此单纯通过红包来推广这些应用软件,并不会排除这些用户同时保留并继续使用其竞争对手与之具有可替代性的应用软件,甚至并不排除用户在开完百度红包后再拆卸掉百度通过红包推广的应用软件。尽管这也就意味着百度发给用户的红包可能打水漂了。


但是,如果是央视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央视必须与百度在央视除夕春晚的红包推广业务上进行合作,不得给与腾讯、阿里巴巴或其他竞争对手参与相关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话,那么做出该指定行为的上级机关就有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


当然,不违反《反垄断法》并不代表百度通过央视除夕春晚发放红包来推广自身应用软件App的做法就是一定合法的,而是还需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加以认定,例如是否在邀请潜在用户开红包时存在误导或欺骗用户的广告宣传等等。


如果百度借助央视除夕春晚活动推广其在线支付等软件应用的行为遵守了所有法律法规,那么最终还是要看百度推广的这些应用软件是否真的能够留住用户。这还是得由央视除夕春晚活动上扫码领红包的每一位用户自己来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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