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选摘 | 关于我国反垄断执法中现场突击检查的披露与比例原则(与微软案、爱立信案、高通案相关的讨论)
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2日对爱立信在北京的办公室展开了现场突击检查(如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0755199115793820&wfr=spider&for=pc)。截止2019年4月18日9:3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尚未公开对相关调查做出披露。
笔者曾在2014年就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调查美国高通公司撰写了长文《疾呼:反垄断执法不能脱离法治原则!》,以下是其中有关现场突击检查取证部分的讨论。虽然时隔5年,但一些问题至今仍旧存在,因此转发于此供大家参考:
倘若对比(原工商总局突击检查微软办在华公室的第二天)2014年7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发布的官方声明《国家工商总局专案组对微软公司进行反垄断突击检查》,不难发现其在程序规则、调查范围、时间以及检查措施上,不仅基本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原则性规定,与欧洲初审法院2012年11月14日对“Nexans”案判决 的要求、欧盟委员会2013年“Explanatory note to an authorisationto conduct an inspection in execution of a Commission decision under Article20(4) of Council Regulation No 1/2003”的说明有所契合。值得一提的或许是,同样是对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实施搭售、拒绝向竞争对手开放构成进入相关市场必要前提的知识产权进行调查,欧盟在2004年3月24日公布302页的处罚决定前,并没有对微软进行类似的突击检查。因为对于举证这样的违法行为,其实可以通过公开的信息和第三方的举报获得,或请微软提供,而不用担心相关证据信息会灭失或篡改,所以进入微软办公场所突击检查是没必要的,也显然违反比例原则。对此,微软是否会像法国Nexans公司、德国铁路(DeutscheBahn)、法国SuezEnvironnement / Lyonnaise des eaux France(未审结)向欧洲初审法院起诉欧盟委员会的突击检查措施那样,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和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对工商总局的突击检查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国家赔偿呢?中国法院又会如何审理和判决呢?如果真有这样的诉讼,相信无论判决如何,都将是一个激励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次机会,也将是让世界共同鉴证这一发展的机会。
以上节选自《疾呼:反垄断执法不能脱离法治原则!》
全文:https://zhuanlan.zhihu.com/p/19820299
该文删节版曾于2014年8月9日在澎湃新闻网连载:
《盘点反垄断案例①|争着出手,三大执法机构越权?》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60550_1
《盘点反垄断案例②|三大执法机构独立性存疑》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60647_1
《盘点反垄断案例③|三大执法机构选择性办案?》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60672_1
最后,笔者再次呼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可以尽早完善现场突击检查取证的规则,提高执法透明度,及早向公众披露对爱立信的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的依据和进展。
注:
2014年7月28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在微软在华办公室开展现场突击检查取证后,至今没有公开宣布对微软案的调查是否已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