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业 | 垄断协议 | 德国大众、宝马、戴姆勒限制汽车尾气清洁技术研发或将被中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查处
2019年5月2日,morningstar.com 报道中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在2019年3月已经就德国宝马、戴姆勒和大众汽车2006年至2014年期间涉嫌共谋限制汽油和柴油汽车的尾气清洁技术发展的行为,向大众公司发出询问函,宝马和戴姆勒也均表示会配合相关调查。
https://www.morningstar.com/news/dow-jones/TDJNDN_201905028150/china-asked-german-car-makers-about-eu-collusion-claims-update.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2017年国内媒体已经广泛报道欧盟对三家德国车企的调查的情况,例如
法制网记者万静报道,5月7日至8日,第八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论坛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兼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秘书长甘霖与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副总司长卡尔斯·莫索签署了《关于反垄断案件调查合作的实务指引》《关于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合作的实务指引》《关于在<中欧竞争政策对话框架协议>下设立联合工作组的指令》。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9-05/07/content_7851917.htm)
如果在前述合作指引的帮助下,最终中欧联手对三家德国汽车企业进行处罚,那么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了对违法企业上年度销售额10%的处罚外,还会没收违法所得。这对于三家德国汽车企业和他们各自在华合资企业都将是“灭顶之灾”。
不过,如果德国三家汽车企业存在的这类串谋行为违反我国《反垄断法》,那么
中国汽车企业之间是否也存在“各大汽车制造商的代表定期会面,就汽车零部件的技术规格达成一致,包括刹车、离合器和尾气排放系统”的行为?
中国汽车制造企业及相关协会是否还会对关键零部件价格信息进行交互和操纵?
中国汽车制造企业这些行为是否也违反《反垄断法》,也应该一视同仁地依法展开调查和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呢?
在调查徳资汽车企业的过程中,徳资企业是否会通过检举中国汽车业同行组织的价格串谋,或者价格信息交互行为来争取减免罚款呢?
中国消费者又是否可以通过相关反垄断调查,获得民事赔偿呢?
这些追问,也许还将是美国及其他徳资汽车消费大国的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和消费者,以及相关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同样非常感兴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