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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门口挂国旗,被行政拘留15天,您看到底冤不冤?

2017-11-18 秦明 法智思维


2017年8月份,为迎接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门源县青石嘴镇后子河兴隆餐馆负责人马某某购买了两面国旗,后将一面挂在餐馆内的厨房门上。被前去就餐的游客拍照并发至微博,引发网友热议。

11月14日,经门源县公安局局务会研究决定,以涉嫌侮辱国旗,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法智视角

国旗是我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早在1990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09年进行了部分修订。《国旗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行为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因此,门源县公安局以涉嫌侮辱国旗,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于法有据。

 

侮辱国旗行为构成的疑问

严格来讲,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确实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前提条件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马某某用国旗做门帘的行为,违反《国旗法》自不必多说。但是客观上讲用国旗做门帘的社会危害性尚不致违法犯罪的程度。


其次,侮辱国旗行为的主观表现是故意心态。我国《国旗法》中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可见构成侮辱国旗应当具有侮辱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故意采用焚烧、损毁等手段来贬低和玷污国旗,伤害人民爱国情感。


马某某经营饭馆时,将国旗做窗帘时是否存在故意侮辱国旗的主观心态,似乎并不能准确确定。有网友就表示:老板也是无意的,这点小事就上纲上线未免有些过了。


自由的边界与执法限度

公安机关以涉嫌侮辱国旗给予马某某顶格处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维护了国旗尊严,对全体社会成员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但是,当前中央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执法过程中还应当兼顾法理人情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四种: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应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马某某能否先进性警告,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再处拘留也不迟。


马某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损害的是特殊利益,危害的是国家尊严、人民感情。处理时更应当审慎分析,准确定性。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





门口挂国旗,被行政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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