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新规生效:大力保护上访者,严格约束信访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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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司法部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全文,自2018年4月1日施行。
律师提示大家,国家为老百姓的上访途径提供了制度保证,也并不意味着上访就可以处理所有的问题。规则明确提出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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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司法部网站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全文,自2018年4月1日施行。
《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出现这8种情况要追责
《办法》明确规定8种情况,有关责任人要被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5.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6.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7.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存在这5种行为也要追责
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4.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5.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信访工作本身职能所限,主要负责传递信息,信访工作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比如你反馈用地纠纷,国土局的信访科职能记录你的问题,然后把你的诉求反馈给相应的科室,具体的事情解决,不在信访科的职能范围内。
说白了,信访就是个信息接收和信息反馈的窗口!
与以往不同的是,《办法》进一步明确为了信访工作的考核力度,一是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二是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重者将追求其刑事责任。
首先,信访确实是一条重要的维权途径,在无路可走之时可以选择这条路,但圣运律师提示大家,选择信访之路也应是建立在用尽法律救济的情况下。我国关于信访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部门有理由不予受理。因此,当被拆迁人面临拆迁补偿不合理、强拆等问题时应当首先通过诉讼和复议途径解决!
圣运律师表示,上访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少之又少。信访机关的职责是上传下达,并没有处理具体问题的实权。我国信访实行属地管理,老百姓千辛万苦访了一圈,到最后问题还是发回原地处理,甚至发到了被反映机关那里。
被拆迁人优先选择上访这一途径无非是因为上访成本低。老百姓认为,上访只需要写几封上访信,跑几趟信访局就能解决问题,相比高昂的律师费,上访似乎确实更加“省钱”。但是上访真的能解决你的问题吗?老百姓拿不到合理补偿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去“告状”、去“反映”,把希望寄托于“领导的关注”,这样政府内部的纠错程序本身就存在信任的缺陷。百姓不惜抛下工作和家人进行上访,却可能早已在暗中被消除了上访记录和上访信息!
在漫长的上访途中,对上访人来说不仅仅是消耗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更令人痛心的是因盲目上访而错过了诉讼时效,无力回天!
温馨
提示
看过太多因上访错失诉讼时机的被拆迁人,圣运律师再次向大家强调,拆迁问题应当用法律途径优先解决,若走上访之路,也应当尽量避免错过时效。否则,多年后不仅上访无效也丧失了法律维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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