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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珞智汇说|刑辩三阶段 会见不尬聊

王幸哲 武珞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刑辩三阶段 会见不尬聊

——刑辩新手会见无模板化操作指引



去年关于“会见笔录模板”、“会见黄金法则”的推文在律师业界的微信朋友圈中小火了一把。笔者曾为小白时也意图依靠这样的模板及法则完成会见,但最终发现这种模板只能给你带来“安全感”,却始终给不了你实质上的“安全”。就如你学武功只学招式,而不学心法,使出来的武学自然威力有限。

因此,刑辩新手真正学会会见,避免尬聊的正确打开方式是了解会见背后的原理,知道并领会会见是为了什么?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才能不变应万变。在笔者看来,会见的实质一言以蔽之就是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辩护策略在会见这一刑事辩护组成部分中的多维展开。翻译成最为通俗的语言即使不同阶段的辩护方向决定会见时的聊天内容。

笔者试图结合自身的辩护经历,简要谈谈刑事辩护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三个阶段的常用辩护策略,以期找到会见时的询问重点。



一、侦查阶段辩护策略与会见询问重点



模糊的辩护策略VS清晰的会见询问  侦查阶段的特点是未形成刑事卷宗,案件的事实没有查清,律师在这一阶段介入后,其案件信息最主要的来源就是犯罪嫌疑人,而实现这一信息交互的渠道就是律师会见。同时,案件尚处侦查阶段,“一杆子捅到底”的辩护效果基本达不到,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最关键是要寻找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因此,面对这种局面,律师一是,要通过嫌疑人之口全面了解案件,对案件进行盲人摸象式的初步研判;二是,重点关注嫌疑人是否具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基于以上两点笔者导出以下会见询问重点与技巧:


01

询问重点1:嫌疑人的行为+主观犯意



询问技巧1:“反侦查”+“偷懒”式询问

在实体上,律师必须要询问嫌疑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做了什么事,当时的主观意图是什么,但这种直接询问方式是侦查思维的体现,我们能否尝试逆向思维:采用“反侦查”且“偷懒”式的询问方式呢?即询问嫌疑人“侦查机关一共提讯你几次?他们问了你哪些问题?你是怎么回答的?”这种询问方式的好处是,能够探明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及重点,因为公安机关在口供上想坐实的,往往是在他们在其他证据上较为薄弱的一环,故这种问法可以帮助律师快速抓住侦查机关在证据建构中的薄弱环节,在今后的辩护中加以重点关注。


注意:这里必须提醒刑辩新手们防范风险,在侦查阶段,证据材料一直处在变化之中,同时我们的案件信息来源有限,虽然我们从嫌疑人口中较为详细出的询问了案件情况,但不建议仅凭嫌疑人的一面之词,在侦查阶段进行细致辩护。


02

询问重点2: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

的有利情节



询问技巧2:有利情节的细节化询问


侦查阶段的模糊化辩护策略,决定了律师在辩护时在具体案情上可以不必较真,但在其他可能影响嫌疑人的强制措施、量刑的情节应当格外关注,以引导侦查查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所以,律师在会见时应重点围绕《刑事诉讼法》第67、74条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刑法》第67、68条规定的自首、立功情节,予以询问,再通过其他渠道核实后,务必积极与侦查机关联系,并提交相应证明。

一旦律师发现嫌疑人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轻缓情节,应当进行拆解式询问。例如,在一起毒品案件中,辩护人在发现嫌疑人有非典型自首情节时,设计了这样的询问:


问:你当时是怎么到案的?                                                   

答:XXXX年X月X日11点左右办案机关直接到办公室,问我,是不是XX公司?XXXX年X月X日被查扣包裹是不是你们公司的?有没生产点?东西在哪做?等问题,还问了专业的问题,但我回答不了,当时为了回答这些专业问题,我打电话给张某,让张某来解答办案机关的问题,下午的时候张某来了办公室和办案机关交谈。

问:办案机关在办公室期间你的活动自由么? 

答:自由,我还中途下楼给他们买饭和矿泉水了。      

问:是否在办公室做了笔录?

答:没有,只是交谈。                                             

问:办案机关何时把你带到办案机关?                                              

答:下午4点多的时候。                                                

问:办案机关来办公室有无出示相关传唤、拘留证?                       

答:没有                                                              

问:为什么办案机关在办公室交谈的时候你不走?                                          

答:为了配合调查。







注意:不论律师在哪个阶段介入案件,只要司法机关对刑事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定的有利情节进行确认,律师都应在会见中详细询问,再督促司法机关对线索进行核实,将有利情节确认在法律文书中。


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策略与会见询问重点


01

询问重点:核实对嫌疑人的有利和不利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证据材料基本固定,辩护律师可以全卷复印卷宗,这一阶段律师在证据上,要认真研究所有的证据材料,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寻找对嫌疑人有利的线索和证据。在法律上,律师如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变更罪名的辩护。所以,这一阶段律师此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在于向其核实有关有利或不利证据。

 ▲注意:在“捕诉合一”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基本由一个检察官完成,也就是说,嫌疑人不再像以前一样可以和不同的检察官见面,后一办案人员对前阶段办案人员所做的笔录内容向当事人再次进行确认的规定动作会消失。因此,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应建议嫌疑人把握承办检察官讯问的机会,主动向检察官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提供对自己有利的线索材料,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审判阶段辩护策略与会见询问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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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审理环节,辩护人应以全面辩护为首要原则。法庭是辩护律师的最为重要的战场,也是控辩双方的第一次正面交锋,因此,不要放弃任何的对辩护有利的因素,辩护律师应综合考虑个案中的程序、证据、罪名、情节、刑事政策等要素进行辩护。而在开庭前一天,同样要注意会见被告人,这一阶段的会见重点是围绕案件的事实、庭审的程序和判决结果做好庭前辅导工作。


01

询问重点1:针对案件事实


对被告人进行辅导


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有两个目的:一个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裁决。对于法律适用部分,律师具备决对的知识储备,因此律师仅仅需要在会见时对被告人做好法律的示明工作即可。但对于事实部分,没有人比嫌疑人更了解接近事实真相,毕竟是他亲身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因此,辩护律师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辅导,详细询问被告人整个案件的细节,通过辩护人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找寻利于嫌疑人的事实细节。


02

询问重点2:针对庭审程序


对被告人进行辅导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决定了法庭审判环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核心地位,所以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表现,或多或少影响着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对于大多数被告人来说,都是第一次上法庭接受审判,其内心往往紧张且压力巨大。心理学告诉我们,人类的紧张恐惧,往往来自于未知,因此,辩护律师需要做的就是要破除这种未知,告诉被告人刑事审判的庭审程序,并且提醒被告人如果情绪激动,或者害怕胆怯都不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03

询问重点3:从判决结果预期方面

对被告人进行辅导


到了审判环节,被告人在看守所内经历了数月的挣扎,虽然快要临近终点,心里却对可能判处的刑罚越来越没底。这时,律师要告诉被告人司法公正表现在判决结果的可预测性,并对被告人的刑期进行模糊但有梯度的预判,这样既减少了律师工作的被动性,对适当起到了对被告人的安抚作用。


小结

文字的最后,笔者特别想正本清源,当下很多刑事辩护律所在探索刑事辩护标准化运作,如制作统一的刑事收案笔录、会见笔录等各种制式刑事诉讼文本,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刑辩市场更加规范,但当笔者还想说,刑辩新手们一定勿将这些所谓的“标准化”奉为圭臬,真正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的是这些“标准化”文书背后的方法论。



作者介绍:

王幸哲,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南民族大学法学学士。曾任黄冈市某基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争议解决。


文:王幸哲律师

审:姚飞律师

排: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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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司法机关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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