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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独立董事系列问题之二——任职资格

叶云婷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设置的目的实则为聘请完全独立于公司的人员,对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决策及业务管理的监督。下文将从独立董事身份认定问题中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

以深交所为例,《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十一)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二、高校、协会独立董事

1. 中组部

(1)中组发[2013]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2)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其他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以及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他们在企业兼职(任职),应当参照《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或者是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其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答复意见掌握(参见第3条);其他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2. 教育部、教党

(1)教监[2008]15号《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 (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2)教人厅函[2015]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学校开展此次对党政领导干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已退休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在企业(包括本单位的企业)兼职情况摸底排查和纠正工作”,其附件中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其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

(3)教党[2011]22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七、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对校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4)教党[2016]39号《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3. 其他

(1)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公布的《回复选登:中央纪委法规室“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二)(http://www.ccdi.gov.cn/xwtt/201511/t20151119_66098.html)对“党员领导干部”范围的解释: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2)经匿名咨询教育部,相关工作人员说明校级领导需要报批,院系层面兼职由学校自行规定。

4. 高校案例




5.协会案例


三、前官员独董任职资格相关问题

(一)党政领导干部的认定

根据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担任独董的限制中组发〔2013〕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此外,根据答复意见的相关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如经组织安排到企业任职的,应及时履行免职手续,并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及时转移行政、工资等关系。”

(三)辞去公职或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担任独董的限制

(一)  关于任职的相关规定

1. 辞去公职或离退休三年内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任职的限制

由此可见,党政领导干部在辞去公职或离退休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担任独立董事。此外,就“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的界定,答复意见中指出是“领导干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范围、行业范围和业务相关领域范围内的企业”,且在具体掌握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干部原任职务职责范围和拟兼职(任职)的工作性质、企业经营范围,从严研究确定。

2. 辞去公职或离退休三年内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任职的限制

由此可见,党政领导干部在辞去公职或者离退休后三年内原则上可以在与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担任独立董事,但需要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原职务的职级向党委(党组)履行报告、审批程序后,才能够正式任职或兼职。

     3. 辞去公职或离退休三年后任职的限制



由此可见,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离退休三年后在企业担任独立董事不再存在管辖区域、业务范围方面的限制,但仍需根据职级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以及审批、备案手续。

4. 其他限制性规定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意见》还规定了如下经批准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方面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此外,《通知》及《意见》等文件中存在“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以及“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等原则性的规定,鉴于上述,我们理解,根据原职务的职权范围、影响力等因素综合考虑,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可能会被扩大解释,从而扩大三年任职限制的范围。

(二)  关于报酬领取的相关规定

1. 不得领取报酬的情形

综上所述,党政领导干部在离退休后到企业兼职独立董事的情况下,不得领取报酬、津贴以及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等[1]。同时,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将受到持续监督,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2. 可以领取报酬的情形

3. 相关案例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进一步检索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领取薪酬的情况,根据相关披露文件,部分领导干部未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领取报酬,我们理解,尚需要结合上述规定根据职级、具体任职(兼职)情况报党委(党组)审批确认,部分案例情况具体如下:

四、小结

由上述可以得知: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高校党政领导人员不得对外兼职担任独立董事,那么某个院系的院长、副院长或者系主任是否可以担任独立董事,首先从该等人员是否为党员、该等高校是否属于教育部管理入手进行分析与解释;此外,应根据上述中组部及教育部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定义判断其职务级别,虽然就咨询结果来看教育部对院系层级的领导的兼职采用校内管理的方式,但从审核实践来看,基本还是从严把握的。

(二)协会的会长、秘书长等管理职务人员,从实践来看,行业协会可能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的民间组织自负盈亏,另一类是政府机关改制之后的组织并且仍旧按照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制度管理,我们理解可能需要进行详细核查确认是否存在某些潜在关联关系等。

(三)党政领导干部在辞去公职后或在企业任职且不保留党政机关待遇的情况下,可以领取独立董事相应的报酬,但具体的报酬数额需要履行上市公司的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注:

[1] 根据《通知》的规定,“八、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按照本通知执行。”而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于2015年11月26日公布的《回复选登:中央纪委法规室“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二)》(http://www.ccdi.gov.cn/xwtt/201511/t20151119_66098.html)对“党员领导干部”范围的解释:“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2] 中组部就媒体报道退休官员担任上市公司独董答记者问中提到“目前一些上市公司仍然存在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担任独立董事的现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并非一概不允许,按照《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以外的企业兼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或者经过三年的‘冷冻期’后,到相关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只要不取酬且符合规定,是可以的”;“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必须符合规定并经过严格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上市公司按规定必须支付的报酬,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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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及企业重组、私募及对外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兼收并购、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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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云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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