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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 | 关于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相关问题
再融资规定层面允许上市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但同时需要对该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和核查。虽然规定层面开了口子,但是在实践当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中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案例仍然极为少见,近期案例中暂未查询到类似情形,其他再融资案例中(如可转债)存在个别通过增资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一)相关规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之“问题9”:“、关于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需注意哪些事项,有何信息披露或核查要求?答:(一)为了保证发行人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原则上要求实施主体为母公司或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但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拟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需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上市公司基于历史原因一直通过该参股公司开展主营业务;2.上市公司能够对募集资金进行有效监管;3.上市公司能够参与该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营决策;4.该参股公司有切实可行的分红方案。通过新设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关注与其他股东合作原因、其他股东实力及商业合理性,并就其他股东是否属于关联方、双方出资比例、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权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三)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说明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需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结合上述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2] 小康股份(601127)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引入外部股东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庆金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康新能源”)增资,增资完成后,金康新能源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变为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的变化导致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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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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