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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 核心技术人员原任职单位中竞业禁止、保密等义务的核查

熊川、王以璇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在IPO审核过程中,监管部门通常会关注发行人所拥有的专利是否存在潜在纠纷与争议。其中较为高频的核查要点之一即为该等专利的相关研发人员是否涉及违反原工作单位的竞业禁止条款或保密义务、是否涉及利用原工作单位研发成果的情形。针对此类核查要求,发行人应如何进行核查,中介机构应如何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本文拟结合相关案例情况进行具体探讨。

经检索相关案例,我们看到,针对核心技术人员违反原单位竞业禁止及保密义务问题的核查并无明确的核查标准与尺度。根据实际情况不同,核查方式的细致程度亦存在一定差别。具体来说,核查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由原任职单位出具说明或确认

由原任职单位出具证明函或通过向原任职单位函证的方式进行核查是较为常见的核查手段之一。经检索,实践中采用此种核查方式的案例较多,具体情况如下: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初步得出几点结论:(1)在核查核心技术人员的原任职情况时,取得原任职单位的说明或确认是较为常规且可能最为符合监管态度的核查方式之一,部分案例中监管部门会要求发行人披露原任职单位的确认回函情况;(2)对于无法取得原任职单位说明的,可结合未取得的客观原因进行说明,譬如原单位已注销或因在海外不便于取得相关确认函等;(3)对于需重点核查的人员,亦可就相关情况访谈原任职单位相关人员,丰富完善核查手段。
二、核查银行流水以确认竞业禁止津贴的支付情况除由原任职单位出具说明或进行确认外,核查银行流水以确认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收取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情形也是常见的核查手段之一。譬如慧捷科技(已终止科创板上市审核)、日久光电(003015)、震友科技(688418)、祥生医疗(688358)等公司,其首发申报文件中均披露了通过核查核心技术人员在原任职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银行流水以确认其是否存在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三、结合工作内容、原任职时间等因素进行分析论证除上述方式外,发行人亦通常采取分析论证的方式说明不违反原任职单位的竞业禁止业务、保密义务,不存在利用原工作单位研发成果的情形。相关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看到,分析论证的角度至少包括:(1)核心技术人员在原任职单位的任职内容与发行人处有较大差异,未从事与发行人核心技术有关的研究活动;(2)相关核心技术的开发时间距离研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离职已达一年以上;(3)相关专利技术符合发行人的发展方向、利用了发行人的生产研发设备及其他物质技术条件等。
四、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核查证明文件此外,部分案例中我们还看到存在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核查证明文件的情形。譬如,在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的案例中,发行人部分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工作单位合肥芯硕诉请法院主张发行人及其核心技术人员未经其许可使用其专利制造产品并销售相关产品获利。对此,监管部门要求发行人说明其技术是否来源于核心技术人员原单位的工作成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除论证了技术的具体来源并由相关人员出具《关于不违反竞业禁止,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声明与承诺》外,还通过披露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证明文件来论证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与合肥芯硕的技术存在差异。一方面,发行人在引进外部投资者时曾专门聘请了第三方专业机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发行人与合肥芯硕的专利技术进行比对,并确认了两者之间技术存在差异、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存在重大风险;另一方面,发行人亦聘请了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发行人与合肥芯硕的专利进行比对认证,比对结果认定:发行人产品相关技术方案与合肥芯硕专利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的产品未落入合肥芯硕专利的保护范围,合肥芯硕专利对发行人产品的实施不构成障碍。需要说明的是,采用此种核查手段的案例相对较少。我们理解,对于已经就核心技术的权属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核查说明意见同样有利于相关论证与核查工作。
五、其他常规核查手段除此之外,其他高频且常规的核查手段还包括:相关核心技术人员填写调查表、出具承诺确认函并对其进行访谈。此外,核查该等人员与原任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如有)等文件亦十分必要。
(完)声明:本微信公众号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作者介绍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86-10-59572274

王以璇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wangyixuan@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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