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 | 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探析
IPO审核规则中,有关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一般指向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那么,对于持股5%以上但不属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的大股东,若其投资的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情形,是否会对发行人的IPO构成障碍?证券审核部门对此如何关注?本文中,笔者将从规则和案例两个角度对该等问题展开分析。
一、有关“同业竞争”问题的监管规则
(一)普适性监管规则及主板监管规则
(二)创业板监管规则
(三)科创板监管规则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首发审核规则中关于“同业竞争”问题的核查要求,主要聚焦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对于持股5%以上但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大股东,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规则层面上暂无明确的规定。因此,从规则层面上说,大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并不必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构成法律障碍,而实际审核实践中,证券审核部门如何关注大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我们尚需要检索案例进一步进行分析。
二、大股东“同业竞争”问题的实践案例
经我们在公开信息披露渠道检索,实践中并不乏存在大股东“同业竞争”问题的上市公司案例,且对于该问题审核部门亦往往较为关注。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理解,虽然首发审核相关规则并未明确规定有关大股东同业竞争问题的核查要求,但实践中证券审核部门对于大股东同业竞争问题仍会较为关注,其主要关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相关大股东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2)相关同业竞争是否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影响,即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非公平竞争、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相互或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况,竞争情况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3)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间接投资大股东以规避同业竞争相关监管要求等。
结合上述案例情况,就该等问询问题,发行人及相关大股东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论证:(1)论证大股东或其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或存在同业但不竞争的情形,例如杭华股份(688571)、博汇科技(688004);(2)由大股东出具《避免出具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避免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例如博汇科技(688004)、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3)提请大股东退出发行人股权结构,促使存在同业竞争问题的大股东不再继续持有发行人股权,例如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预披露);(4)充分披露大股东的同业竞争情形,并论证大股东同业竞争的业务开展较少,收入占比较低,故对发行人不会构成重大影响,例如铂力特(688333)。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首发审核规则层面并未明确规定大股东同业竞争问题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障碍,但我们也注意到实践中存在因为大股东同业竞争问题而被否的案例,即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发行人面临大股东同业竞争问题时,亦不可掉以轻心,仍需要严阵以待,以高要求严标准进行规范。
三、小结
综上所述,我们理解,从规则层面看,现行IPO审核相关规则并未明确规定有关大股东同业竞争问题的核查要求,大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是否对发行人IPO构成法律障碍,证券审核部门对此如何关注,尚需要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从案例层面看,我们注意到,实践中证券审核部门对于大股东同业竞争问题仍较为关注,且实践中存在因大股东同业竞争问题导致IPO计划搁浅的案例,因此大股东同业竞争问题仍可能构成IPO的法律障碍,依旧值得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重视。
(团队成员杜英凯对本文亦有贡献)
(完)
声明:本文仅系作者个人对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文中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团队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或倾向性法律意见,也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项目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任何项目中出现类似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作者介绍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021-6085 3836
周德芳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zhoudefang@zhongl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