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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晚,网上开始流传一段视频,视频中显示江苏昆山一车辆疑因变道和电动车发生刮蹭,车内一男子拿出刀,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挥砍,争执过程中男子不慎倒地,电动车车主夺下刀反向男子砍去。
事件回顾
事发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视频中显示,一白色宝马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后座一男子下车与电动车车主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司机从车上下来,对电动车车主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电动车车主。电动车车主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宝马司机回车内拿刀
宝马司机被汽车人反追
未曾想宝马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电动车车主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电动车车主不依不饶连砍数刀。
28日18时许,@昆山公安 发布通报:两人因行车问题导致冲突,宝马司机刘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车车主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网传宝马司机生平事迹
震川路持刀砍人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众多网络自媒发布了宝马司机的生平事迹,质疑其为天安社成员: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018年8月,因无故滋事、持刀伤害他人被当街用自己的刀被反杀。
媒体报道:并非天安社成员
对于网上有传言称文身宝马男为原来快手上活跃的网红团体"天安社"成员,并表示天安社合照中前排站中间男子即为文身宝马男。
今日,"天安社"核心成员、专用纹身师永义告诉晨报记者:"宝马男不是天安社的人,天安社没有这个人,网上都是胡说八道的。""天安社"另一核心成员永博也向晨报记者证实:"文身宝马男跟天安社没有任何关系"。
检察院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被控制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同时,网上爆出首先持刀的纹身男子(宝马司机)即被害人刘海龙有犯罪前科,还在今年荣获见义勇为证书一事,引发网友质疑。对此,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了情况说明: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目前我省见义勇为奖励规定“并未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刘海龙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说明
2018年3月5日,昆山市陆家派出所接群众刘海龙、张某某举报有人在昆山贩卖毒品。掌握这一情况后,陆家派出所民警会同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展开侦查,为成功抓获贩毒嫌疑人,刘海龙积极配合警方行动,一举将贩毒嫌疑人甄某抓获,后甄某被依法刑拘。3月27日,陆家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根据见义勇为相关表彰条例,结合刘海龙、张某某在破案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其申报了见义勇为,填报了昆山市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审批表,由工作站站长审核签字,再递交给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审批。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内容、经研究同意给予刘海龙、张某某颁发荣誉证书、各奖励500元现金。最后依照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放奖励流程,由陆家工作站到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签领了奖金和证书,再由工作站发放给见义勇为人员。
由于8月27日昆山順帆路持刀砍人事件被人在媒体上发酵转载,被害人刘海龙见义勇为证书也被人故意曝光,部分网友对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给刘海龙心存质疑。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非常重视,对刘海龙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复审。网上晒出刘海龙有犯罪前科,但目前省、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3月份刘海龙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是事实,据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刘海龙奖励。对于8月27日刘海龙事件,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深表遗憾。
通过此事,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将根据上级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人员工作培训,完善见义勇为申报条件和审核流程,加强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侵害没有底线,自卫为何受限
凤凰网评论特约评论员 徐明轩
江苏昆山“花臂男被反杀”的事件,再次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标准的全民讨论,例如一年多前的“山东辱母杀人案”。在专业法律讨论背后,其实是公众深深的安全焦虑:普通人在面对这种压倒性的威胁的时候,在警察到来之前到底能做什么?你的生命血槽,还能不能坚持到警察到现场?这种现实的危险是不能用一句轻飘飘的“拿起法律的武器”“请及时拨打110”来搪塞的。
现实已经告诉我们,哪怕现在监控探头满大街、110随时能报警,但是,公权力的救济不可能即时到达现场,面对穷凶极恶歹徒的长刀,我们不能坐以待毙,那么应如何私力救济?
当下日益专业化的司法程序,却似乎忘记了正义初心,不能容纳这个直白问题。
本案中,明明是“花臂男”的宝马车违规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了电动车,明明是宝马车一方无理取闹,三人围攻,各种穷凶极恶,挥刀伤人。谁是谁非,看得很清楚。但是,到了当地司法机关的通报中,却彻底变了味——按昆山检察院的通报,事件的起因变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让人寒意倍生。
中性的语言抹杀了是非对错,完全看不出来“花臂男”一方强梁霸道、持刀行凶、违法在先。这种刻意追求的法治的“中立”,看似为了实现形式正义,恰恰与公正的目标南辕北辙。如果此案现场监控没有被广泛传播,公众看到如此通报,对此事会怎样“脑补”?
从网上曝光的司法判决,刘海龙劣迹斑斑前科累累,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2013年一次伤害案的判决书表述,却非常耐人寻味:刘海龙在某小区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用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其左侧胸腔积液。这个“发生纠纷”“互殴”的表达,与这次“反杀”事件中的通报颇为相似,将“受害者”完全推向了法律保护之外。
有网友问出了这么个犀利的问题:论打架,”花臂男”乃至黑恶势力,未必打得过你,但是为什么他们敢打?你不敢还手?因为目前的“各打50大板”的司法政策下,公民私力救济实在是投鼠忌器。
同样的处罚,对“花臂男”来说,拘留几天、短期的刑期,就是“回家”;而对“良民”则是背上了前科,前程尽毁。一定程度上不问是非,片面要压制民间“私斗”,使有家有业的守法公民,面对大金链子、”花臂男”们绕道而行,敬而远之,不敢反抗,事实上导致了一些黑恶势力趁机坐大,让社会正气不能抬头,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自净能力。
有人专门研究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与正当防卫有关的判决书,结果发现这些判决引导的应对不法侵害的方式,居然是逃跑。甚至这种理念在很多判决这句演绎成了:面对不法侵害,能够逃跑,不逃跑,就是错,就可能构成犯罪。
2014年山东“招远血案”中,六名暴徒在众目睽睽之下行凶杀害一位女士,引起了“为何无人挺身而出”的讨论。一位律师直言:“我一个搞法律的,至今都没搞清楚什么才是正当防卫?万一伤了暴匪,赔钱是小事,坐牢那是分分钟的事。”这就导致很多市民对于暴行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结果,“最理性的选择”是:看到坏人,要躲;看到行凶,要跑;还手就是互殴,就会各打50大板,毁了自己的前程。这事实上造成了一些黑恶势力分子,有恃无恐,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法律拿捏不了“恶人”,却牢牢限制了公民被侵害的防卫权利。去年,于欢案二审改判之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写了7000字长文——《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提出:修订正当防卫适用标准,决不能让正当防卫人“出力不讨好”,甚至“流血又流泪”。但时至今日,司法机关还是没有给出明确的改革信号。
应该把自卫权还给公民,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警方不可能做到随时随地的保护,就要给公民的拳头甚至“反杀”留下必要的空间,不能够动辄得咎。“昆山反杀案”讲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坏人逞强,不是你打不过他;而是很多时候自卫的成本太高,你惹不起。
来源:上海校外综合新闻晨报、新京报、扬子晚报、凤凰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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