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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最高增加315元!河北这项待遇新标准出炉

我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啦!

其中

伤残津贴每月最高增加315元!!

此次调整的人员都有哪些?

各项待遇增加了多少钱?

……

什么时候能拿到手呢?

别着急,您关心的问题都在下面

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备受市民关注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正式出台。5月27日下午,河北省人社厅召开“2019年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新闻发布会”。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作统一调整。这次调整1至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遗属的抚恤金以及护理费,将惠及全省2.5万名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最高每人每月增加315元

       

据悉,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1-6级,即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以及享受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调整后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的标准:1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主要采取根据伤残等级定额调整的办法,相应级别对应本人每月增加:1级伤残315元,2级伤残300元,3级伤残285元,4级伤残270元,5级不低于255元,6级不低于23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将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原则,遗属原为工亡职工配偶的,这次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属于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生活护理费待社平工资公布后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对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和基数有明确规定,标准是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今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待我省社平工资公布后,即可按规定进行调整。


调待水平


调整幅度约为现实待遇水平的11%左右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刘伯洲介绍,在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水平方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情况是待遇调整的重要参考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其它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的影响,综合确定调整额度。

     

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发放。其调整也相对简单,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综合以上情况进行测算,今年调整水平大约在调整时工伤职工待遇现实水平的11%左右。”刘伯洲说。


惠及人群


惠及全省2.5万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


数据显示,2018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80.3万人,建筑业按项目参保7782个,全省基金累计结余超过45亿元。


省社保局局长李青海表示,这次调整1至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遗属的抚恤金以及护理费,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工伤保险权益的具体举措,在统筹考虑工伤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其他社保待遇水平基础上,决定对以上三项待遇进行调整。这次调整将惠及全省2.5万名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从而使包括工伤职工在内的群体有更多获得感和安全感。 


待遇发放


明确资金渠道,督导各地尽快发放


李青海介绍,《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工作,早做安排,总的要求是平稳实施、确保各项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督导各地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将应予增加的和应予补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尽快发放到工伤职工和遗属手中。

同时,明确资金渠道,确保政策落实落地。文件明确规定:


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1级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前已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仍然按原渠道支付;

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5级、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要求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给予支付。

各地要提前安排好调待所需资金,确保调整按时到位。


此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我们采取督导、通报、调度等多种措施,确保各项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机制建设


我省将建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


国家已经连续多年调整工伤待遇,我省是否应考虑建立调整机制?省社保局工伤待遇计发处处长马国年对此表示,下一步,我省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使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同时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服务与管理水平,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来源/燕赵都市报

文/燕都融媒体记者杨佳薇、卢伟丽

编辑/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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