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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踹伤猥亵者不算见义勇为并被刑拘,“曾被索赔20万”


近日,湖南永州

17岁女生小雪在商场

被52岁男子雷某肘袭胸部

男同学胡某在商场监控室

制止想逃跑的雷某时将其踹伤

之后男同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被警方刑拘


把猥亵女伴的男子踹伤,

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


澎湃视频

1

男子袭胸后逃跑 被踹倒地

6月1日下午5点半

女生小雪和胡同学

相约在商场吃饭


52岁的男子雷某走了过来

他本来是要往前直行



在看到小雪后

突然改变方向

随后用手肘撞击了小雪的胸部



再仔细看一遍

男子的确是故意的



小雪转过去看了雷某

发现雷某慌张地跑了


她把事情告诉了胡同学

两人一起去质问男子

结果男子不仅不承认

还说是小雪故意撞他 想碰瓷


小雪报了警

双方在保安带领下前往监控室

为了防止雷某逃走

胡同学就坐在监控室门口


见男子跑了出去

胡同学追了十多米

由于他的手受伤打了石膏

不方便用手阻止对方逃跑

于是就用脚踹了下

男子就摔了一跤



男子还想跑

2个孩子就压住他

一直等到民警到来


之后,雷某承认了猥亵的事实

双方签了和解书


2受伤入院  男同学被刑拘


6月4日,当地警方打电话给胡同学

男子摔倒后住院了



根据胡同学父亲提供的文字显示

胡同学父亲缴纳了一万的手术费

儿子也去派出所接受调查

男子雷某要求赔偿20万


3男孩家属:孩子不是惹事的人


17岁的杨艳

是永州职业技术学院2017级的学生

18岁的胡浩

是永州综合职业中专2017级的学生

两人均是今年参加高考


杨艳说

胡浩的家长与受伤男子

关于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未果

“这也影响到胡浩的高考

今年高考我们俩的发挥都没有平时好”


对于胡浩的行为

其父亲胡师君表示

孩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

涉嫌猥亵的嫌疑人逃跑

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

当时踢对方也是情急之下做出的举动

是为了制止逃跑

并不是想伤害对方

也没想到他会因此受伤


胡师君称

因这件事

胡浩不仅高考没考好

心里也留下了阴影

“志愿是填了

但现在还没收到录取通知书

因为成绩很糟”


他说

平时他也经常教育胡浩安分守己

在外注意安全但不能惹事

“他其实平时也胆小

不是那种会在外面惹事的孩子

这件事发生后

他也没法静心准备高考”


实行猥亵行为的雷某


对于胡浩目前的处境

杨艳很愧疚也很难过,这几天她总是在想

是不是如果当时她不站出来

指控中年男子袭胸、猥亵

她的男友胡浩也不会因此高考受影响


8月21日

胡同学因为涉嫌故意伤害

被刑事拘留

现在还在看守所



胡同学律师称

雷某被鉴定出2处轻伤



胡同学父亲在调看监控时发现

雷某曾以同样的方式“撞击”另一名女子


4警方:不属于见义勇为


当地警方认定

胡同学不是见义勇为



一位黄警官说

雷某的伤就是胡同学造成的



律师想要去调监控

看摔倒当天的情况

却被告知

内容已经覆盖掉

只能保存3天


此事在网上引发关注

今天早上,@冷水滩公安 发布案情通报

雷某猥亵他人行为

警方6月1日已经受案调查

鉴于他在治疗期间

暂未采取强制措施


警方对此案高度重视

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解读:

受害者在维权时也应讲究方式方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就此事接受东方今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故意伤害罪是针对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见义勇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有规定:见义勇为系合法行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见义勇为主要表现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其时效性要求比较强。

赵良善分析,本案中,如果雷某正在对女生猥亵时,胡某脚踹雷某,造成轻伤的,胡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构成犯罪。


但本案的事实是,女生被雷某肘袭胸部后,和胡某已选择报警、并调取监控来维护自身权益,此时,雷某侵害女子的猥亵行为已终止。在监控室指认时,胡某踹伤雷某的行为是为阻止雷某逃跑,而不是为避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胡某行为造成雷某轻伤的损害,属于故意伤害,而非见义勇为。


赵良善认为,虽雷某违法在先,但受害者在维权时也应讲究方式方法,尽可能采取不具有攻击性的措施拖住侵害方或寻求其他帮助,切勿意气用事,否则得不偿失。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认为,在司法的认定中,“轻伤”实际上已经是较为严重的伤,具体到本案而言,雷某的两处粉碎性骨折其实已经属于伤情较重。可以认为,胡某的脚踹行为用力较猛,甚至过猛。判断胡某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结果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将成为本案的关键点之一。


邢鑫还分析,我国《刑法》中并无“见义勇为”的规定。《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明确,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雷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即使胡某系怀疑雷某将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而脚踹雷某,其行为应被认定为事前防卫或假想防卫。而这两种防卫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邢鑫坦言,社会提倡见义勇为,但若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则应当注意阻止行为的力度。


来源/澎湃新闻、@冷水滩公安、北青-北京头条、东方今报编辑/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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