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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河北4市最新公告来了


廊坊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当前我省多地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春运将至,在外务工、求学人员陆续返乡,人员流动性增大,疫情防控面临巨大压力。在此期间,仍有部分人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QQ群等渠道以拼车的形式擅自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由于其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防控措施和安全保障不到位,存在较大疫情传播风险和安全隐患,且给流行病学调查造成很大困难。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切断疫情传播途径。廊坊市公安局、廊坊市交通运输局、廊坊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如下:


一、敬请广大人民群众疫情期间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时请佩戴口罩、做好防护,选择自驾或乘坐合法正规客运车辆,自觉配合客运服务人员履行疫情防控要求。拒乘任何形式的非法营运车辆。


二、责令微信、QQ拼车群群主或发布拼车信息的网站,立即解散拼车群,关闭拼车信息发布功能。对公告发布后仍置若罔闻、拒不执行的,将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郑重警告正在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要立即停止非法营运活动;凡顶风作案、继续营运、扰乱市场秩序、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营运行为坚持零容忍、高压打击整治。凡因非法营运被查处的,一律从重处罚;对在检查过程中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公安局对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对个人非法运营行为一次奖励人民币500元,对单位非法营运行为一经查实一次奖励人民币2000元。


非法营运线索举报电话:

廊坊市公安局:0316-110、2333123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0316-2332301

廊坊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0316-2339541


2021年1月29日


邯郸

 


邯郸市公安局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疫情期间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

公  告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当前我省多地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春运将至,在外务工、求学人员陆续返乡,人员流动性增大,疫情防控面临巨大压力。在此期间,仍有部分人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QQ群等渠道以拼车的形式擅自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由于其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防控措施和安全保障不到位,存在较大疫情传播风险和安全隐患,且给流行病学调查造成很大困难。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切断疫情传播途径。邯郸市公安局、邯郸市交通运输局、邯郸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如下:


一、敬请广大人民群众疫情期间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时请佩戴口罩、做好防护,选择自驾或乘坐合法正规客运车辆,自觉配合客运服务人员履行疫情防控要求。拒乘任何形式的非法营运车辆。


二、责令微信、QQ拼车群群主或发布拼车信息的网站,立即解散拼车群,关闭拼车信息发布功能。对公告发布后仍置若罔闻、拒不执行的,将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郑重警告正在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要立即停止非法营运活动;凡顶风作案、继续营运、扰乱市场秩序、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营运行为坚持零容忍、高压打击整治。凡因非法营运被查处的,一律从重处罚;对在检查过程中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营运线索举报电话:

邯郸市公安局:0310-6277060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0310-5905535

邯郸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0310-3115532


邯郸市公安局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承德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


为阻断利用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传播病毒渠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守好首都政治“护城河”。决定自通告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行为”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以及出租客运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将密切配合,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营运车辆载客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给予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配合、逃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即日起我市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全面暂停进出北京和省内管控区域跨城业务,有关业务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五、严禁相关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利用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以及通过网站、微信、微博、论坛、抖音等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发布顺风车、网约车、车找人等各类载客信息。


六、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载客的“黑车”,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并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全社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断疫情通过非法营运渠道传播。


投诉举报电话:2162222  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


特此通告。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23日


定州

 


定州市交通运输局在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为阻断病毒传播渠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自通告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行为”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以及出租客运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交通运输局、公安部门将密切配合,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营运车辆载客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给予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拒不配合、逃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相关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利用私家车从事非法运营以及通过网站、微信、微博、论坛、抖音等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发布顺风车、网约车、车找人等各类载客信息。
八、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载客的“黑车”,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并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坚决阻断疫情通过非法营运渠道传播。
投诉举报电话:0312-2315167     12328 (交通运输局服务监督电话)。
特此通告。


定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27日


来源/邯郸交通发布、廊坊公安、

承德政府网、定州日报

编辑/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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