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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1市最新疫情防控通告!


为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聚集性活动的管理,避免人群聚集,防止交叉感染,降低病毒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通告如下:


一、严控各类活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限制举办各类聚集性活动,特殊原因确需举办的须简化程序、减小规模。


(一)坚持婚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取消或延期举办婚礼、生日、满月、周岁、乔迁、开业、店庆、寿诞等喜庆事宜,操办丧事一律从速从简;


(二)原则上不召开、不举办、不组织线下大规模会议、论坛、培训和大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展销会、群众性公益活动、商业促销等大型聚集性活动;


(三)暂停举办各类庙会、民俗活动等聚集性活动。


二、严格报备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对确需举办的各类聚集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场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报备审批:


(一)婚丧嫁娶活动。


1.报批程序。婚庆活动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同意、乡(街)审批、县级报备”程序报备。举办人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统一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疫情防控办备案。丧葬活动按照“个人向村(居)报备、村(居)向乡镇(街道)报备、乡镇(街道)向县疫情防控办报备”程序随时报备。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办活动的,除按以上程序报备外,须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备。


2.报备内容。举办人须如实报备活动的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健康码、行程码)等内容。


3.各级责任单位对报备情况要逐一核实登记、建档备案。


(二)会议、培训等其他聚集性活动。


1.报批程序。各级各单位组织的会议、论坛、培训、演出、赛事、展览、展销等聚集性活动,举办方为村(社区)的,报乡镇(街道)审核,报经县级疫情防控办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举办方为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疫情防控办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举办方为市直单位的,报经市疫情防控办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会议、论坛、培训、演出、赛事、展览、展销等聚集性活动,报县级疫情防控部门审批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2.报备内容。举办方须如实报备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健康码、行程码)和疫情防控方案等内容。


3.各级责任单位对报备情况要逐一核实登记、建档备案。


三、严格过程管理。对确需举办的各类聚集性活动,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督管控。


(一)婚丧嫁娶活动。


1.严格控制人员规模,提倡仅邀请至亲参加,最多不超过50人,不得邀请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人员参加,不得邀请健康码为红、黄码或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人员参加。所有参加人员要严格落实测温、扫码、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并持有48小时、24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对辖区内村(居)民婚丧嫁娶活动进行监督监管,指派专人跟踪管理,督促落实个人防护、环境消杀等各项防控措施,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及时劝导。对不配合疫情防控规定的,上报县级疫情防控办处理。


(二)会议、培训等其他聚集性活动。


1.确需举办的会议、论坛、培训、演出、赛事、展览、展销等聚集性活动,要严格控制人员规模,原则上会议、培训活动人数不超过50人,演出、赛事、展览、展销等活动人数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活动内容、活动场所、活动空间核定。举办方和承办方要通过提前预约引导、分时段进出、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规范落实测温验码、消毒通风以及戴口罩、分餐制、保持安全距离等防控措施,参加人员均需持有48小时、24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举办的会议、论坛、培训、演出、赛事、展览、展销等聚集性活动进行监管,指派专人跟踪管理,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疫情期间人员聚集的风险性,将疫情防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提高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意识,引导群众转变观念,不举办、不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支持疫情防控的社会氛围。


五、党员干部带头。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动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示范带动身边亲友群众不举办、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六、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属地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各类聚集性活动管控负总责,严格做好活动审批和监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结合行业特点分类制定管控工作方案,严格规范备案、审批和监管。各单位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非必要不举办、非经批准不举办各类聚集性活动。广大群众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尽量不举办、不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


七、强化监督问责。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各类聚集性活动监督检查力度,对不配合、不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逃避防疫管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及后果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规操办、参与各类聚集性活动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后续根据疫情形势适时调整。

 

沧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落实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做到“十要十不要”通告如下:


一、近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阳性感染者所在县(市、区)等涉疫区域旅居史的人员,非必要不来沧返沧。如有特殊原因必须来沧返沧的,要提前24小时通过河北“健康码”的“涉疫风险自报”、申领沧州“市民码”、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目的地所属村(居)委会、单位进行报备,不要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各地各单位要提前到相关交通场站和交通卡口进行对接,按规定落实好隔离管控措施。


二、全体市民要增强防范意识,对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阳性感染者所在县(市、区)等重点涉疫区域旅居史的来沧返沧人员,知情者要积极主动提醒、劝导、报告,不要事不关己、无动于衷。


三、其他地区来沧返沧人员,要提前向目的地所属村(社区)、单位进行报备,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入沧交通场站或交通卡口指定地点进行第一次核酸采样,第一次核酸采样24小时后、48小时内(以第一次采样时间为准),务必主动前往目的地所在乡镇(街道)公布的核酸采样点进行第二次核酸采样。抵沧后7日内,实行居家健康监测,不要参加聚集性活动、出入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


四、本地人员要密切关注各地疫情形势,合理安排出行,非必要不离沧,尤其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阳性感染者所在县(市、区)。离沧后再返沧时,按外地来沧人员相关规定落实管控措施。


五、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要主动做好防护,及时到发热门诊治疗,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不要心存侥幸,随意外出。


六、要严格控制各类聚集性活动,实行报备审批制度和全过程监督管理,减少人员聚集,防止交叉感染,不要未经批准举办、组织、参与婚丧嫁娶、大型聚会、聚餐、培训、演出、赛事、促销等聚集性活动。


七、要坚持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口罩潮湿或脏污要立即更换,不要随意摘戴、错误佩戴。


八、要主动做好预防,前往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保持合理社交距离,收取快递及时消毒消杀,尽量避免购买进口商品及冷链食品,不要麻痹大意、忽视自身防护。


九、要坚持勤洗手、常通风,定期消毒消杀,保持良好生活习惯,不要在密闭场所长时间停留。


十、要提高对网络传播信息的甄别力,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积极举报网络谣言和违法信息,不要随意发布、转发、传播、扩散未经证实的消息。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积极配合落实防控措施,守护好我们来之不易的抗疫成果。对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产生疫情防控风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来源/沧州发布

编辑/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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