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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公开道歉,赔偿1元
日前,天津自贸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张常宁诉被告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处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90日在某自媒体账号置顶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以示惩戒及其他合理支出。
上述信息的发布严重扰乱了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根据在网络平台获取的不实信息,继而在直播平台发表针对张常宁的一系列不实言论,公然在网络传播,其表述的言语用词,明显超出了一般言论的必要限度,具有强烈的侮辱、贬低原告人格的性质。
且经过网络的扩散,给原告的社会评价和声誉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原告张常宁作为自然人,当然享有对由其活动而产生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害之权利。故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当庭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愿意诚恳道歉,并主动履行判决内容。
来源/人民日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魏鹏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