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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最新通知!缓缴
一、进一步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区的市域内,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自2022年9月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符合条件困难企业9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已缴费险种9月份不再办理缓缴。9月份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10月份对9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
困难企业申请缓缴条件按照冀人社发〔2022〕1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延长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时限
三、做好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服务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要继续按照冀人社字〔2022〕230号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各项经办服务工作。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时企业要按规定补齐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四、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
来源/河北人社
编辑/王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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