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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3地最新公布!多人被实名曝光

定州市

定州市人民法院

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第五批、第六批)


为坚持人民至上,积极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期盼、新要求,定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执行工作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度融合,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失信被执行人”。


在此郑重提醒,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监督,如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反映、举报。


执行线索举报:0312-2103002。


第五批


被执行人姓名:王超

身份证号:1324011976****4817

地址:定州市号头庄乡圣佛头村

执行标的:50000元


被执行人姓名:李敬

身份证号:1324011980****4063

地址:定州市周村镇李张蒙村

执行标的:54500元


被执行人姓名:侯桃苑

身份证号:1306821989****0625

地址:定州市西城区街道老鸦庄村

执行标的:6325.67元


被执行人:刘金龙

身份证号:1306821980****7157

地址:定州市砖路镇台头村

执行标的:37800元


被执行人:刘建中

身份证号:1324391972****691X

地址:定州市清风店镇北太平庄村

执行标的:6850元


被执行人:刘芑

身份证号:1306821990****7077

地址:定州市砖路镇西冯村

执行标的:74000元


被执行人:李敬辉

身份证号:1306341982****3131

地址:曲阳县文德乡文德村368号

执行标的:12698.58元


被执行人:席亮

身份证号:1306821983****6938

地址:定州市清风店镇席家庄村

执行标的:28000元


被执行人:马林

身份证号:1324011970****4318

地址:定州市叮咛店镇怀德营村

执行标的:200000元


被执行人:吴保军

身份证号:1306821983****7096

地址:定州市砖路镇清辛庄村

执行标的:22000元


被执行人:边龙斌

身份证号:2311021982****1734

地址:定州市叮咛店镇叮咛村

执行标的:102300元


被执行人:边小辉

身份证号:1324391968****4257

地址:定州市叮咛店镇叮咛村

执行标的:102300元


第六批


被执行人姓名:杨增迁

身份证号:1324011964****3491

地址:定州市息冢镇息冢村

执行标的:20000元


被执行人姓名:孟凡永

身份证号:1324391970****6177

地址:定州市大辛庄镇泉邱二村

执行标的:111297元


被执行人姓名:蔡志强

身份证号:1306821982****0632

地址:定州市西城区街道蔡庄子村

执行标的:13540元


被执行人姓名:庞超

身份证号:1306821989****0052

地址:定州市南城区街道尧方头村

执行标的:140000元


被执行人姓名:杨永银

身份证号:1324011971****0654

地址:定州市西城区街道大奇连村

执行标的:23400元


被执行人姓名:邢盼盼

身份证号:1306821987****167X

地址:定州市开元镇内化村

执行标的:30000元


被执行人姓名:张勇锋

身份证号:1324011966****2413

地址:定州市西城乡西城村

执行标的:30000元


被执行人姓名:袁会生

身份证号:1324011979****7070

地址:定州市砖路镇北渠河村

执行标的:7652元


被执行人姓名:崔中玉

身份证号:1324011979****7074

地址:定州市砖路镇北渠河村

执行标的:55000元


被执行人姓名:伍锦强

身份证号:4406231973****3671

地址:定州市庞村镇西坂新村

执行标的:100000元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醒您:在与他人发生经济往来前,请务必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对方是否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以免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邢台沙河市

沙河市人民法院

对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

(第五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235号


被执行人:于欣,女,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沙河市迎新大街29号73栋1号


被执行人:佟显东,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金辉里1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4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于欣、佟显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许玲购房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500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400号


被执行人:张保国,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沙河市周庄办事处冀庄村老街280号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490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张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孔立刚借款65000元。


三、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281号


被执行人:柴奉礼,男,1989年4月28号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垂杨镇柴家庄村。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116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柴奉礼于2022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田海入借款3万元。


四、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532号


被执行人:王士渠,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沙河市赞善办事处上郑村。


执行依据:(2022)冀0582刑初125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人王士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月玲经济损失人民币11 579.2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肖雄经济损失人民币9861.1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红海经济损失人民币998.79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290号


被执行人:刘阳,男,汉族,1995年3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东洺阳村三区115号,现住邯郸市永年区迎宾大道四季春城小区2号楼2单元北户。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3939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刘阳向原告赵朝刚支付镀锌款共计人民币304000元为清,上述款项分期履行期限及金额如下:自2022年3月份起至2024年1月份止,被告刘阳在每个月的15日前向原告赵朝刚支付10000元,剩余74000元,被告刘阳于2024年2月15日前付清,原告赵朝刚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303号


被执行人:张建琴,女,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鑫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北浦路28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民终2378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张建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申雪涛玉米款人民币38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8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


七、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432号


被执行人:贾月朝,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生,现住沙河市碧水家园小区。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571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贾月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书奇借款本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金,资金占用金以20000元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八、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346号


被执行人:葛彬,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东先贤村1249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30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葛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运兰支付欠款59762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九、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322号


被执行人:杨巧金,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白塔镇李家庄村63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民终173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杨巧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申军喜支付工程款项4200元。


十、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389号


被执行人:李磊,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邢台市信都区百虎村5号楼3单元1003室,户籍地南和区三召乡东任城村26号。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336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超借款本金216600元、逾期违约金及利息。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沧州河间市

河间市人民法院

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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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定州融媒、定州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河间市人民法院

编辑/魏鹏霖、张艺晨(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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