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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帮| 税局出台新的房产空置税政策

聚澳传媒 2018-11-12


商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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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曾经为大家介绍过省税局(SRO)对于维州中环及内环,空置超过半年以上的房屋征收房产空置税的相关知识。最近,联邦税局联合FIRB(澳洲海外投资番查委员会)又出台了一项新政策,对那些由海外人士持有的空置房产每年征收相当于FIRB申请费的(不低于$5000)的空置税。

 

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就是指针对在2017年5月9日晚上7点半之后申请FIRB的海外人士所拥有的房产,若在一个“空置年”(Vacancy Year)内,被“居住”(residentially occupied)少于183天,那么就需要缴纳空置税。

 

一个“空置年”,是指从房屋交割的那一天起之后的12个月,以及之后每年以交割日期为准的这12个月。比如,房子如果是在2018年的2月5日交割,那么这个房产的“空置年”就是从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5日,并接连着以后的每个这样的时间段。



而对于房屋在某一天是否是被 “居住”的, 税局是这样定义的:


1. 在这一天,房屋的拥有者或其亲戚,真正地在房屋中居住

2. 在这一天,房屋真正地作为住宅被出租,每次租期必须至少达到或超过30天

3. 在这一天,房屋是真正地可以被作为住宅出租(比如放在租房市场中出租、租金符合市场价),每次租期必须至少达到或超过30天


另外,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即使房屋在一个空置年内被居住少于183天,也不需要缴纳空置税:


1. 房屋不能够被用作住,比如,房子由于被毁坏、不安全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够用作住宅或者正在进行重大的维修

2. 平时正常居住在房屋中的人因为接受医疗护理或者家庭护理的缘故而缺席居住 (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针对该政策,我们还会在下一期的文章中继续给大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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