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0025:飞机租赁法治论(法实证研究篇)

2017-10-10 左为民 飞机租赁法治论

一场新的范式革命?

——解读中国法律实证研究

A New Paradigm Revolution:Empirical Legal Research in China

摘要法律实证研究是一种基于数据的经验研究,因关联于社科法学而具备社科法学的某些“血缘特征”,然而在研究对象选取、数据运用、法律现象阐释等方面已显著不同于社科法学。在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已经在法学研究格局中开始崛起并扮演一定角色,其所具备的独特优势也必将为其赢得更大的致用空间。未来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要在充分关注和有效回应有关法律实证研究质疑的基础上,利用定量研究的比较优势,挖掘并利用各种数据,改变目前以描述性统计为主的初步量化研究,走出一条量化程度和规范化程度更高的实证研究路径,从而开拓中国法律实证研究,打造“定量法学”更广阔的前景。

关键词:法律实证研究;范式;数据;量化;定量法学


  经验,往往只是数据的残缺形式。法学,不是一门难以精确的科学。

   ——题记

   一、引言 基于数据的实证研究:一场新的范式革命?

   2016年11月,在风景如画的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笔者循例参加美国实证法律研究年会时,不禁再次暗暗比较与思考当下法学研究的新趋势,最大的感悟便是:当代世界与中国的法学研究在方法范式上一直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只不过身处其中的人们不一定均有体认。特别是,笔者深刻地认知到:很多年后,当我们回顾1978至2010年中国法学的发展与嬗变时,也许会发现一个重要现象:研究方法的不断发展与突破,其中,法律实证研究当是最为重要的方法之一。所谓法律实证研究,①本质上是一种以数据分析为中心的经验性法学研究。详言之,就是以法律实践的经验现象作为关注点,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和运用数据,特别是尝试应用统计学的方法进行相关研究的范式。与传统的法教义学以及不断崛起的社科法学相比,②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基本上还是“新事物”,一种不太成熟也不太普遍运用的研究范式,但它已显著不同于前两者——特别是区别于社科法学以案例作为阐述或“深描”对象的范式。具体而言,这种不同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经验的掌握,这涉及对数据的收集(data collection);二是对经验的分析,即对所收集数据的进一步量化分析(quantitative analysis),这又涉及一般法律学者较为陌生的计量(econometrics)或统计(statistics)。③尽管近十多年来,法律实证研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甚至是较高程度的青睐,法律实证研究的一些成果也开始在主流学术刊物上出现。④但客观来讲,作为一种研究范式,或者说作为一个学派,法律实证研究还没有完全成形,也没有得到充分认同。作为一个学派的外形,法律实证研究的建制性机构、学术刊物等均没有出现,也没有定期或不定期的学术交流和探讨。⑤尽管这种法学研究范式已在欧美法学院兴起,例如美国实证法律研究年会至今已举办11年,⑥但在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往往还被视作社科法学的一部分,⑦人们对实证研究的内涵也存在理解偏差,如有一些学者将研究个案的社科法学方式也视作实证研究。⑧同时,即或认同这种研究,也往往视其为社科法学有意义却意义有限的分支,“法律实证研究的影响力仍然非常弱,接受度不太高”。⑨

   与上述认识相应,法律实证研究是否为一独立、独特的方法论流派,⑩其理论基础、价值意义乃至功过得失何在,现在的展开状态与未来的发展等议题,直到最近都缺乏专门从事实证研究者对此之系统深入论析。(11)具体而言,目前已有诸多学者对实证研究有所论述甚至是专文论述,如苏力探讨了“实证研究”如何成为“好的研究”的问题,强调实证研究“不能迷信方法、需要想象力并需不断拓宽自身发展空间”;侯猛提出“实证是社科法学立足的根本,实证研究是社科法学寻求更大突破的基本方向”;程金华分析了法律实证研究的实践特征,讨论了“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及其泡沫)的市场机制”,强调“推动开放的学术共同体建设”;赵骏提出“拓展实证研究的空间布局和具体路径”,并指出了法律实证研究面临的挑战;唐应茂探讨了“如何扩大法律实证研究的受众、选择受众关注的话题以及选择研究方法”;徐昕则讨论了“司法实证研究存在的方向性误区”,提出了“提升实证研究的技术与策略”。(12)可以看到,上述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实证研究的研究方法、研究伦理、研究重要性以及研究的受众等一般性问题之上。

  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研究者本身大多未直接展开基于数据的实证研究,所以其讨论多为外部性论述,可能不够系统和深入,尤其是对实证研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与挑战可能体察不够。当然也有研究者展开了实证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专文甚至专著论述如何展开实证研究,(13)如白建军提出“五种类型”的实证分析;赵骏提出“利用交叉学科推进法律实证研究发展,将个案研究、访谈调查与统计数据分析结合起来”;唐应茂提出“细节描述、定性分析在定量研究中是必须的”,“要把握定量研究的接受度”;何挺提出“司法实证研究数据运用的基本原则:寻找最佳数据、量力而行、组合运用数据、不迷信数据”等,(14)不一而足。但是,如何在比较法和国际视野下认知中国的实证研究还是一个有待展开的命题。事实上,基于种种原因,中国实证法律研究者对最近10多年域外法律实证发展的认知并不具体、深刻,这使得很难在比较视野下认识中国实证法律研究的独特性与局限。同时,实证研究的一些本体性问题如基本特征及其成因也研究不足。整体上,中国法律实证研究之路需要长期研究者在观瞻他者的同时省思自己,有鉴于此,本文的研究便注重于在国际视野下探讨中国实证法律研究的一些本体性重要问题,以就教于同仁。

   二、如何兴起、独特何在?

   21世纪之初,我国学者朱苏力在概括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法学研究范式转换时认为,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中国的法学研究经历了从“政法法学”到“诠释法学”,再到“社科法学”的发展历程,并形成了三种法学研究流派共存的基本格局。(15)但苏力也只是认为社科法学会在法学研究领域占有一席之地,不断彰显其在关注现实、注重实证研究方面的优势,并未提出实证研究独立于社科法学之外的观点。(16)当然,其他学者对新世纪晚近开始兴起的基于数据的法律实证研究似乎也未充分关注,即或偶有涉及,也视为社科法学的一个侧面。(17)从时间维度上看,以数据分析为主要研究手段的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大致发生在21世纪的初期,并且首先兴起于刑事法学研究领域,如从事刑法学研究的白建军教授自1999年发表《刑事学体系的一个侧面:定量分析》以来,一直坚持实证研究方法,形成了丰富的实证研究成果。(18)从研究群体上看,更多的法律实证研究出现在刑事诉讼领域,诸多在刑诉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主流学者,纷纷加入实证研究的队伍中,并初步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19)这可能是因为刑诉法研究更讲究掌握具体运行现状与程序制度实施的效果。

   随着中国法学研究的不断繁荣,实证研究方法的辐射效应开始显现,民商法、宪法、行政法乃至法理学等部门法研究中也开始出现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的研究成果。(20)但是,与刑事诉讼领域相比,其他部门法的实证研究还不是那么普遍与主流。其中原因,在笔者看来,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更容易在实体法取得成功,整体上也能得到较好地贯彻运用,因而缺乏强烈的现实动机来开展实证研究;另一方面,即使实体法出现立法与执法、司法的出入,也一般是要求执法、司法向立法靠拢,这同程序法的研究路径相当不同。

   纵观既有的法律实证研究成果,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的法律实证研究整体上表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以数据为中心的法学研究范式,其主要内容在于收集、(21)分析数据并据此进行理论阐析。在此意义上,法律实证研究可以认为是一种“定量法学”。尽管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学科中基于数据的研究范式屡见不鲜,但如上所述,法学长期以法教义学为基本范式,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社科法学方才兴起。在这两种当下最为主流的研究范式中,规范或案例甚至经验成为中心,但我们均难以见到数据,即或偶尔有之,数据也往往只是一个论证理论主张的理据,远非论理的核心。与此不同,实证法律研究中数据的收集、分析与应用是关键与核心所在。纵观近十来年中国实证研究的成果,可以发现一批以数据分析为中心或重要内容且以实证研究冠名的研究成果。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研究对数据的应用差异颇大。如白建军这样的接近统计学的法律实证研究,(22)也有如笔者这样的以描述性统计(23)实证分析为主的法律实证研究。另外,也有一些以实证研究自诩但并未将数据分析贯穿始终,(24)可以称之为有一定数据式实证色彩的研究。还有的作品虽然冠名实证研究却未有数据,当然这属于少数情形,可以实质上排除在外。不过,虽然数据应用的方式、程度各异甚至大异,但整体上均以数据的收集、分析为主要或重要内容,这是普遍的现象,也是中国当下乃至于世界实证法律研究的共同特征。事实上,我们今天之所以可能探讨中国实证法律研究的现状与未来,便是与晚近十多年来相关法律作品在中国的批量化涌现直接相关,尽管这些实证研究自身也在逐渐发展的过程之中。

   第二,既有中国法律实证研究所利用的数据主要是“小数据”,即一些局部性与抽样性的数据。此种“小数据”是某一或若干区域性司法机关生产或研究者自行收集的某一时段之整体性或部分数据,而不是长时段的全国性大数据,只有个别情况才有大数据的搜集与分析。这与域外学者惯常使用大数据或中数据的情形不同,域外研究的数据样本常常是全国性的抽样数据甚至是全数据,至少也是较大区域内的局部性大数据或大样本的数据;而且,这些数据通常是官方所收集与公开发布的。(25)对此,合理的解释是:一方面尽管我国司法的公开性不断加强,但整体上还是不够;另一方面,这也与官方“数目字管理”能力有限有关,(26)此外,官方统计口径的变动、不统一使得部分数据之间容易出现冲突,很难满足学术研究对数据客观性、全面性、严谨性、多样性、具体性的需要。

   当然,官方数据的生成标准与学术数据的标准之异,也是造成其实用性有限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官方数据的收集、统计、分类、发布,更多的是从政治、社会治理与司法管理需要的角度出发,而实证研究所需数据更多与学者的学术兴趣与问题意识相关。所以,官方标准往往与学术标准不一样。例如,官方对刑事错案的界定即包括无罪错定有罪,也包括有罪错定无罪,但没有专门统计无罪的冤案。但在学界,更为关注冤案,却拿不到冤案的有关官方统计数据。

   总之,小数据的普遍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因为大数据的缺乏与价值有限,使得研究者往往只能挖掘小数据。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小数据本身在某些方面的价值并不逊于大数据,其细致性、有用性使得挖掘和分析得以达到极致。特别是,小数据时常是学者及其团队基于研究需要,主动在原始材料中所创造性发掘、使用的,其功能往往是大数据所未具的,因而更具学术价值。但只有小数据用于实证研究,同样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笔者将在后文提及。

   第三,研究者所使用的数据往往具有个体性甚至私人性,大多是自己收集、整理的数据。这种情况既与前述官方数据缺乏或未予公开的问题直接相关,也是学术研究之必然要求。许多学者所运用的数据大多是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从原始材料,如档案、台账、案卷中收集、整理而来,并未以官方统计的形式系统、外显地表现出来,(27)这导致研究所运用的数据碎片化、差异化、个体化,也存在因为研究动机需要而选择性收集、运用数据的风险。对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归因于不同研究者所能调动的学术资源、调查与采用的标准不同,也可能与研究手段、设计思路与分析方法上的问题有关,因此所能、所欲获取的数据往往也不相同,对同一问题的经验反映与理论阐述也自然有异。其揭示现象的普遍性如何,如何验证其真实性、科学性均成为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实际上,近几年来的实证研究已经出现学者对同一问题进行实证研究而有不同发现的情形,亦不乏对同一或类似现象的不同认知与相关争论,(28)个中缘由便是收集和依赖的数据有所差异。(29)

   第四,现阶段法律实证研究仍以描述性的数据分析为主,基本上未使用专业统计学分析方法。比较笔者近年来参加欧美实证法律研究学术会议及阅读欧美实证法律研究论文的所见所闻可知,当下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者主要还是按照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来处理数据,对数据描述的理论分析占据主流,还不能科学、熟练地运用数理统计等分析手段与方法对问题展开统计学意义上的定量分析,(30)更遑论在研究中进行数理模型的建构,从而在定量研究的方法上与统计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展开对话。需要指出,当下研究者处理与应用数据的描述性方法,对经验性现象的描述、研究是基本合适的,因为相较于传统的法条中心的法教义学和基于个案的社科法学,关注数据本身便在把握实践的广度与信度方面颇有优势。数据往往可以直接告诉我们较为普遍的现实是什么,这使得基于对现实的误读和曲解的诸多学理阐析显得荒谬或苍白无力。从这一点来看,当前较为浅层次的描述性实证分析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甚至有必要提倡。实际上,如果实证研究的重心在于对经验现象的特征把握,则描述性研究基本可以胜任。如果用简单方式达至研究结论,采用复杂的统计学研究方式便是非必需的。尤其在法学界、法律界均未有统计式研究的传统、能力,甚至法学刊物的编辑、作者及阅读者均难以读懂、判断统计式研究时,描述性实证研究也许是中国实证法律研究目前最具有操作性的模式。即使同为描述性实证研究,其运用程度也有差异甚至差异不小,较成熟的实证研究者基本上自始至终在围绕数据展开研究,而一些不大成熟的研究在数据收集的代表性、数据运用的一致性、深入性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

   进一步看,如果需要深入研究各种现象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我们试图确定传统所谓的因果关系的实证研究时,描述性分析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而应该采取类似“相关性”确定的研究方法。然而,统计学所常用的回归分析等方式至今并未被绝大多数法学研究者所使用,即或有所运用,也多属初步。比较而言,经济学、社会学等对统计学方法的运用更为普遍、深入和丰富。法律实证研究在数据运用方面的技术缺失,可能导致研究在相当时候流于肤浅,多停留在经验性描述研究对象特征的层面,而对因果关系的分析往往只能作传统的推测性演绎。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缺失还可能导致研究结论的错误,因为只是运用数据描述特征,却不进行相关性分析,实质上难以推进从主观性较强的因果分析转向客观性更充分的相关性研究,无法实现从“软科学”向“硬科学”的转型。进一步而言,即或展开变量的相关性分析,如果缺乏规范的统计学分析,仅仅根据数量、比例的差异即得出结论,很有可能“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这便与当前中国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水平相去甚远,(31)也与国外的法律实证研究相去甚远。(32)显而易见,这与中国法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研究范式与研究习惯具有密切的关系。现阶段法律实证研究的现况表明,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与其他实证方法得以较多、较好运用的学科如社会学等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基本上还分属于异多于同的不同研究范式。考虑到开展实证研究的主观愿望与客观能力和客观效果之间的落差,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和深度融合方面任重道远。特别是如何应用统计学方法做深入、细致的回归分析,以便发现、论证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应是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者刻不容缓的任务。这是标准、规范、深入的实证研究的标志与基本内容。

   特别需要指出,法律实证研究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数据而为的法学研究。在此意义上,它当然相当不同于法教义学以法条或教义为关注点、阐释点的研究,也显著不同于以个案为关注点的经验研究,包括社科法学研究(尽管法律实证研究在广义是也属于社科法学)。从全面、准确、科学地把握中国法治实践的客观需要角度看,社科法学和法律实证研究都同样关注中国法律的经验现象,甚至我们可以认为正是对行动中法律而非书本上法律的关注构成二者共同的、基本的、历史的背景,以至于有英国学者认为广义的实证研究包括根植于社会学的跨学科研究,社会—法律研究、实证取向的法律—经济研究以及司法的行为—政治研究等三种研究也属于实证研究。(33)但是两者研究的方式还有显著的差异,成熟的法律实证研究与社科法学基本上属于不同的研究范式,对此必须加以说明。其一是研究对象上有所不同。社科法学与法律实证研究最大的区别在于,社科法学关注的对象基本上可以说是小范围的对象与个案,据此得出抽象性的一般结论。(34)而法律实证研究则认为,对个案的研究可能不足以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国司法的状态,其研究结论更易受到挑战,或可谓“片面的深刻”;强调针对较大范围的研究对象,收集、分析众多样本的相关数据,得出基于大样本的经验判断并阐析理论见解。其二是研究方法上各有侧重。用数据说话,展开定量研究是实证研究的鲜明特色之处。(35)法律实证研究认为,对法律现象的研究应当采用一种客观性、科学性更强的方式,通过对较大范围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运用,力图反映法律制度运作的实际状态,揭示其背后的客观原因,以获得一种“客观性知识”,进而进行理论解读,以“有助于人们审慎但有效地改造世界”。(36)由于其基于数据来验证某一教义或法条,甚或提出、论证、辩驳某种学术主张,在此意义上,法律实证研究亦可称之为“数据法学”。与此不同,社科法学借用社会科学的理论和知识来阐释法律,尽管有其合理性,但是这种阐释主观性可能较强。社科法学往往力图通过一种带有主观性的、个人性的知识,获得一种带有个人阐释性的“主观性知识”。

   三、缘何兴起:创新的冲动

   实证研究方法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兴起,既有学者基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反思之后的理论自觉,(37)也有推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参与冲动之考虑。一些实证研究通过对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调查,发现刑事司法的中国问题,并基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层次的解释,探究其后的根本原因,从而试图帮助中国刑事司法改革走出西方式的理想图景;(38)一些实证研究则通过制度试点,检验在中国推进某项刑事司法改革的可行性,并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促进制度变革的效果。例如樊崇义教授及其研究团队进行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试点,在某种程度上为中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根据。(39)甚至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也是对他们推动的改革本身的一种检视。具体而言,实证研究法学的兴起动力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学术竞争背景下中国法学研究者的创新意识和创新举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法学研究取得空前的繁荣和发展,这与法学研究者的创新精神以及学术创新受到鼓励密不可分。一方面,在法学研究领域,部分学者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需要的研究方法,(40)进而推动了法学研究方法的拓展和多元化。另一方面,学者的创新意识和创新举措受到相当程度的支持与鼓励。法学研究者的创新意识和创新举措整体上受惠于国家和社会在人文社科方面给予的大力支持与鼓励。正因如此,我们的法学研究者才敢于创新、善于创新,例如社科法学流派的兴起便是如此。社科法学内部有诸多流派,如法与经济学,(41)还有学者运用认知心理学(神经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42)

   二是基于对现有研究范式的批判性反思。笔者曾指出,既定立场、预设判断是法教义学的基本特征,客观对象则是想象、剪裁与取舍的裁量性客体。法教义学的缺陷在于,其更多关注法律条文本身而忽视制度实践,未能全面、深刻地关注与把握中国现实,因而不能充分回应实践需要,提出有充分操作性的改革方案。(43)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如果没有对中国社会做很好了解就进行法律体系建设,法教义学的工作越是成熟、技艺越是精湛,法律实践的荒谬性就越强”。(44)而社科法学虽然注重个案研究,包括注重“深描”,但在把握实践的广度上可能有所欠缺。社科法学较少运用统计学等方法采集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来论证。(45)所以,在全面、准确把握中国司法实践并形塑创新性的理论方面,(46)社科法学也有欠缺。(47)总之,某种意义上,批判性反思促使了法律经验研究方法的转向,这也是法律实证研究在中国兴起的重要原因。这便是在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之后,为什么还要推进法律实证研究,(48)以及实证研究有何独特性来弥补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的不足并彰显其优势。(49)

   有趣的是,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与发展似乎与域外实证法律研究的发展并无密切的关系,但似乎又因与之同时开始出现而有着一种“同时伴生”现象。域外建制性的实证研究基本上是近十多年的事,当代实证法律研究20世纪90年代晚期才在美国法学圈崛起,并在21世纪获得迅猛发展,2004年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由康奈尔法学院编辑出版,第一届美国实证法律研究年会2006年10月在德克萨斯法学院召开,截至2016年共召开了11届。时至今日,实证法律研究已成美国法学界主流研究范式之一,越来越多的青年学者从事实证研究。而首届欧洲实证法律研究年会于2015年6月在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召开,首届亚洲实证法律研究年会定于2017年6月在台北召开。需要指出,美国式实证研究对欧洲与其他一些地区的实证研究有着影响,这从欧洲与亚洲实证研究会议上美国学者的参与便可见一斑。这表明,对传统法学研究范式局限的认知已成为晚近世界法律研究者的共识,在规范法学研究之外寻求研究方法的创新已是世界性趋势。不过,在发展的规模与程度上,除北美学术界尤其是美国法学院之外,其他地区的法律研究者尤其是中国研究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此外,就笔者近几年来参与国外实证研究学术活动的观察,即便是欧美实证法律研究也依然处于初步阶段,统计学方法的应用还属初级,这从每次美国实证法律研究年会均有学习实证研究方法的会前会,以及会上几乎每篇文章均涉及讨论实证研究方法和结论的科学性,即可以看出。所以,尽管努力追赶,相较于经济学、社会学,域外法律实证研究在研究方式与成果上似乎仍有所滞后。

   四、红旗究竟如何打

   讨论法律实证研究的未来与前景,必须回答“红旗能打多久”的问题。笔者的看法是:第一,实证研究的“红旗”能够打下去,第二,实证研究的“红旗”能够展现与其他旗帜不一样的图景。

   (一)法律实证研究的“红旗”能够打下去

   第一,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法律实证研究提供了历史机遇与技术支持。当下的法学研究者们正处于数据时代的有利时空背景之下,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社会数字化”与“数字社会化”时代,“大数据带给我们的知识与信息无论从内容丰富程度还是详细程度都将超过从前,从而有可能让我们的视野宽度与学习速度实现突破,不是小突破,而是颠覆性的进展”,(50)“没有人可以独立于大数据之外,而且大多数人也不愿意置身于大数据世界之外。”(51)有意识地使用大数据来进行商业、社会、经济与政治决策日益普遍。(52)江必新在第四次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会议上谈到的,“大数据源于万事万物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又反过来影响和决定着我们的一切。”(53)同时,法律活动的公开性也令其越来越“大数据化”,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出现以及大范围地公布司法裁判文书,使之成为中国司法乃至整个法律大数据的最新也是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此外,一批关注法律大数据的法律实务与学术研究方面的机构、个人均开始投入大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进程。(54)“无讼”近日获得B轮商业融资也直接表明建立在实证研究基础上的法律大数据应用开始进入商业化的大海。(55)毫无疑问,在大数据时代,社会科学研究将不可避免地“大数据化”,(56)我们的法学研究也逃避不了。(57)大量前所未有的数据涌现,使得法律实务工作和法学研究获得了以往难以想象的操作与研究素材,(58)面对“粮米”的“巧妇”怎么可能不为“一炊”?借助大数据时代的自然语义识别技术,研究者可以从海量的裁判文书中实时、动态、批量、精确地提取有关法治运行的数据,其数据获取能力与小数据时代不可同日而语。

   更为重要的是,借助大数据的分析技术我们可能获得全新的信息、知识,极大拓展法学研究特别是实证研究的范围与领域,甚至可能改写我们对法律实践的认识,乃至挑战权威的法律理论,从而形成新的理论突破。“大数据时代将要释放出的巨大价值使得我们选择大数据的理念和方法不再是一种权衡,而是通往未来的必然改变。”(59)事实上,当下已经出现运用大数据研究法律的一些举措与初步成果,(60)一些基于大数据的研究和分析报告开始面向社会推出,例如2016年12月12日“聚法案例”微信公众号基于3700多万份裁判文书公布了刑事案件的辩护率有关分析报告;(61)一些实务部门也开始尝试着利用司法大数据,为部门提高工作水平提供技术支撑。(62)我们甚至可以预言:关注和运用大数据的法律与法学研究方式会是相当长时间内中国法律与法学界的普遍趋势。

   第二,法律实证研究具有其他研究方式所不具有的独特价值。法律实证研究具有规模性、客观性、科学性以及“技术中立性”,是其他价值立场和方法的研究所无法取代的。法教义学更多关注的是法律应该是什么,实践应该及如何接近立法;而社科法学虽然关注实践,但往往通过个案的深度挖掘与解析来发现法之真谛,或提出独特的理论命题,却可能因为考察对象的有限而失之偏颇。相反,实证研究基于数据的研究方法,决定了其本质上不仅是一种实践法学,以实践(包括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为关注的中心对象,更由于关注对象的广泛性,解读的客观性与注重归纳的研究思路,易于获取真知,检验理论并进而提出新观点。(63)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它能够取代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因为实证研究法学方法论上的独特性虽然突出,但本身并不以本体论上的理论体系建构为根本性的出发点与归宿,甚至其完全可以为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所用,作为支撑其理论的依据。

   尤其要指出,法律实证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和科学化,也会为它自身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因为如果科学地收集、分析数据,便极可能得到客观的认知,发现隐蔽的真实及其背后的规律,从而验证或推翻既有理论,甚至由此得出全新的理论。特别是,如果充分、合理地运用统计学等基础性学科的方法,甚至可以开辟不同于传统法学研究的基于相关性的新研究范式。所以,法律实证研究越发展,便越能够得到承认并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二)法律实证研究的“红旗”如何打

   第一,推动研究方法的科学化与多种研究范式的融合交叉,特别是积极运用统计学的方法,促进实证研究与写作方式的创新与定型。法律实证研究学者,除了极少数如白建军等人外,绝大多数还没有做到像统计学、社会学学者那样非常成熟地运用跨学科的知识,特别是统计学,也包括计算机科学。这是我们需要补的最大一课,如果我们自己补不了,则我们必须与统计学者合作,与计算机科学家合作。唯有如此,才能借由计算机科学进行良好的大数据爬梳,才能借由统计学展开数据分析。正如有学者谈到的,“中国的法学院,法律经济学者、法律社会学者、法律人类学者,尽管学科和价值取向不同,却可以多边跨界对话。”(64)实证法律研究在推动研究方法的科学化方面必须要有根本性突破,相应地写作方式也要有革命性变化。这意味着法律实证研究在这方面还有漫长的路要走。特别是,运用统计学的实证研究,在研究与写作风格上往往需要先提出理论假设,然后用数据进行统计学意义上的验证。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进一步推动法律实证研究与既有法学研究范式的融合交叉,力求综合应用法教义学、社科法学和实证方式,对法律的经验现象作出理论阐释。社科法学之所以有今天,就在于有一些特别优秀的学者运用社科法学进行了深度的阐释,提出了一些有生命力的概念。我们的法律实证研究如何以实证研究方法为依托,综合运用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的方法,深度、综合地阐释法律现象,提出、发现有生命力的命题,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进一步思考如何上“大数据”这艘船。“大数据已经撼动了世界的方方面面,从商业科技到医疗、政府、教育、经济、人文以及社会的其他各个领域”,(65)是“人们获得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66)所以,如何收集、抓取适当的大数据,分析、解构这些数据,形成关于法律实践更具普遍性、代表性的认知,需要进一步探索。鉴于大数据一定是更大规模的数据,甚至是“全样本数据”,(67)我们如何去获得、运用法律方面的大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如何综合运用统计学、计算机技术、云计算等大数据处理方法,如何从小数据转向大数据,便是时代的要求,法学研究者更需要努力的方向。

   当然,我们也不能过分依赖大数据,因为大数据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相对的。大数据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一是不够真实,由于技术或主观因素,某些大数据可能不真实。二是不够充分、细致。一方面大数据往往是非构造性、整体层面的,对中观、微观的数据与变量采集不足;另一方面,大数据的数值常常杂乱、发散,难以有效分析。(68)三是时常存在系统性偏差。我们应当认识到,大数据往往是由网络活跃群体产生的数据,而活跃群体只是一部分,非活跃群体的信息、想法、行为模式等难以通过大数据反映出来,因而大数据不能代表不依赖、少依赖网络或其他可记录电子设备的人群,这也是大数据者代表性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69)所以,大数据时常难以很好印证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中观、微观理论。除此之外,大数据往往可能只反映法律世界的一部分,因为法律大数据本身往往是粗糙、格式化的,甚至是官方化的,真实法律世界的某些部分,包括重要而“隐秘”的部分往往是这些数据并未充分反映的。因此,研究者对大数据的借重也同样有限,只能期待大数据适当地发挥其“智能助手”(70)的作用。

   第三,如何更好地挖掘、运用“小数据”。(71)“大数据”在进行整体性描述时具有优势,然其缺陷在于单体价值低,甚至忽视个体。因为,“大数据”往往会忽略数据背后的制度背景,从而导致其在样本分析时无法如“深描”般充分、细致,也往往不足以反映事物的全貌、深貌,特别是按官方标准生产与获取的大数据,往往只能反映官方的政治与政策性考量,无法充分反映学术对认知世界的需求。如法院关于“错判”的界定与分类,便与研究者专门研究“冤案”的需求不匹配。因此对于研究者而言,深度挖掘与运用小数据仍然非常重要。笔者以为,在重视运用“大数据”的同时,也不能漠视“小数据”,因为在某些情形下,研究者自主从研究角度设计与收集的局部性小数据或许比自然生成的大数据更具有学术价值。对此,笔者在展开有关案卷的研究时便深有感悟。(72)当然,这种小数据必须在科学性、公开性与可验证性方面有新的、普遍的、规范的标准与操作机制,从而使法学界得以把握与检验,而不是难以辨识。

   第四,需要思考法律实证研究如何更好地回答各种法律经验现象、如何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尽管法律实证研究已经尝试了解并解决法律现实问题,但是如何更好地研究、解决现实问题,如何更好地服务社会,加强与司法、司法制度改革实践与决策之间的密切互动,以及如何使法律实证研究获得更强的生命力和外部支持等,这些都需要思考。笔者以为,一方面,实证研究需要“客户”,即来自实务部门的成果需求;另一方面,研究者必须具备生产出适需产品的能力,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所以,不断完善研究方式与工具,不断探索更有效地挖掘、获取数据,深度解析数据,特别是如何更好地运用统计方法,发现、阐述变量之间的关系,从而揭示法律运作背后的规律性,使实证研究进一步深化,并形成有说服力的见解,是法律实证研究永远在路上的考验。在这方面,诸如“无讼”、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等大数据法律研究平台的尝试值得关注与肯定。

   第五,建立专门数据库。(73)笔者曾谈到,域外的国家尤其是美国的一些法律实证研究之所以客观性、科学性较强,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其开发了不少客观、丰富、公开的司法信息库。(74)就此而言,我们要向域外的国家学习,思考如何构建并完善我们的实证研究数据库。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国内其他学科在实证研究方法上取得的进展。社会科学,特别是其他领域的实证研究,大多都建立了自己的数据库,如北京大学与人民大学的社会科学研究数据库的建设值得学习与借鉴。(75)下一步,我们需要在汲取国内外数据库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思考如何在国家支持下,建立统一的,规范化、专业化程度更高的数据收集、存储、发放平台与队伍,进一步拓宽数据收集的广度和深度,为全国研究者提供更大的致用空间,以此开拓法律实证研究的新渠道、新天地。

   第六,构建全国性的法律实证研究平台。例如我们是不是要成立一个协会,经常性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或者说定期举办一些专题性的学术研讨会议,法学实证研究的经验分享与交流也需要大力推动。实际上,四川大学法律实证研究所在2016年7月在成都举办的首届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年会便是一种尝试,(76)期待未来有更多的学者与机构加入与参与。

   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研究范式。在一个信息化急剧发展、社会与科学研究变革加快的时代,中国法学如何推陈出新?是否应该诞生与时代相符的“新法学”?规范的法学如何进一步走向经验的法学?能否从不精确的经验法学走向定量的精确法学?这是一个永远在路上的问题。百花齐放似乎是不二回答。不管怎样,尝试并推进法律实证研究应当是永不满足的中国法律人的使命,就让时间来见证未来究竟会如何吧。

   感谢叶燕杰同学、段陆平博士、王禄生博士、郭松博士和刘方权、何永军教授对本文写作提出修改意见。

   注释:

   ①关于法律实证研究,美国式“empirical legal studies”(ELS),是指“the research that employs statistical and other quantitative methods”(采用数据和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而在英国,法律实证研究被称为“empirical legal research”,“empirical legal research employing a mix of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social science methodologies,both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within the label‘empirical legal research’”(在英国,实证法律研究是指采用定性以及定量社会科学方法的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的社会科学方法都是实证法律研究)。See Peter Cane,Herbert M.Kritzer,The Oxford Handbook of Empirical Legal Research,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3~4.由此可见,即使在国外,有关法律实证研究的内涵亦是存在歧见的。但整体上,美国式的解读已成主流。

   ②自1979年以来,随着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新崛起,法律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由此获得了重要的发展机遇,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相应地,法学研究的方法也不断进步,并推陈出新,向前拓展。最早兴起的是法教义学。这种法教义学的方式基本上从1979年持续至今,这是一种围绕着立法和规范所展开的研究。法教义学开创了当代中国法律研究的先河,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最主流的研究范式。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法学研究方法开始出现新的样态。

   ③参见黄国昌:《程序法学的实证研究》,(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4页。

   ④根据程金华所作的统计(截至2015年):自2000年以来,法学学者在“三大刊”上发表的以“实证”为标题的文章已达38篇,在除“三大刊”之外的CLSCI期刊上的发表的以“实证”为标题的文章已达182篇,在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板)上发表的以“实证”为标题的文章已达297篇,共计517篇。而在2000年之前,在三类期刊上发表的以“实证”为标题文章数量仅为18篇。参见程金华:“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第60~78页。

   ⑤2016年7月,四川大学法律实证研究所举办了中国大陆的第一届专门的法律实证研究年会。参见“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现状与未来研讨会隆重召开”,载中国法学创新网:http://www.lawinnovation.com/index.php/Home/Xuejie/artIndex/id/13731/tid/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24日。

   ⑥参见“11th Annum Conference on Empirical Legal Studies(CELS)”,Duke Law:https://www.law.duke.edu/cels2016/,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5日。而在此前后,有关实证研究的专门会议尤其是实证研究者为主参见的学术会议极少。在2016年这种情况才开始有所转变,一些学校的实证研究学者开始举办专门的实证研究学术会议。

   ⑦参见苏力:“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学》2013年第4期,第16~20页;前注④,程金华文,第60~78页。

   ⑧如徐昕在讨论“实证研究的技术与策略”时谈到,实证研究应当尽可能深入细致,而不走马观花。但是如果缺乏获取和处理大规模样本的能力,他认为可以退而求其次,借鉴人类学方法,从而转向深度的个案研究。参见徐昕:“司法的实证研究:误区、方法与技术”,《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63页。

   ⑨唐应茂:“法律实证研究的受众问题”,《法学》2013年第4期,第25页。

   ⑩在钱弘道等人看来,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正处于转型之中,实证研究方法会成为法学研究的常规方式。参见钱弘道、崔鹤:“中国法学实证研究客观性难题求解——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启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124页。

   (11)参见《法学研究》发表的有关笔谈,例如陈卫东:“从刑诉法修改看刑诉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第14~16页;孙长永:“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之反思”,《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第10~14页;宋英辉:“实证方法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影响”,《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第16~19页;左卫民:“法学实证研究的价值与未来发展”,《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第12~14页;等等。

   (12)这些研究者的有关论述文章可以分别参见前注⑦,苏力文,第18页;侯猛:“社科法学的跨界格局与实证前景”,《法学》2013年第4期,第32页;前注④,程金华文,第72~76页;赵骏:“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回归与超越”,《政法论坛》2013年第2期,第10~12页;前注⑨,唐应茂文,第28~30页;前注⑧,徐昕文,第58~67页;等等。

   (13)参见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宋英辉:《法律实证研究本土化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等等。

   (14)这些研究者的有关论述文章可以参见前注(13),白建军文,第14~60页;前注(12),赵骏文,第10~11页;前注⑨,唐应茂文,第29页;何挺:“刑事司法实证研究:以数据及其运用为中心的探讨”,《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等等。

   (15)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第1~9页。

   (16)同上,第1~9页。

   (17)如刘思达认为,实证法律研究就是就是法律社会学或者法律社会科学(社科法学)。参见刘思达、侯猛、陈柏峰:“社科法学三人谈:国际视野与本土经验”,《交大法学》2016年第1期,第13页。

   (18)白建军的主要研究成果包括:“刑事学体系的一个侧面:定量分析”,《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第56~64页;“论法律实证分析”,《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第29~39页;“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第114~125;“犯罪轻重的量化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第123~133;“死刑适用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135~145页;“变更罪名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第51~62页;“量刑基准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第95~107页;“从中国犯罪率数据看罪因、罪行与刑罚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第144~159页;“大数据对法学研究的些许影响”,《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第29~35页;等等。

   (19)例如我本人带领的研究团队自2003年以来围绕刑事诉讼运行机制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形成了《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系列成果;陈瑞华教授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措施、律师辩护进行的实证研究形成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樊崇义教授针对侦查讯问程序中的录音录像、律师在场等问题的试点研究,形成了《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程序中律师在场试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宋英辉教授及其带领的研究团队针对刑事和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等主题所形成的《刑事和解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法律实证研究本土化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等。

   (20)根据赵骏所作的统计(截止2012年):自2000年以来,民商法部门在CSSCI上发表的法律实证研究文章为59篇,宪法行政法部门在CSSCI上发表的法律实证研究文章为142篇,法理学部门在CSSCI上发表的法律实证研究文章为78篇。参见前注(12),赵骏文,第3~14页。

   (21)关于实证研究数据的收集,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国昌谈到了四种主要的收集方式:一是通过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二是透过“实验”的方式创造“经验”,即在虚拟的法律争议情境中,观察实验对象的反应及行动,在此基础上收集所需要的数据;三是由研究者自行收集第一手资料;四是利用官方公布的统计资料库。参见黄国昌:“法学实证研究方法初探”,《月旦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第145~152页。

   (22)笔者之所以认为白建军教授的一些研究是“接近统计学”的实证研究,是因为白建军教授在统计分析方法上,已经开始甚至可以说早已开始运用统计学的一些分析方法,如交互性统计分析、logisitic回归分析等方法,这在法学界无疑具有开创性。参见前注(18)所列举的白建军作品。

   (23)描述性统计,是一种相对简单的量化研究方法,包括利用平均数、中位数、百分比、相关系数等量对数据进行分析。在苏凯平看来,这种门槛较低的描述性统计方法,有助于更多研究者接触法实证、了解法实证,进而从事法实证研究。无论对于实证研究的推广还是政策制定者的采纳,都利大于弊。参见苏凯平:“再访法实证研究概念与价值:以简单量化方法研究台湾地区减刑政策为例”,《台大法学论丛》2016年第3期,第979~1034页。

   (24)熊秋红教授在《从〈法学研究〉看刑诉法学研究之转型》一文中谈到,《法学研究》来稿中,一些稿件从内容上看具有实证研究的一些特征,但往往流于对现象的简单罗列和描述,不少人对实证研究方法缺乏系统深入的了解。参见熊秋红:“从《法学研究》看刑诉法学研究之转型”,《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第6页。

   (25)运用这些数据的相关文章可见以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为主编辑、出版的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其实为英语学术界最为重要的实证研究刊物。

   (26)“数目字管理”是历史学家黄仁宇提出的概念。黄仁宇看来,1689年以前,英国是一个“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的国家”。而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空前发展,社会分工日趋复杂,英国逐渐成为一个“可以以数目字管理的国家”。参见[美]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增订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47~249页。重要的大数据主要见于两高的年度工作报告或《中国法律年鉴》、《中国统计年鉴》等反映出来的有限数据,这些数据不仅比较少、比较晚,而且也比较宏观和粗糙。

   (27)对此,可以参见一系列学者的实证研究成果。例如左卫民:“‘热’与‘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第151~160页;贺小军:“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实证研究——以 A省B市为例”,《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2期,第11~22页;等等。何挺在《刑事司法实证研究:以数据及其运用为中心的探讨》一文中谈到,我国刑事司法研究面临一个不利的、受限的数据环境,致使我们的实证研究呈现一种“先天不足”的状态。参见前注(14),何挺文,第213页。

   (28)如笔者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所作的一项实证研究与易延友教授所作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实证研究,两者在研究结论上就出现了一些明显差别甚至是相互反对的内容。参见前注(27),左卫民文,第151~160页;易延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基于1459个刑事案例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第140~162页。

   (29)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出现这一问题有可能也与研究对象的地区差异有关。

   (30)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苏凯平谈到,统计方法成为许多法实证学者的首选,原因在于统计学的优点能够借由对信息的搜集、分析、解释、陈述,系统性且大量的填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空白。参见前注(23),苏凯平文,第979~1034页。

   (31)经济学者王庆芳等通过对《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管理世界》《经济学(季刊)》四大国内经济学领域权威期刊2012至2014年度发表的1126篇论文所作的研究中发现,数学方法和数学模型在研究中的广泛应用已成为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取向。其对1126篇论文的统计分析显示,只有165篇文章未使用任何数学方法,占总数的约15%。参见王庆芳、杜德瑞:“我国经济学研究的方法与取向——来自2012至2014年度1126篇论文的分析报告”,《南开经济研究》2015年第3期,第140~153页;社会学者李强在《完善社会学的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一文中指出,中国社会学者在现代统计学理论和计算机技术的影响和推动下,无论是抽样还是数据的形成都日益规范化和科学化。在数据的分析方法上,除了常用的频数表、交叉表,社会学者越来越多的用到方差分析、多元线性回归、logistic回归等统计分析方法,中国的研究者开始运用越来越多的高级统计方法来探索数据之间的联系。参见李强:“完善社会学的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10月8日,第7版;管理学者范柏乃等通过对公共管理学恢复重建、萌芽和成长三阶段858份学术论文的研究分析,发现我国公共管理学研究方法经历了从理论到实证、从定性到定量的变迁过程,统计变量从单元到多元,数据分析方法亦由简单到复杂。参见范柏乃、楼晓靖:“我国公共管理研究方法的统计分析及演进路径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13年第2期,第94~100页;等等。

   (32)笔者注意到,在国外,只要进行法学实证研究,几乎就要运用统计学等分析方法,提出理论假设,收集、运用数据,通过相关性分析来验证或推翻假设。这与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实证研究在研究工具和研究方法上具有同质性。参见前注(11),左卫民文,第12~14页。国外法律实证研究中对统计方法的运用例子可以参见有关米兰达规则是否影响了美国警方破案率方面的系列研究成果,特别是Paul G.Cassell & Richard Fowles,Handcuffing the Cops? A Thirty-Year Perspective on Miranda’s Harful Effects on Law Enforcement,Stanford Law Review.Vol.50,No.4(1998); Paul G.Cassell & Fowles,Falling Clearance Rates After Miranda:Coincidence or Consequence? Stanford Law Review,Vol.50,No.4(1998);John J.Donohue Ⅲ,Did Miranda Diminish Police Effectiveness? Stanford Law Review,Vol.50,No.4(1998);等等。

   (33)In Peter Cane’s opinion,there are at least three approaches and research groupings that predate the contemporary ELS movement,which may be respectively identified as socio-legal/law and society,empirically oriented lawand-economics,and judicial behavior/politics.参见前注①,Peter Cane,Herbert M.Kritzer书,第1页。

   (34)在侯猛看来,社科法学注重“以小见大”的个案研究。这种“以小见大”的个案研究很容易招致样本代表性不足的质疑甚至批评。侯猛认为,个案研究能否取得成功,依赖于这些个案能否起到“以小见大”的作用并展示出理论的解释力乃至加以理论化。参见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77页。

   (35)在经济学家陈志武看来,量化研究不只是“用数据说话”,而是要提供一个系统的手段,同时把多个假说放在同一个统计回归分析里,看哪个解释变量、哪个假说最后能够胜出。他进一步指出,如果只有定性讨论,根本无法对各种假说进行有效判断从而推动我们认知的进步。参见陈志武:“量化历史研究的过去与未来”,《清史研究》2016年第4期,第12页。

   (36)前注⑦,苏力文,第16页。

   (37)有关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可以参见左卫民:“迈向实践:反思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第395~414页;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第3~20页。

   (38)例如,笔者研究团队近十余年来对中国刑事司法运行机制及法官任用、惩戒制度的持续关注即是如此。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参见本人主持的刑事司法运行机制实证研究系列《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也可以参见笔者的相关论文,如左卫民、马静华:“效果与悖论:中国刑事辩护作用机制实证研究——以S省D县为例”,《政法论坛》2012年第2期,第60~73页;左卫民:“中国法院院长角色的实证研究”,《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第5~25页;左卫民:“中国基层法院财政制度实证研究”,《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第257~271页;左卫民:“未完成的变革刑事庭前会议实证研究”,《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第469~483页;左卫民:“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改革审思——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第23~加页;等等。

   (39)如樊崇义教授、顾永忠教授关于“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改革试点而开展的实证研究,参见樊崇义、顾永忠:《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等等。

   (40)社会学家谢宇看来,中国引人注目的社会变化为社会科学家记录和保存这段历史提供了重要契机。在他看来,历史需要社会科学家以实证的方法研究中国,中国的实证研究是历史对当今社会科学家提出的迫切要求。参见谢宇:“为什么中国需要实证研究”,载钟杨主编:《实证社会科学》(第一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4页。

   (41)有关法与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状况,可以参见李增刚、史宇鹏:“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与应用——2011年度(第九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综述”,《经济研究》2011年第8期,第155~160页;乔岳、熊秉元:“望远镜里的法经济学:理论架构和分析工具”,《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第40~50页;等等。

   (42)相关文献,可以参见李学尧、葛岩、何俊涛、秦裕林:“认知流畅度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第148~162页;李安:“司法过程的直觉及其偏差控制”,《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第142~161页;等等。

   (43)笔者看来,中国需要能够发现、反映、解释中国刑事诉讼实践的知识体系,能够提供可操作的实用性解决方案的知识体系。而要构建这样一种知识体系,现有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已经不能较好适应。参见前注(37),左卫民文,第395~414页。

   (44)前注④,程金华文,第77页。

   (45)其中的原因,在贺光烨看来,是因为传统的社会科学数据收集方法昂贵、耗时,需要大量投资,因而使得探索性研究成本高、风险也高。社会科学恰恰又是资助较少的学科,因此学者在收集数据及进行探索分析时更加强调理论的指导。参见贺光烨:“大数据分析中的本体论与方法论(下)——归纳与演绎”,来自网络微信公众号“定量群学”,2016年12月9日发布。

   (46)社会学者边燕杰提出实证社会学研究中的两种导向:政策导向和理论导向。尽管两者都从“问题”出发,但前者关心的是现实困惑,解决“怎么办”的问题,研究思路是“抓问题、摆事实、提对策”;后者关心的是理论困惑,解决“为什么”的问题,其研究思路是“想问题、究理论、重证明”。上述观点带给法律实证研究者以启示。参见边燕杰:“理论导向的实证社会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年第2期,第12页。

   (47)唐应茂认为,在法律实证研究中,尽管直观感受、个案细节依然重要,但一定程度量化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判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他甚至认为这种量化已经成为国计民生决策的重要依据。参见前注⑨,唐应茂文,第28页。

   (48)宋英辉教授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引入实证研究,与我国法学研究范式转型密切相关,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研究范式转型之必然。参见前注(11),宋英辉文,第16~19页。

   (49)樊崇义教授对实证研究方法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在他看来,实证研究方法有助于树立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品格”。参见樊崇义、夏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兼论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使用实证研究方法的意义”,《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5期,第10页。

   (50)[美]史蒂夫·洛尔:《大数据主义》,胡小锐、朱胜超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11页。

   (51)同上,第291页。

   (52)目前,一些数据平台已经开始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商业性的数据挖掘,如“绿格律服”平台即利用理脉数据整理出“代理成都中院所审案件数前20名律所名单”,对20家代理成都中院案件的律所进行了数据统计并进行了相应的排名。参见网络微信公众号“绿格legal”,2016年12月8日发布。

   (53)江必新:“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科学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8月1日,第4版。

   (54)2016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司法大数据应用与研究”研讨会在江苏南京召开。来自实务部门、海内外知名高校以及部分司法大数据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的大数据研究人员共10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参见“‘司法大数据应用与研究’研讨会在宁召开”,载东南大学新闻网:http://news.seu.edu.cn/2016/1219/c5486a181551/page.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20日。

  (55)参见“互联网法律服务机构无讼完成1.2亿元B轮融资”,载光明网:http://it.gmw.cn/2016-12/05/content_23184288.htm? tt_group_id=6360421844243611905,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11日。

   (56)例如,罗玮等在《新计算社会学: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学研究》一文中谈到,在美国,社会学研究已经进入“新计算社会学”时代。所谓“新计算社会学”,即是社会学界借助计算机与人工智能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利用大数据、新方法来获取并分析数据,从而研究和解释社会的一种新的范式或思维方式。在罗玮等人看来,新计算社会学的产生是大数据时代社会学发展的必然结果。参见罗玮、罗教讲:“新计算社会学: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学研究”,《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3期,第223页。

   (57)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提倡法学研究需要更多的借助于数据、数字,但是笔者同样也认为,实证研究者对数据、数字的使用也应当避免走向另一种极端。正如钱弘道等学者所指出的,中国法学定量研究中存在一种数字化“图腾”崇拜,这种数字化“图腾”崇拜常常使国内的读者难以理解和接受。与此同时,现有的法学定量研究中,不少研究并未真正借鉴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而仅仅是以数字为时尚包装。参见前注(10),钱弘道、崔鹤文,第135页。

   (58)大数据会帮助我们获得一些新的启发,发现一些以前难以观察到的隐蔽法律现象,这在以前是难以想象的。如同人类观测技术的演进,最开始只能使用肉眼,后来开始利用显微镜、望远镜等,大数据正在帮助我们发现更多隐藏的法律现象。

   (59)[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4页。

   (60)如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创办的“无讼网”,利用大数据收录了29,046,966份裁判案例(截止2016年10月24日),并设置了较为合理的案例搜素指南,吸引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参见无讼网:http://www.itslaw.com/bj,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0月24日;又如“北大法意网”同样利用大数据,建立了较为齐全和丰富的法律资源数据库,提高了法学研究者获取法律资源的效率,参见北大法意网:http://www.lawyee.net/,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7月20日;再如,由最高人民法院立项、人民法院出版社承建的中国首个法律知识和案例大数据融合服务平台——“法信”于2016年3月31日上线。该平台为法律人提供一站式专业知识解决方案、类案剖析同案智推服务,并向社会大众提供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参考。参见法信网:http://www.faxin.cn/index.aspx,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8月20日。

   (61)参见“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为14%,上海最高”,来自网络微信公众号“聚法”,2016年12月12日发布。然而,该公众号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质疑,如有论者认为该平台发布的数据存在“辩护率计算标准有误、统计样本不全面且未经过严格筛选”等问题,实际辩护率应远高于此。参见王禄生:“14%是彻头彻尾的错误”,来自网络微信公众号“数说司法”,2016年12月13日发布。据悉,“聚法”已发出回应文章。上述事例也从一个侧面表明,目前有关大数据尤其是司法大数据的运用可能还存在一些争议。大数据运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数据结论的客观性、可靠性与科学性,这一点亦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62)据贵州省高院孙潮院长介绍,该省即尝试运用司法大数据,将70%的简单可重复案件系统化,系统地解决同案同判的问题,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参见黄海锭:“谈谈参加‘司法大数据应用与研究’研讨会的感受”,来自网络微信公众号《法律综合睇》,2016年12月19日发布。

   (63)参见前注(37),左卫民文,第395~414页。

   (64)前注(12),侯猛文,第32页。

   (65)前注(59),[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书,第15页。

   (66)同上,第9页。

   (67)在舍恩伯格等看来,随着大数据技术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我们应该开始从一个比以前更大更全面的角度来理解事物,也就是说应当将“样本=总体”植入我们的思维中。同上,第65页。

   (68)参见冯仕政:“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治理与社会研究:现状、问题与前景”,《新华文摘》2016年第12期,第7页。

   (69)参见贺光烨:“大数据分析中的本体论与方法论(上)——现实与数据”,来自网络微信公众号“定量群学”,2016年12月5日发布。

   (70)前注(50),[美]史蒂夫·洛尔书,第166页。

   (71)笔者此处所指的“小数据”是相对于大范围、全局性的“大数据”而言,这与个案研究所运用的少量数据乃至个别数据有所不同。

   (72)例如笔者带领的课题组于2007年在C市R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就刑事案卷问题所作的“小数据”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即可窥见中国刑事案卷的实践面目。参见左卫民:“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研究——以证据案卷为重心”,《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第94~114页。

   (73)社会学家风笑天曾提到“数据库”建设的重要性。在他看来,经验研究数据库的建设,是一项相当基础的工作,可以说是衡量社会学学科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参见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走向规范化与本土化所面临的任务”,《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48页。

   (74)参见左卫民:“实践法学: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方向”,《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第21页。

   (75)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成立于2006年,是北京大学社会科学的数据调查平台,也是北京大学开展中国社会问题实证研究的跨学科平台。参见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网:http://www.isss.edu.cn/index.php? catid=8&action=index,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是中国人民大学直属的跨学科、跨院系的综合性研究机构。该中心的宗旨是“科学、系统、全面地采集、整理、存储与开发中国经济与社会调查数据,为科学研究和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该中心建成了中国第一个社会科学调查数据资料库,开创了我国社会科学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先河。参见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网:http://nsrc.ruc.edu.cn/aboutus,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23日。

   (76)2016年7月3日,“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现状与未来”研讨会在成都召开。此次研讨会有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香港城市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与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北京高院、四川高院、沈阳中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共计6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本次研讨会是全国首届跨学科的法律实证研讨会,希望以此为契机,能够形成中国法律实证研究领域的良好互动与长期合作机制。参见前注⑤,载中国法学创新网:http://www.lawinnovation.com/index.php/Home/Xueiie/aaIndex/id/13731/tid/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24日。

作者信息:左卫民,国家2011协同创新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四川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信息:《清华法学》2017年第20173期,第45-61页。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