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云南近日出台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这在全国属首家
云南省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近日,云南省妇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发布了《云南省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出台,将为相关责任部门发现、报告家庭暴力提供依据,对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办法》从细化法律中的相关制度规定出发,对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适用范围等进行界定,对公安机关接处警、家暴案件的处理措施等加以确定,使强制报告责任主体的报告行为及相关部门的执行行为具体而明确,使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据了解,这是继2016年省妇联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之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又一重要举措。
《办法》吸纳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些家庭暴力形式,将性暴力、疏忽或照料不周、遗弃、虐待、强迫婚嫁、强迫或唆使乞讨、强迫从事危险性特技表演、强迫吸毒、贩毒、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纳入了强制报告的范围。
同时,将进行家庭暴力危险性评估和对于事后报警展开入户调查纳入公安机关接处警操作规范,并明确由妇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对严重家暴案件进行商讨,做出处理决定。
构建和谐家庭
据悉,云南省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出台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省份。《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大云南省反家暴工作的干预力度,畅通家庭暴力干预渠道,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
《《实施办法》对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作出界定,同时,就公安机关在接警、现场处置、实施程序、告诫书送达、执行等方面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
什么是告诫?
根据云南省实际情况,《实施办法》对告诫作出了界定,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依法可以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劝诫和批评教育。
告诫的适用范围
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标准的,或行为已达到处罚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不给予处罚的。
值得关注的是
《实施办法》对公安机关在接警和现场处置的过程中,除了要求要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外,还要求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危险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等级对家暴加害人和受害人进行查访和回访。
同时,《实施办法》还作出如下规定
家暴加害人在家暴发生后六个月内,应当向作出家暴告诫书的公安派出所进行至少两次主动报告,时间间隔至少三个月。社区民警在家暴发生后六个月内,应当对家暴受害人进行至少两次回访。这些规定对加害人的施暴行为起到监督、监管作用,减少了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经告诫后拒不改正的加害人,又该怎么办呢?
《实施办法》规定,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云南网、云南新闻广播、云南女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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