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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才能开具红字发票。



具体情况有以下这些:


操作步骤如下:

(1)购买方或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注:若由购买方申请,《信息表》校验通过后交销售方),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

温馨提示

企业通过就近取票打印后发现错误需红冲的,应由开具发票的通办大厅进行办理。如涉及退税的,请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需要重新开具且征收品目相同的,无需再次缴税,已缴税款直接抵减

不再重新开具的,已缴税款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本期预缴税额”,用于申请退税或抵扣以后月份销项税额。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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