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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 CRS】专题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实体

2017-12-19 广州地税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条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3468&flag=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四条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174&flag=1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税收居民实体。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以其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 CRS要求,税收透明体也属于应报送实体,例如合伙企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一条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3468&flag=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 号)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269&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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