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1月30日截止!“走出去”个人境外收入勿忘申报
随着我国全面推进对外开放
越来越多的个人及企业
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
那么
“走出去”的个人及企业
需要履行哪些纳税申报义务?
在外的所得又有哪些需要申报呢?
不知道?
没关系!
来看看66姐的详细讲解~
一、“走出去”个人及派出单位需要履行
哪些纳税申报义务?
(一)派出单位报送外派人员情况报告
1.报送主体:凡有外派人员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
2.报送期限:2018年1月30日前。
3.报送方式: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年度外派人员报告表》(SJBD051)
4.政策依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第十条: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二)“走出去”个人自行申报境外所得
1.申报主体: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税收入的居民个人。
2.申报期限:2018年1月30日前。
3.报送方式:(1)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初次使用网上申报的,可以通过扣缴义务人上网查询,或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凭身份证件查询初始密码;纳税人上年度已采用网上申报的,可继续使用上年自行修改确认的密码,如果遗失密码,可凭身份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重置密码。(2)通过微信申报的,可通过移动终端登录到广东地税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微办税”中的“个人办税”后进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办税大厅进行申报。(3)通过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A06443)。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特别注意
1.纳税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2.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特殊事项备案表》,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可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二、哪些所得需要申报?
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的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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