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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个人所得税热点问答

2018-03-10 广州地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三条明确,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是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我市纳税人可通过广州市地税局官方网站(gz.gdltax.gov.cn)“首页>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税局公告”查阅《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通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获取相关自行申报的具体办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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