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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户籍人员缴满15年社保就能在广州领养老金吗?

广州税务 2019-04-06


案例

张女士生于1968年3月,湖北省户籍。2005年1月到广州工作,2011年12月时首次在广州参保缴费,并在2016年3月一次性补缴了2005年1月到2011年11月的社会保险。2018年3月,张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养老保险还差21个月才满15年,于是到地税申请延长缴费,却被告知在她广州建立的是养老保险“临时账户”,不能在广州办理延缴,也不能在广州领取退休金。


什么???

不是说在广州缴满10年

就能在广州领退休金吗?


别急别急

关于“临时账户”的相关知识

请往下看


什么是养老保险临时账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在2010年1月1日后,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就业参保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简称“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案例中,由于张女士是外省户籍人员,首次在广州参保缴费的时间是2011年12月(2010年1月1日后),年龄已经超过了40周岁,所以她在广州建立的是“临时账户”。


为什么要设立临时账户?

对于设立临时账户的目的,人社部曾解释说,这是为了既保障劳动者继续参保缴费的权益,同时缓解中心城市的参保压力。因为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后,需要防止一些临近退休的人仅仅是为了得到中心城市比较高的养老金待遇而转移就业。


临时账户所在地可以作为待遇领取地吗?

临时账户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入临时账户所在地,临时账户只能在参保人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临时账户建立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转出到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或户籍所在地。临时账户所在地不作为待遇领取地。


补缴能否改变临时账户的性质?

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会改变临时账户的性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因此,案例中的张女士虽然补缴了2005年1月至2011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但是她的养老保险临时账户的性质没有改变。


如果只有临时账户怎么办?

 根据《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的规定,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

案例中的张女士如果只有该养老保险临时账户,则应该由她的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


在广州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可否在广州办理延长缴费业务呢?

在广州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不可以在广州延缴养老保险。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参保人应按照66号文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再办理延长缴费。

案例中的张女士,假设待遇领取地是户籍所在地,那么她就应该把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后,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延长缴费业务。


来源:海珠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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