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本市居民企业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及期限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当年度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自2017年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在穗分支机构应参加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照税款分摊方法计算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由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汇算清缴期限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二、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附表;
2.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或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税部门经管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除外);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汇算清缴报送资料的格式及填报说明,可登录广州国税、广州地税门户网站相关栏目下载,具体报送资料详见网站通知。
三、汇算清缴的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网上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完成汇算清缴办理。
纳税人已通过网上报送的汇算清缴资料,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对按税法规定需报送的汇算清缴资料中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完成汇算清缴资料的报送。
(二)上门办理
纳税人携带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当年度汇算清缴后发现申报错误的,需携带规定的汇算清缴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
五、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汇算清缴,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未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或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未获批准,而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咨询途径
为方便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其他具体纳税事宜,我们提供以下多种途径供纳税人咨询:
(一)关注广州国税、广州地税微信公众号及主管税务机关微信公众号。
(二)登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http://www.12366.gov.cn
或 登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gz.gdltax.gov.cn
(三)前往办税服务厅索取免费汇算清缴宣传资料。
(四)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服务电话。
(五)前往办税服务厅咨询岗咨询。
上级税务机关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