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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对2020年征期日历的温馨提醒

广州税务 2021-12-10

广州市税务局对2020年征期日历的温馨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19〕 44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期日历》的通知(粤税函〔2019〕979号),我局补充如下提醒:


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


二、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限为2020年3月31日。


三、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四、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五、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年度申报缴纳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度申报缴纳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七、矿区使用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一致。


对以上征期的规定,如有新的政策或工作要求,以新规定或要求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编发: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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